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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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 2003 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在组织修改 1994 年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的基础上,起草了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起草规定的必要性渔业船舶是重要的渔业生产工具, 渔业船舶质量则是渔业 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从上世纪 80 年代起,渔业船舶一直作 为重要工业产品被列入国家 经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随着渔业

2、经济的发 展,各地 渔船修造企业数量不断增多, “沙滩船厂”制造的“ 三无”渔船大量出现,为此,国家逐步加强了对渔业船舶及其设计 修造工作的管理,以进一步保证渔业船舶质量安全。1993 年和 1994 年,我部分 别颁布了 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和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1994 年交通部、 农业部等五部委根据国务院的批复精神,组织开展清理整 顿“ 三无”船舶。多年以来,我部组织对全国 1200 多个渔船修造单位和 110 多家渔船设计单位实施了认可管理, 对规 范渔船设计、修造管理,维护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市场秩序,保证渔 船质量,控制 “三无”渔船,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3、发挥了重要作用。2003 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后, 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 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被废止, 农业部 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需要进 行修订。考 虑到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根据 2003 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 条例第八条关于“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该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的规定,我部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经报请国 务院批准,在 2003 年国务院 颁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中,将 “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作为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由 农业部组织实施。国务院 412 号令规

4、定,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为此,我们在过去管理规定的基 础上, 组织起草了征求意见稿。二、起草过程自 2003 年起,根据渔业船舶 检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即开始组织对过去的管理规定进行修订,赴福建、浙江、山东、辽宁等省 进行了专题调研,召开有关地方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和渔业船舶建造、修理企 业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并到 10 多家钢质、木质、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修理企 业现场 了解情况。在 调研的基 础上,修订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维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5、),于 2003 年 6 月发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部分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书面征求意见。之后,又经修改并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后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维修管理规定(试行),于2003 年 7 月 23 日以渔业船舶检验局局发文形式下发试行。在试行基础上, 2004 年 5 月渔业船舶检验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试行规定进行了进一步修改。2004 年 7 月我部即将规定草案下发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再次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方面的意见, 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后,形成了现在的征求意 见稿。草案分为五章,共五十条。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资格认定的分类分级管理由

6、于渔业船舶是以航行为手段,以生 产为目的的特殊船舶,从材质看,有木质、钢质、玻璃钢等;从作业区域看,有近海作 业和远洋作业(国际渔船)等,而设计、建造、修理不同材 质、长度的渔业船舶所要求的场地设施及人员条件有着极大的差异。根据有关国际公约、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检验规则及渔业 船舶检验等要求,草案 针对设计 、建造、修理的不同 单位以及不同材质、长度渔业船舶等实 行分类分级管理,并 规定了应 当具备的基本技术条件。 (第二章)1. 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第七条)2. 渔业 船舶建造单位分为钢质渔业船舶建造类、木质渔业船舶建造类和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类。其中,钢质渔业船舶

7、建造 类单位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木质渔业船舶建造类分为甲、乙两级,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 类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3. 渔业船舶修理单位分为钢质渔业船舶修理类和木质渔业船舶修理类。考虑到玻璃钢渔业船舶修理技术要求较高, 实践中也无专业玻璃钢渔业 船舶修理单位,因此草案 规定“ 玻璃钢渔业船舶修理业务由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单位承担,不单独设立玻璃钢渔业船舶修理单位资格”。 (第二十七条)(二)关于申请与审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草案 对申请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的程序、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对审批机关审核程序、 审批时限、 审批内容等要求等

8、作了明确规定。对符合草案规定基本条件的申请单位,由 农业部颁发认定证书 ,并 对外公告。 (第四章)(三)关于监督管理为了避免重许可、轻监管,规范管理相对人和管理人的行为 ,在草案中就强化监督、严格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 违反 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 任。1、加强资格认定的日常监督。草案规定,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加强对已获得资格认定单位的监督管理,使已 获得资 格认定的单位不得降低取得证书时已达到的各项要求。 (第三十八条)2、加强技术操作环节的管理。主要是规定从事渔业船舶建造、修理的质检员、电焊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照国家 规定的 职业(技能)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九条)3、考虑到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对于渔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草案对未取得认定证书、违法取得认定证书 或取得认定证书后从事 违反证书规定等违法行为的, 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草案还对从事认定审核、发证 和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 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即不履行法定义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十六条)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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