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叉询问制:魅力与异境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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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叉询问制:魅力与异境的尴尬(一)张卫平引子在一宗谋杀案的诉讼中,原告请出了一名关键证人,该证人在法庭上作证,他亲眼目击了被告开枪,开枪后逃离现场的情景。这一证词对被告是致命的。而被告的律师则对原告的这位证人实施了连续发问,将该证人的证词一步步锁定在“我亲眼看到被告开枪射击;枪击发生在榉木林里,离周围居民点的灯光0.75 英里远;我看到了枪管;我看到的这一切是借助于当晚的月光,当时是晚上 10 点。然后,这位精明的律师向法庭出示了天文历,说明当晚 10 点根本看不到月亮,月亮要在凌晨 1 点升上天空。这位精明的律师就是后来的美国第 16 任总统林肯。这一精彩盘问中所适用的技巧是现在美国法庭诉讼

2、中交叉询问经常使用的一种询问技巧。林肯总统在法庭上的这段盘问也成为美国法庭证人询问的经典之作,而广为流传。上述法庭询问很容易被认为是外国进口大片中的一组法庭辩论的表演场景。的确,我们从大量的美国进口影片中经常可以见到美国律师在法庭上唇枪舌战的场面,不得不佩服这些律师犀利出众的口才、广博的知识和敏捷的思维。以致于在老百姓的眼里,律师就应该是这样的人。笔者没有见过美国法庭中律师真正的法庭盘问,但据美国的律师讲,实际当中的法庭盘问也是如此。法庭盘问被作为一种技术在法学院里被专门讲授。而根据笔者自己有限的出庭经历和教学实践,对证人的这种精彩盘问大概只发生在我们的模拟庭审当中。当然,在法庭辩论中我们经常

3、可以听到充满智慧和激情的雄辩。但这与本文所谈到交叉询问不是一回事。那么,为什么我们难以见到美国电影中所反映的那种精彩的证人询问呢?是我们的律师素质不及别人吗?在学术界议论制定证据法时,人们也在讨论是否应当引进英美诉讼程序中的交叉询问制度。基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交叉询问进行比较深入的探讨。一交叉询问或交互询问、交叉寻问(cross examination)是英美法系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有关双方当事人对证人交叉盘问的一整套规范。不管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在通常的诉讼程序,只要有证人出庭,都将进行对证人的交叉询问。由于交叉询问是一种专业很强的法庭技术,所以一般对证人交叉询问都是由双方律师进

4、行。交叉询问首先由申请提出该证人(也称为“己方证人”)的当事人(通常是该当事人的律师)对该证人进行询问,称之为“主询问”(direct examination; examination in chief),然后由对方当事人的律师对该证人进行询问,称为“反询问”(cross-examination),最初询问证人的当事人或律师还可以对证人进行再询问,称为“再主询问”(redirect examination);再主询问之后,也允许实施反对询问的当事人或律师实施再反询问(recross-examination)。主询问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证人的询问使该证人将有利于己方的有关案件事实反映出来,作出支持

5、自己主张的证言,以取得事实审理者陪审团或法官的理解。主询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只能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2、一般情况下不得进行诱导性询问。美国联邦证据法第 611 规定,对证人的主询问,除为进一步展开证人的作证外,不得实施诱导性询问。在再主询问中,诱导性询问的限制比主询问要宽松一些。3、主询问不得以导致答复的问题为依据等等。在主询问中,通过对己方证人的主询问也可以将对方的证人打倒,使对方所提供的证人不能作证或证言失去效力。在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件中,为辛普森辩护的律师团提出的证人劳拉麦尼金女士的证词就使控方的主要证人福尔曼警探丧失了作为本案证人的资格。劳拉的证言充分证实了福尔曼具有强烈的种族歧视

6、倾向,因此,作为白人警官的福尔曼不能作为黑人被告辛普森的控方证人。审理该案的伊藤法官在裁决证人劳拉女士所提供的录音磁带的效力时指出,福尔曼警官在交叉询问中曾证实自己没有使用过有某种特定的种族主义问题的用语,但劳拉的证言却否定了这一点。反询问则相反,主要有两个目的,其一,通过反对询问,发现证人证词的破绽,以达到证言无效或使陪审团或法官对该证言持有怀疑的目的,或通过询问以否定证人的作证资格。其二,从反对询问中发现或找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虽然对方提供的证人一般总是支持对方主张的,但由于如实作证的证人毕竟是案件事实的见证人(包括直接和间接),因此,有可能从中发现或找到有利于己方的证言事实,变控方证人为

7、辩方证人(在民事案件中则是原告证人变为被告证人)或者相反。而且,这样的证人对于击败对方的主张还特别有利。精明的律师往往能够从对方的证人证词中发现对自己有利的证言,变被动为主动。反询问与主询问的不同之处在于,反询问中询问可以更多地提出诱导性询问,因为反询问具有更强的证伪性,诱导性询问就具有证伪的作用。交叉询问中的盘问对象不仅包括一般的证人,也包括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专家证人是指那些精通某一类领域知识和技术的专门人员。专家证人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专门问题陈述意见和观点。在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方面,专家证人与我国的鉴定人有相同之处。当事人聘用专家证人的目的是利用专家证人所具

8、有知识和经验在诉讼中就案件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词。由于专家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专家证人的证词就比一般证人的证词对陪审团的陪审员具有更大的影响作用。在诉讼中,为了赢得官司的胜利,双方当事人往往都可能聘请专家证人,以确定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例如,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双方将聘请具有专门医疗知识的医疗专家以确定伤害的性质和程度。 3在商业和金融的案件中,双方将会聘用财务金融专家作为专家证人。4与我国的鉴定制度不同,美国的专家证人相互之间是可以展开质辩的。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

9、鉴定部门鉴定。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对同一专业问题进行鉴定的鉴定人只有一个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时,更是不可能有对立的两个鉴定人存在。在我国,鉴定是一种权威性的专业结论。尽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但由于鉴定部门的法定化和法院的特定化,鉴定结论是很难被推翻的。这是因为发问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律师往往不是专业人员,尤其是当鉴定结论系法院委托的鉴定人所作的鉴定结论时更是如此。在我国的诉讼实践中,实际上当事人双方都可能向法院提出自己的鉴定结论,但如果没有法院的认可是不能成为法定的鉴定结论的。在有两个互相矛盾的鉴定时,法院将自己另行指定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交叉询问

10、对英美的诉讼律师而言是一门技术和艺术。作为一门技术,交叉询问有自己的规律性,充分反映询问人的理性思考和经验积累。要求询问人对不同的证人使用不同的询问方法,根据不同证人的性格、职业、习惯、爱好、修养、意识偏好、政治主张、人种、年龄、出生地因素实施询问策略。盘问人应对不同案件的证人采取不同的态度,甚至语气。美国著名的盘问专家威尔曼将证人的性格分为冷静型(或称理性型)、感情兴奋型、殷勤无礼型、敌对型和记忆型等等,以便根据证人的不同类型进行盘问。5如何提出问题,怎样表述问题,如何发现证人证言的破绽等等都会反映出律师与众不同的能力和才华。交叉询问制度最集中地体现了英美诉讼对抗制的特点。法官在法庭中处于中

11、立的地位,法官不能直接询问证人。法官的作用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其一,控制当事人双方的询问,防止当事人滥用询问权。判断哪些询问,证人是应当回答的,哪些询问是可以不回答的。当对方当事人对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问题表示反对时,法官应对该异议作出口头裁决,表明该反对成立或不成立。对正当询问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回答时,法官将对证人给予制裁。当事人或律师在询问中有出格行为时,例如,侮辱证人的,法官也将给予制裁。在询问方面会涉及许多的法律问题,如果询问人没有经验,就很有可能侵犯证人的权利,受到处罚。例如,反对询问中攻击与证人的证言是否可信无关时,将构成对证人的侵害。但如果在借贷诉讼中,当事人对证人的询问尽管涉及义务

12、人是否有情人时,也可能不构成侵害义务人的名誉。6英美交叉询问制具有以下特点:1、交叉询问制属于事实审理阶段的法庭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和过程。它以事前程序为前提。在事前程序中,当事人通过证据开示,为事实审理中主张的提出和举证作准备。在这一阶段,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将要提出的证据已有所了解。经过事前程序后,法院将在事实审理阶段对案件实施集中审理。因此,交叉询问制是以陪审制、证据开示制度为基础制度的。2、在英美诉讼中,证人具有很强的附属性,即证人是 “当事人的证人”。证人是否出庭由当事人保证,法院没有义务保证证人的出庭。证人的报酬也是由当事人支付。法律允许当事人在法庭审理前会见证人。而在大陆法系国家,证

13、人被认为是法院的证人,是否采用该证人是由法院来决定的。对证人的传唤也是由法院实施。并禁止当事人在审理前与证人会面。通过法院支付给证人的费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项目和数额。在大陆法系,证人具有至少在理论上的中立性。同时,证人的证据价值也不如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更重视书证的证据价值。3、只有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律师才能询问证人,法官不得询问证人。4、证人询问只能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证人可以通过陈述的方式描述案件的事实。并且盘问的问题必须是具体的特定的。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是让证人从要证事实的叙述开始,加以展开的。只是在叙述完了以后,如有必要,法官、当事人及律师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7

14、5、在交叉询问中适用严格的证据法则,禁止使用传闻证据。关于诱导性询问也有十分复杂的限制性规定。没有这些精细复杂的证据法则,交叉询问制是难以规范运行的。6、可以实施诱导性询问。所谓诱导性询问,是指询问人向证人提出具有启发性、提示性作用的询问。主要运用在反询问中。诱导性询问的目的通过询问人的诱导,以便证人的证词具有询问人所希望的内容。例如“你当时不是看见被告在原告提出的单据上亲笔签名的吗。”这一询问就属于诱导性询问,目的在于获得证人对被告签名这一事实给予肯定性答复。“一个诱导性提问是指采用对欲求的回答加以暗示或对争议事实加以虚构诱导证人。8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对证人是不得进行诱导性询问的,即使在采用

15、交叉询问的国家,如日本也禁止诱导性询问,反询问也是如此。二在绝大多数人的印象中,美国法庭上身穿黑色法袍的法官只是手持木锤,静静聆听着律师们犀利的盘问,偶尔不耐烦地敲打着桌面,他们显得无事可作。英美诉讼中法官的这种消极中立和当事人律师之间的激烈交叉询问形成鲜明的对照。这种状态的形成以及交叉询问的必要全在于陪审制的存在。可以说,没有英美诉讼中的陪审制就没有交叉询问制度。从英美诉讼审理结构的角度来看,交叉询问制度是这种法律判断与事实判断主体分离结构的产物。陪审制的基本作用是案件的事实问题由陪审团决定,在适用陪审制的案件中,法官不能断定案件事实,只能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陪审团则是由一些没有经

16、过法律职业训练的普通公民组成,他们依据自己的良知和对社会生活的体验来感知双方当事人各自陈述事实的真实性,感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按照陪审制的理论,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是不需要法律知识的。正是因为陪审团的陪审员是没有经过法律职业训练的普通公民,才使得诉讼中的律师必须通过陈述和证人询问使陪审团能够相信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证人的证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当事人欲使自己的权利主张得以成立或使对方的主张不能成立,就需要通过证人的证言加以证实,使陪审员们能够相信。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就必须给予对方当事人对证人的盘问权。同时,为了防御,也还要给予对方当事人反对询问的权利,以保证对抗的平等性。陪审制的价值和理念需要通过交叉询问制度来加以具体体现,没有交叉询问制度,陪审制也就无法存在,陪审制所期望的国民参与诉讼的法治民主也就无法实现。陪审制是英国法律制度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也是英国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之一。从陪审制度建立至 1856 年,所有向普通法院提起的诉讼都必须有陪审团。 9尽管现在英国的陪审制已经衰落,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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