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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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造价专项法律服务第一章 法律服务的重要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终是建设工程价款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所以复杂、审理长,服判率低,根源是纠纷处理的及时性差。很多纠纷都是在竣工后多年进入诉讼程序,此时证据材料往往不充分,无法还原客观事实,给司法鉴定和法院审判带来极大的困难,也必然造成司法鉴定结论或者法院判据与客观事实有出入,诉讼双方当事人认为判决有失公正,而上诉、再审,以及上访等事件频繁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第二章 法律服务需要的技能律师要想提供工程造价专项法律服务,一定要有造价专业技能,对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进行复核,对工程价款的组价原则是否符合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约定进行复

2、核,对证据的效力进行分析。注册造价工程师在资格考试时有一门法律实务课程,所以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工程师对法律知识还有所了解,但并不是很精通。工程审价所应该依据的资料中除了合同,还应该参考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很多工程师并不十分清楚,更不要提签证的有效性问题。第三章 法律服务的必要性社会审价时,审价报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组价原则进行组价的情况并不少见,审价单位按照建设单位的意思审价的也很常见,审价单位缺乏证据意识,造成审价结论依据不充分,施工单位不接受,最终形成诉讼。而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这些缺乏证据支持的结论被否定,不仅不能保护建设单位的利益,反而是建设单位承担更大的损失。或者在审价过程中为了迎

3、合施工单位,在证据缺失的情况下,计算无依据部分的工程价款,造成审价结论依据不充分,建设单位不接受,最终形成诉讼。而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这些缺乏证据支持的结论被否定,不仅不利于施工单位,反而使施工单位完善证据的机会消失,给施工单位承担造成损失。同时审价单位也因审价报告不能取得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同意而无法取得审价费用。因此,无论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还是审价单位,均需要专业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第四章 为施工单位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一、必要性施工单位通常认为自己有预算人员,不需要律师提供工程造价专项法律服务。事实上施工单位最需要这项法律服务。首先,施工单位的预算人员都是跟着项目走,一个项目结束马上要到另

4、外一个项目上班,如果项目结算顺利还好,但是现在没有几个项目能够在半年内结算完成,一旦产生纠纷结算就回被暂时搁置。此时无论项目预算员是项目聘请的社会人员还是公司委派的预算人员,都不可能继续留守。我所承接的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尤其是大型国企,预算人员的流动性很强,而且在诉讼时抽取原预算人员参与诉讼过程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此时搜集结算资料也很困难,很多资料都不知去向。因此施工单位最应该委托专业律师提供工程造价专项法律服务。二、委托的最佳时间施工单位委托专业律师提供工程造价专项法律服务的时间可以是在中标后、合同签订后、进场施工后、竣工结算时。最佳的委托时间应该是中标后,此时专业律师介入后,可以通

5、过分析招投标文件,对不利施工方的非实质性条款进行合同谈判,签订备案合同时尽可能减少施工单位法律风险,维护施工单位合法利益。并通过分析招投标文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索赔管理,弥补投标时报价的部分风险。至少应该在竣工结算阶段聘请专业律师,从竣工资料的准备入手,包括竣工图的编制,将应该取得工程价款完整的反映在竣工图和竣工资料中,此时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关系相对良好,许多欠缺的证据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完善,是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尽可能一致。此阶段委托,对委托人来讲,最大的好处时尽快完成结算,取得工程价款。并能减少诉讼成本。此阶段的工作成果就是由律师组织编写的调整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三、专业法律服务内

6、容1、专业律师指导施工单位人员整理竣工结算资料,完善证据;2、律师事务所聘请造价工程师根据竣工结算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报告;3、在专业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参与下,召开造价工程与施工单位项目预算人员讨论会。对认识不一致的部分一一列项,分述理由;4、根据讨论情况,完善结算报告,并针对性的对缺失证据部分补证;4、专业律师参与结算核对工作,固定核对成果;5、对核对过程中的争议事项,根据双方各自的观点引导双方出具不同意见下的工程造价;6、制定谈判计划,组织双方高层进行协商,在达到委托人预期结算金额的前提下尽量争取更高的结算金额。签订结算协议;7、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可以

7、和其他律师事务所联合组成顾问团,也可以独立代理诉讼。此阶段胜诉几率大。之前固定的证据资料充分,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双方对金额无争议,不用委托司法鉴定,法院根据证据结合合同和法律依据依法判决,审理时间短,审理期间还可以再调解,有效地维护与发包方的关系,和在业界的声誉。四、施工单位诉讼后委托施工单位在诉讼后委托,此时司法鉴定单位已经选定,鉴定工作尚未进行。律师可以重新编制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送审结算时遗漏的内容可以补充,错误的地方可以修正。鉴定资料的汇总整理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避免证据不利造成的被动和损失。缺点一是丧失了弥补资料不足的机会,只能就现有材料进行筛选使用。缺点二是时间比较紧迫,没有充分的

8、时间会审讨论,造成工作失误未被及时发现,或者证据资料未能充分搜集。五、专业法律服务内容1、搜集结算资料、审查结算资料的合法性、完善结算资料;2、律师事务所委托造价工程师编制结算报告;3、律师与委托人、造价工程师开会讨论结算报告;4、对结算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认识不一致的部分一一列项,分述理由;5、在律师的指导下补充完善证据,分析认定不一致部分如何计价。结算报告定稿;6、在律师的指导参与下与鉴定单位沟通,引导鉴定单位出具对委托人有利的鉴定报告;7、对鉴定报告进行分析,对鉴定报告中对委托人不利的部分进行重点分析,并出具书面的回报意见给委托人,提示可能的风险;8、起草鉴定报告质证意见,参与法院主

9、持的听证程序,引导法院对鉴定报告中的错误进行纠正或者不予采信;9、组成诉讼双方的再次调解,此时因为判决尚未作出,鉴定报告对委托人有利,或者鉴定报告中争议事项司法鉴定单位和法院的看法偏向与委托人,很大的程度能够达成委托人满意的调解结果。第五章 为建设单位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一、必要性建设单位通常没有自己的预算人员,而是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社会审价。个别的有自己的预算部门,由预算部门审价。造价工程师缺乏法律知识,在审价过程中缺乏处理纠纷的技巧,往往过于强硬造成结算不能达成一致,引起诉讼或者项目结算久拖不决,项目财务结算迟延。也不排除有社会审价单位为了满足施工单位的无理要求而提高工程结算价,造成建设单位

10、损失。二、委托的最佳时间建设单位在结算审核过程中与施工单位产生纠纷,此时委托律师进行法律服务最佳。有利的地方是律师及时介入,可以提前根据双方审价过程中的争议焦点,搜集支持委托人观点的证据,并根据证据搜集的证据结合法律和合同出局书面的法律意见,组织双方谈判,就争议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各自的主张确定争议价款。组织双方高层谈判,促成调解。实在不能调解,尽快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由法院对争议事项作出法律认定。三、专业法律服务内容1、了解结算争议事项,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分析施工单位的结算报告,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必要时可以由律师事务所聘请造价工程师重新审核结算报告;2、与当事人讨论确定谈判思路,对证据不充

11、分的争议事项通过各种形式还原事实真相,争取使三方对现场情况进行共同查看,达成一致,形成会议纪要或达成补充协议;3、组织双方谈判,争取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实在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各自主张确定争议价款;4、组织双方高层谈判,促成调解。此时施工单位证据不足或者有缺陷的部分通常会让步,在基本上达到委托人结算预期金额的情况下,签署结算协议;5、实在不能调解,通过诉讼解决争议事项;7、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可以和其他律师事务所联合组成顾问团,也可以独立代理诉讼。此阶段胜诉几率大。之前固定的证据资料充分,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双方对金额无争议,不用委托司法鉴定,法院根据证据结合合

12、同和法律依据依法判决, 四、建设单位诉讼后委托此时委托,司法鉴定单位已经选定,重点在审查施工单位送审的鉴定材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分析争议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与诉讼团队讨论诉讼策略,补充完善证据材料。如果时间允许,重新计算工程价款,根据现有材料调整争议事项,引导鉴定单位鉴定程序。五、专项法律服务内容1、参与鉴定全过程;2、分析争议事项;3、根据现有材料找出合同和法律依据引导鉴定单位就争议事项进行认定;4、结合造价和法律知识,对鉴定中出现的复杂问题指导鉴定单位;5、对鉴定报告进行分析,对鉴定报告中对委托人不利的部分进行研究,并出具书面的汇报意见给委托人,提示可能的风险;6、起草鉴定报告质证意见,

13、参与法院主持的听证程序,引导法院对鉴定报告中的错误进行纠正或者不予采信。第六章 为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服务一、必要性造价咨询单位通常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社会审价服务。审价费用为审减额的一定比例,审价费用可能中有一部分需要施工单位承担(如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审减额超出 3%或 5% 部分的审价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用以约束施工单位虚高冒算) 。审价费用收取的前提是出具审价报告,鉴于目前审价报告有三方盖章的行业惯例,因此审价单位的审价结果如果不能满足施工单位的预期,施工单位不会在审价报告中盖章,造成造价咨询单位不能取得审价费用。造价咨询单位聘请律师及时介入审价过程,有利于从法律和造价结合的角度引导审价

14、流程,搁置争议,出具类似于司法鉴定报告的审价报告。二、委托的最佳时间在社会审价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发生争议不能调和,出具的报告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不认可。此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就争议事项结合造价专业和法律专业知识进行分析,向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提示风险,引导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供证据,或者协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三方勘察现场,还原客观事实,协商解决争议,或者求同存异,对异议部分按照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各自主张核定工程价款,出具类似于司法鉴定的审价报告。三、专项法律服务内容1、设置合法高效的审价流程,对核对的工作成果进行固定,对形成一致意见的部分三方签字确认;2、对争议事项进行分析,引导双

15、方提交证据,尽量还原事实真相,必要时可以三方进行现场查看,形成会议纪要;3、对争议事项进行专业判断,出具异议部分审价报告,报告中罗列双方意见及审价单位专业意见,附证据材料;4、组织双方高层谈判,就争议事项协商一致,出具审价报告;5、如不能达成一致,出具类似于司法鉴定报告的审价报告,无争议事项和争议事项分列,争议事项列明双方各自观点下的造价金额,根据情况考虑是否列明审价单位意见。此阶段如能协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求同存异,对异议部分分别按照双方的意见确定工程价款,不仅能够出具报告,而且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可以直接作为诉讼根据,减少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诉讼成本的同时,也可以顺利的收取审价费用。第七

16、章 结语本所提供的工程结算非诉讼法律服务,将纠纷提前到竣工结算的最初阶段,此时工程的现状完好,许多纠纷的证据搜集工作易于开展,客观事实也容易被查明,借助于本所专业律师的指导,纠纷的谈判成功的可能性明显提高。在客观事实面前,高层领导的决策有据可寻,不仅可以解决眼前的纠纷,还对今后提高管理能力提供了好的方式、方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更实现了诚信、合作、共赢的商业理念。不管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均可以从中获得利益,律师也通过自己的深入服务,更了解纠纷产生的原因和证据固定存在的缺陷,为今后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积累更丰富的经验,有效避免纠纷的产生,使建设领域的发展进入一个良性循环。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二零一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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