办理听证案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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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 理 听 证 案 件 流 程 举证质证辩论听证应在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10 日内举行,举行听证 7 日前通知当事人;办理案件单位经办人应就申请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举证,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质证;双方进行辩论。听证主持人宣布结束,就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适用进行评议。评议听证结束后,2 日内制作听证报告书 ,经处领导审核,呈请分管局领导审批。办案单位应在听证结束后,7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办案单位在作出吊销执照、处个人二千元以上罚款、处单位一万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有

2、权要求举行听证,并让当事人在告知通知书上签名。当事人被告知后 3 日内书面或口头向法制部门或办案单位及案件经办人提出。法制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后,2 日内制作受理听证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办案单位及经办人职责:1、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1 日内告知法制部门;2、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办案单位及经办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向当事人宣布的处罚建议;3、办案单位应在 2 日内,将案件材料移交主持听证工作的法制部门;4、办案单位接到举行听证的书面通知后,应指定 2 名案件经办人依时参加听证会,并于听证会举行 3 日前将经办人姓名、职务通知法制部门;5、听证时,案件经办人应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遵守听证程序和听证规定。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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