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实际操作65个争议疑难问题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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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征管实际操作 65 个争议疑难问题及解答Www.tjcsw.Com 发布时间:2011-02-24 来源:沈阳地方税务局 2010 年各基层局陆续提出税收征管方面的共 65 个疑难问题,这些问题实际工作中税企业之间争议较大,税局内部也存在一定意见分歧。市局依据相关文件,结合征管实际,做出了统一解答。此解答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但操作性强,为大家解决实际工作中问题提供了参照意见。 天津财税信息网沈阳地方税务局 2010 年税政疑难问题答疑 10 月 27 日下午,市局相关处室对各基层局提出的 65 个疑难问题进行了答复。现将 2010 年政疑难问题答疑正式发布如下:一、发票问题某房地产企业从事工

2、业地产项目开发,按规定不能取得预售房销售许可证,造成其不能使用金税三期项目管理系统。问:该企业是否可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办理自开票纳税人?答:经研究,我处认为如果该企业符合自开票纳税人的相关政策规定,应允许其自行开具使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但是如因金税三期项目管理系统软件的限制,目前此种情况在金税三期中不能处理,建议采取分局代开的方式为此企业开具发票。二、社保问题关于劳务公司为用工单位安排劳动力取得的工资是否应缴纳工会经费?答:经商市总工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 (总工发200921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

3、二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使用或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协商确定。 三、征管问题1.清理税务登记时发现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要求其办理税务登记时,要求提供房屋租赁发票,房主不来办理房屋租赁发票,承租人又不代办房屋租赁发票,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办理税务登记?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省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提供的证件和资料中没有规定纳税人需要提供房屋租赁发票,因此,税务机关不能以纳税人无法提

4、供房屋租赁发票为由不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在实际管理中,有的基层局在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要求纳税人提供房屋租赁发票的做法,仅能作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减少税款流失的一种措施和方法,并不能以此作为是否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标准。 2.农业生产资料销售行业因国税方面免收增值税,我方也应免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但我局在通过双定系统进行定额核定时无法实现附加税费的减免。答:在金税三期系统操作中做纳税事项确认时,选择“增值税(免抵额) ”项,即可解决此问题。 3.代理销售某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其发票如何代开,具体流程是否参照“安利”尚不明确,请予以明示。答:对此问题,可按照市局 2009 年 1

5、2 月下发的关于对宝健(中国)完美(中国)等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给业务员的劳务费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执行。 4.目前个体工商户注销都是先从国税开始,然后到地税,由于个体工商户是大多是核定征收,在此过程中常常出现主税已经在国税注销,但在地税未完成注销程序前,系统中仍然会出现与已经在国税注销的主税相关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的欠税问题,实际上是虚增欠税,有什么办法避免该问题?答:如果个体工商户在国税已办理注销手续,而在地税未完成注销手续前,所形成的虚增欠税,可用国税注销手续为证据,由征收科删除生成的应征台账既可。5.由于退房退税等原因纳税人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或由于一年内换购住房、终止交易等原因纳税人申请

6、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是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规定,对纳税行为超过三年的能否办理退税? 答:该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五十一条规定。 四、流转税问题1.新营业税条例颁布后,医疗机构是否不论是营利还是非营利,都免征营业税?答: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7、第(三)款“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规定执行。2.国税函2007223 号文规定,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统一将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其他税收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在年检过程发现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不满足市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交通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应以什么标准对该类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进行年检? 答:对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年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

8、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营业税细则第十六条中,建设方提供的设备如何确认?(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含材料)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第三条第(十三)款:“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的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包括设备价值,具体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

9、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列举执行。 4.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问题: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中存在营业税按照差额征税问题,在计征河道费时是否也按照差额征收?2007 年度税政答疑(七)中(流转税问题第六条)应根据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确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费是否继续执行?答:继续执行。 5.问:财税20104 号文件中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时农村信用社等金融保险业收入按 3%税率征收营业税,是按照备案管理还是按照审批管理?具体备案或审批如何执行?文件规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发文之日应予免征或者减征的营业税税款,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实际工作中如何掌握? 答:减

10、免税备案材料待省局明确后确定。现在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五条中相关内容所需材料及银行贷款合同备案。6.沈地税发2009224 号文件中第一条第二款:“再次转让时,如无法提供扣除凭证的可按照契证上标明的价格作为扣除依据”中的“作为扣除依据”是指作为哪些税种的扣除依据?是否含有需要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才能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答:含。但仅限因司法判决强制转移房地产或者转让方在税务机关已登记为非正常户的,并按文件要求流程办理的。7.纳税人将机器、设备出租给他人,租期长达数月,月租金不足 5000 元,但在开具发票时因为基本上一开数月(多数为一年

11、),发票金额超过 5000 元。问:这种情况下营业税征免如何把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收取的租金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如果纳税人是个人的,平均月租金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五、所得税问题:1.企业年末暂估成本,发票取得时间在下一年,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进行会计调整,还是以发票取得时间为准进成本。答:按照关于 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927 号)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购入存货,由于取

12、得合法购货凭证不及时,可采取估价入帐方式进行核算。纳税人能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相关发票的,对上年估价入库结转损益部分的成本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按发票实际金额调整已结转损益的成本;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取得发票的,应就估价入库结转损益部分的成本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取得发票时,调减取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2.建筑企业 2009 年有外省、市施工项目,且在外省市也要求缴纳所得税,但外省市核定的应税所得率高于或低于我们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若高于我们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是否存在退税问题,如存在退税,是否要求外省、市予以退税;若低于我们核定的应征所得税,是否存在补征,如补税,我们是否可就地补税?答:

13、在外省市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做已纳税款处理。 3.对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如何管理?比如,事业单位转让了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答:在上级未出台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之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税收政策规定执行。对不征税收入与征税收入对应成本费用划分问题,暂可比照国税发199965 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4.房开企业建地下停车位,人防办向开发商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 ,浑南地区收费标准为 3 元/平方米.月,按年收取,收取期限与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一致。房开公司清盘前,每年缴纳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是在税前扣除的,但房开公司在清盘后,缴纳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是否允许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允许

14、扣除,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收入,不符合配比原则。答: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支付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允许税前扣除。 5.某体检公司,向客户收取服务费,为客户提供健康检查和咨询,收取的费用中,一部分支付给合作方某医院,但该医院只能提供处方单,不能提供发票。那么,体检公司支付给该医院的费用,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答:体检公司支付给医院的费用,在取得合法凭证后税前扣除。天津财税网 6.企业搬迁造成资产损失,同时因搬迁取得补偿收入,企业异地进行重建。问:企业因搬迁造成的资产损失是否需报批?企业取得的补偿收入如何申报缴纳所得税?答:根据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地税发201015 号)

15、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搬迁造成资产损失经审批后税前扣除。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103 号)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搬迁时间从政府文件规划搬迁日期的次年算起的,提前完成搬迁的,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也暂不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搬迁收入一律从第六年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7.房开企业项目未完工,按预缴应税所得率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能否按照国税发200979 号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执行,每年年底汇算多退少补。答:根据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规定,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

16、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即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并入年终应纳税所得额汇算,多退少补。 8.开发企业购买材料(如水泥) ,建安单位使用。水泥发票为开发企业名头。同时,建安单位在开发票时水泥应含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即建安企业给开发企业的发票中也包含了这部分金额。开发企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税务调整。答:甲(开发商)供材已含在施工合同中,即已含在施工发票中,则开发商购买材料款不得重复扣除。 9.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认定问题。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对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已予以明确,但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经常出现国税局和我们认识不一致的情况。如企业要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国税局一般要求其企业所得税需在国税,我们理解这和国税发2008120 号文件有出入。答:按照国税发2008120 号文件规定执行。 10.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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