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村干部待遇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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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离任村干部待遇工作实施意见各镇(街):根据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任村干部有关待遇的意见精神,为建立健全村(居)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经区二届政府第10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就以来的离任村(含未实行农村集体资产改制的“村改居”社区,下称“居”)干部有关待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对)以后离任的村(居)干部,分别执行月定补和一次性补贴的生活补助方式。1、月定补。对以后离任的,其担任村(居)党组织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累计任职年限达9年以上(含9年)的村(居)干部实行月定补。具体补贴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即:累计任职年限9-14年(含9年)的,月定补标准

2、为375元月;15-19年(含15年)的,月定补标准为390元月;20*年以上(含20*年)的,月定补标准为405元月。月定补资金来源按区、镇(街)财政各50%的比例分担。月定补从离任村(居)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次月起发放,至去世次月停止发放;达到月定补发放年龄条件、但仍在岗位上的,待离任后再予以发放。月定补对象其任副职、委员的任职年限,不予发放一次性补贴。第 2 页2、一次性补贴。对以后离任的,其担任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副职或任正职累计年限不足9年的,根据其任职年数,给予发放一次性补贴。具体标准为:按其任职时间,20*届以前的任职年限,正职每年补贴300元,副职每年补贴

3、240元。20*届的任职年限,正职每年补贴600元,副职每年补贴480元。20*年村(居)换届选举以后的任职年限,正职每年补贴1000元,副职每年补贴900元。一次性补贴在村(居)干部离任后予以审批、发放。一次性补贴资金来源按区、镇(街)财政各50%的比例分担。二、对村(居)换届选举期间离任的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正、副职干部,按实际任职年数,执行一次性补贴的生活补助方式。具体标准为:分别按其担任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正职或副职的实际任职年限,正职每年补贴300元,副职每年补贴240元。上述离任村(居)干部的一次性补贴资金来源按区、镇(街)财政各50%的比例分担。三、对退养村干部月

4、定补标准,给予相应提高。对原有退养村干部月定补标准分别给予相应提高100元月人,提高后的标准分别为:375元月、390元月和405元月。提高标准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资金经费来源按区财政负担三分之二、镇(街)财政负担三分之一的比例分担。四、停止办理养老保险第 3 页对实行月定补或一次性补贴的离任村(居)干部,不再给予缴交农村个人养老保险,截止时间为20*年12月31日,原缴交的农村个人养老保险归个人所有。五、其他相关事项1、对1997年以来离任的、符合享受月定补或一次性补贴的村(居)干部,在尚未享受补贴之前去世的,由其家属代为领取一次性补贴。2、对“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改制前离任的,纳入

5、离任村(居)干部保障范围;集体资产改制后离任的,按社区居委会退养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3、符合月定补的对象,在享受月定补之前,如本人申请一次性补贴的,可根据其累计任职年限,参照一次性补贴计算办法给予发放。4、离任后又重新任职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原领取一次性补贴的,重新任职后如果符合月定补条件的,可改为月定补,但原领取的一次性补贴金额应相应折算为月定补金额,相应延后发放。5、村(居)干部在任职期间被免职、撤职,或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政纪(记过)或刑事处分的,不得享受离任生活补贴(补助)待遇;离任后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分的,停发其离任生活补贴。6、对离任村(居)干部已享受的各类保险或退养补助待遇清理问题,按执行。7、上述离任村(居)干部生活补贴待遇,由村(居)干部个人申请,经村(居)党组织和镇(街)党委(党工委)审核,并报区民政局审批后予以执行。第 4 页本意见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劳局共同解释,未明确的事项由上述部门研究解决。离任村干部待遇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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