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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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思考东高地街道总工会 刘利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区域(行业)内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同级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就区域(行业)内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劳动定额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2011 年,全国总工会出台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12013 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 ,计划用 3 年时间全面推进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强调将着重抓好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特别是要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和行业,重点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着力解决一线职工劳动报酬偏低的问题,促进劳动

2、关系和谐发展。北京市总工会在制订的北京市工会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行动计划(2011 2013 年) 中也强调,在中小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集中的街道、乡镇、社区、楼宇、村镇和工业园区积极开展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在同行业特别是餐饮服务、家政、零售、加工制造等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内,重点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由此可见,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着我国工资集体协商的发展方向,是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在更高的层次、更大的范围实现突破性进展的必然选择。为贯彻落实好全总及市总有关文件精神,东高地街道总工会本着对企业、对职工负责的高度自觉性,针对不同的实际情况,采取先建制、后规范

3、、再深入的工作思路,遵循 “区域协商谈底线,企业协商谈增长”的协商模式,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全面掌握目前我街道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际情况,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我街道总工会对辖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展开了调研,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实地考察等方法,对辖区内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掌握。一、我街道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基本情况东高地街道属于典型的单位型街道,下辖 10 个社区。自 2010 年开始在独立建会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工作中始终把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摆上重要位置,集中力量扎实推进。2012

4、年,结合我街道属于单位型街道,小微企业多而分散,管理机制不健全,人员流动性大,推进行业协商难度较大的实际,开始以 10 个社区联合工会为依托,重点推进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截止目前,我街道共有建会非公企业 165 个,签订集体合同(含区域性集体合同)及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协议共 149 份,覆盖职工 2100 人,同比分别增长 6%和 9%;其中,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建制覆盖企业 137 家,覆盖职工445 人,分别增长了 6%和 16%。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由 1420 元增长到了 1600元,涨幅达到 13%,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涨幅达到 14%。通过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特别是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

5、效地维护了辖区内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具体表现在:一是稳定了劳动关系。推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增强了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归属感,保持了职工队伍的稳定,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实行工资协商制度的企业大量增加,职工收入普遍增加,并且随着工资集体协议不断规范和完善,许多企业确定了年增长机制,职工福利待遇也逐步提高,企业的劳动关系日趋和谐。二是促进了企业发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推行,激发了职工劳动热情,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从而为企业带来了更大效益,促进了企业经济发展。三是提高了工会地位。开展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

6、工作后,工会工作得到了广泛认可,工会的凝聚力增强了,工会组织的形象与地位得到了明显提升。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中存在的问题虽然我街道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力地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但通过实际调研和对其他街道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关情况的参观学习,发现在基层工会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 对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存在误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对在县级以下区域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作出了规定,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这项工作起步较晚,人们要认识和接纳

7、它,还需要一个过程。当前,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最大的困难和阻力,在于缺乏对此项工作的正确认识。综合起来看,一是部分地方政府片面地认为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会影响投资环境,导致投资减少,影响GDP 的增长,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二是部分企业经营者心存疑虑,有的担心工资集体合同会过度保护职工利益,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会影响企业效益;有的担心工资集体合同会束缚和削弱自己的权力;有的认为工资集体合同条款一旦不能完全落实,会引起职工的不满,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三是部分职工对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性质、内容还不够了解,认知度和认同感不高。在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就业困难的现

8、状下,职工往往放弃合理的要求,使得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缺少群众基础。四是部分工会干部存在畏难思想,认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专业性强,难度大,担心搞工资协商会得罪老板,谈得不理想还要得罪职工,出现怕协商或参与不力的局面。上述思想认识,给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这些认识的存在与下面宣传引导的力度不够,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思想和舆论基础有着极大的关系。(二)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协商的主体缺位工资集体协商是劳资双方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发生需要劳资双方有合法的协商代表的存在。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方或双方协商代表缺位的问题。从工会组

9、织建设看,乡镇、街道、社区的工会组织相对比较健全,而作为企业方代表的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行业协会和商会等组织,尤其是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在县一级还有待完善,在街道、乡镇、社区往往没有对应的组织。由于企业方协商代表的缺位,工会一方往往找不到协商“对象” ,影响了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在实践中,为了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有的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组织将行业内的企业主召集起来与之签订工资集体合同,但是,当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组织与毫无组织资源的个别企业主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时,它无法证明这种工资集体合同是平等协商的结果。有的地方采取了县级以上的企业代表组织指导行业内的企

10、业经营者民主推选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与职工方代表进行工资协商的方式,这种方式虽然可以保证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但由于没有一个固定的企业方代表组织,工资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往往难以及时协商解决。(三)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重点不突出、程序不规范当前,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协议内容单一、雷同,协商程序随意、不规范等方面。从协议的内容上看,协议中的条款大多照搬照抄现有法律条文,缺乏具体的细化和量化标准,而反映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关心但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的条款却很少,真正对劳动关系有协调力度的条款更少。如在工资标准方面,只写明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

11、资标准,或只是写明了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的增长而增长,但对于工资增长的幅度、奖金、补贴、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等都没有写清楚。由于协议内容空泛,针对性不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往往成为“摆设” ;从协商的程序上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没有很好地与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没有同步建立,协议的确认缺少合法有效的载体。实践中,不少工会组织采取了变通的方法,一些上级工会往往拿着事先拟定好的协议范本,分别送达所覆盖的企业,指导企业按照相应的民主程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分别得到认可后,再由企业方代表与行业工会或上级工会组织签字确认。这种方法虽然也履行了民主程序,但是延长

12、了签订的时间,特别是各企业职工有不同的利益诉求时,增加了达成共识的难度。有的工会组织为了迅速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现签约数量要求,更是直接省略了征求职工意见和建议的环节,将起草好的协议文本,送交企业方代表签字。由于缺少民主程序,许多企业不愿意将协议内容向职工公布,即使公布了,由于内容虚的多,实的少,职工也觉得协议与他们没有什么关系,因而采取漠然处之的态度。(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不仅涉及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等工资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还涉及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管理知识,政策性和专业性都非常强。这就要求协商双方必须充分掌握行业

13、信息、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协商能力。从实际情况来看,劳资双方代表在协商知识与能力对比上并不均衡。代表企业利益的一方往往具有很强的专业素质,熟悉行业政策和标准,了解市场情况,有较强的协商能力。而代表职工利益的一方,虽然有协商的热情,但协商知识、协商能力缺乏,总体上懂维权、会算账、能协商的为数不多。在这种情况下,工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迫切需要得到上级工会的帮助和支持。但目前的现状是,部分地方工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机构不健全,对工资集体协商的代表培训不到位,职工一方缺少自己的专业队伍,有的地方虽然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但覆盖面还比较低,指导力度不够,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形势发

14、展的需要。三、加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对策建议(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成功经验,以及我国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具体实践来看,切实有效的集体协商应当是有重点、分层次、系统性的集体协商模式,从而能够不断增强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国集体协商制度的完善,同样需要区域、行业、企业三个层级的有机结合和相互配合,即区域协商发挥其覆盖面广的优势,谈一个地区的底线标准;行业协商发挥其行业特征明显的优势,谈一个行业的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企业协商发挥其针对性强的优势,谈一个企业具体的增长水平,形成一个“区域谈底线,行业谈标准,企业谈增长”的多层次、相衔接、

15、立体式集体协商体系。因此,在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把宣传引导工作贯穿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始终,在主流媒体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推广工资集体协商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浓厚氛围,不断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社会影响力。(二) 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建设一是加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建设,尤其要加大对街道、乡镇和社区工会建设力度,把开展区域性行业性

16、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乡镇、街道工会发挥作用的重要抓手,着力加大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把乡镇、街道、村内非公企业覆盖到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加快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组建步伐,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在区域和行业层面的有效开展。二是要结合基层实际,指导在中小型非公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培育具有充分代表性的企业代表组织。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大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尤其是县以下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的组建力度,完善行业协商主体的构建,为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特别是有效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供重要的组织保障。(三)进一步增强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性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一是要从本行业、本区域劳动关系的特点和企业实际出发,在协商过程中要重点突出,议题集中,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条款要具体,标准要量化,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当前,要重点围绕劳动定额、计件单价、工时工价标准、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等劳动标准及职工工资水平、工资增长幅度进行协商,通过集体协商妥善处理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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