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 第2版 郭洪娇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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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一节 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三节 破产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 第五节 破产清算和破产法律责任 第一节 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p破产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p破产法的概念与适用 破产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由人民法院主持,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依法抵偿所欠的各种债务,不足部分不再清偿的债务清理制度。一、 破产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破产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前提。( 2)破产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

2、形式。( 3)破产强调的是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4)破产以债务人主体资格的消灭为最终后果。( 5)破产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债务清理程序。一、 破产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破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破产法特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06年 8月 27日通过,自 2007年 6月 1

3、日起施行。广义的破产法还包括其他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及散见于其他立法中的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 公司法 、 商业银行法 等立法中有关破产的规定 一、 破产法的概念与适用 破产法的主体适用l企业破产法适用于企业法人的破产,不适用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企业以外的其他营利性组织。l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达到破产界限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一、 破产法的概念与适用 破产法的地域适用 l破产法的地域适用主要是指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问题,即一国的破产程序对位于其他国家的破产人财产

4、是否有效。l我国 企业破产法 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一、 破产法的概念与适用 破产法的地域适用 l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一、 破产法的概念与适用 p破产界限 p破产申请的提出 p破产案件的管辖及受理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

5、理 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 企业破产法 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就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破产界限破产申请是指当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有权申请破产宣告的当事人提出破产请求,以开始破产程序的行为。破产申请的提出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前提,亦是破产程序开始的依据。企业破产有三类申请主体 :l破产清算的申请主体 -包括债务人、

6、债权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l重整的申请主体 -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l和解的申请主体 -和解的申请主体只有一个,即债务人。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案件的管辖主要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l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l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一般是管理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 个别案件可以依照 民事诉讼法 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级别,由上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或由下级

7、法院审理上级法院管辖的交办案件。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及受理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l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述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三、破产案件的管辖及受理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 l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

8、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及受理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 l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我国 企业破产法 规定破产界限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破产案件的管辖及受理l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l人

9、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l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l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l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及受理 第三节 破产案件的审理p管理人制度 p债务人财产 p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p债权申报 p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

10、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一、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

11、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管理人制度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1)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3)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4)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5)借款。( 6)设定财产担保。( 7)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8)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12、。( 9)放弃权利。( 10)担保物的取回。( 11)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未依法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

13、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我国 企业破产法 规定了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另外对取回权和抵销权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二、债务人财产撤销权 l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撤销,并追回财产的权利。l根据我国 企业破产法 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二、债务人财产撤销权 l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4、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l经管理人的请求被人民法院撤销的行为即归于消灭。如果据此取得财产,管理人有权予以追回。对于已领受债务人财产的第三人,应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原物不存在时,应折价赔偿。 二、债务人财产无效行为 l根据我国 企业破产法 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其中, “ 为逃避债务 ” 而隐匿、转移财产,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客观上构成逃避债务的后果

15、,而不是要求债务人必须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才能认定行为无效。l无效行为自始无效,即行为从实施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债务人财产取回权 1一般取回权根据我国 企业破产法 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对一般取回权的规定。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2出卖人取回权根据我国 企业破产法 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这是对特别取回权中出卖人取回权的规定。 二、债务人财产抵销权 l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的权利。l根据我国 企业破产法 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l破产抵销权是破产债权只能依破产程序受偿的例外,抵销权实施的结果使该债权在抵销范围内得以由破产财产中得到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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