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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例——某钢材生产企业虚增成本少列收入偷税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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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例——某钢材生产企业虚增成本少列收入偷税案分析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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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钢材生产企业虚增成本少列收入偷税案分析本案特点:本案税务稽查机关创新选案方法,利用征管信息和外围调查信息进行分析选案,检查中注重研究生产流程,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并能够灵活运用税务检查权和检查方法,本案对制造业的纳税检查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一、案件背景情况(一)案件来源2006 年,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推行稽查精细化管理,实施了案源调查立案机制创新工程在分级分类稽查工作中,稽查局成立调查组,采用依据行业特点结合分析比对征管信息、外围摸底以及分析企业自查情况等调查模式,对销售收入超亿元、税收负担率偏低的企业进行全面调查作为调查对象之一的某钢材生产企业系省级重点税源户,前 5 年均未纳入地税部门稽查范围,该单位 2005 年度企业所得税贡献率 0.58%该地区该行业案源指标库中企业所得税贡献率警戒线为 1%的根据立案机制的提示,选案部门判定该企业税收负担明显偏低,该局遂启动调查立案机制,将该企业列为分级分类检查对象二)纳税人基本情况该钢材生产企业成立于 2001 年 2 月,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各类合金板材和不锈钢的制造、加工以及钢材的销售。

该单位 2005 年度销售收入 30572.80 万元,利润总额 529.69 万元,缴纳各类税款合计 495.03 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 176.99 万元该单位同时开设一家某成品钢有限公司,二者作为关联企业,业务往来频繁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检查预案检查人员先期与案件调查人员多次进行沟通,精心准备检查预案考虑到该单位在收入、成本方面可能存在问题,仅靠检查财务资料难以取得突破,决定按企业生产销售的流程,兵分四路,同时进驻企业实施突击检查,全面调取企业的各项纳税资料,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重点检查该单位成本核算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少计收入、虚列成本等情况二)检查具体方法⒈实地调查取证检查人员按照检查预案实施突击检查,四个小组同时进驻该企业的董事长办公室、财务科、生产车间和销售科、仓库保管部门在董事长办公室,检查人员向该单位董事长讲明来意,并听取其介绍企业近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在财务科,检查人员调取了企业 2005 年度各类报表、账册、凭证、纳税申报表,获取了其 7 个开户银行的名称及账号在生产车间和销售科,检查人员了解到企业的整个生产工艺流程,并对企业的在产品、产成品分品种、规格及数量进行实物盘点,掌握了企业当前时点各类产品的准确数据,同时调取企业销售部门的销售日报表和月度销售台账及所有产品的出库单据,检查人员还将销售科电脑中汇总统计的企业 2005 年度的销售数据全部拷贝,进行打印,并由企业当场签字确认。

同时,检查人员在现场制作笔录,进一步固定电子证据在仓库保管部门,检查人员在第一时间隔断了仓库会计与外部的联系,成功调取了原材料、产成品的相关账册和入库、出库单据以及月度、年度盘点表上述调账工作基本完成后,检查人员按照事先拟好的询问提纲,立即分别对企业财务科长、销售科长、仓库会计进行了询问调查,以进一步了解企业生产、销售、仓库、财务诸环节在核算上的衔接情况2.检查原材料成本检查人员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总体分析后发现,该单位 2005 年度上半年的利润水平明显低于下半年,检查人员由此认为该单位在成本核算上有重大嫌疑,决定将成本核算的第一道环节—原材料核算作为检查的首个重点该单位的原材料主要是两大类,即带钢和卷板,其材料主要供应商有 22家检查人员兵分两路开展内查外调,一路外调供货单位,一路实地检查企业仓库的原材料,并与账面核算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外调结果证实,供货单位 2005 年度供应该企业的原材料数,远远小于该企业的账面入库数,外调结果与账面比对发现原材料虚假入库线索同时,该单位 2005 年度账面反映全年外购原材料 31945.59 万元,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金为 5430.75 万元,而该单位向国税局申报的增值税明细表” 中“进项税额”为5099.60 万元,差额 331.15 万元,换算成相应原材料金额为 1947.94 万元。

通过账表(账与纳税申报表)比对分析,发现入库原材料数额异常带着疑问,检查人员抽取了企业 2005 年度 1 月份的凭证,逐笔核对记录原材料采购的原始凭证,将原材料借方入账金额与增值税发票记载金额进行对比,结果发现原材料入账金额比增值税发票记载金额多出数百万,这一发现证实了检查人员的判断随后,检查人员逐笔核对了其余 11 个月的原材料采购凭证,并统计出入账原材料中缺少发票的金额经汇总,该单位 2005 年度入账原材料中缺少发票的原材料共计 1911.02 万元,而且大多集中在上半年通过核对原材料采购原始凭证,入账金额与增值税发票金额进行对比证实,企业虚列入库原材料金额 1911.02 万元检查人员还检查了该企业原材料估价入账的账务处理,通过审查材料明细账户借方摘要栏,并进一步检查原始凭证,核对估价入账的材料名称和金额,然后看次月初有无以红字冲销的处理经逐一核对每笔预估入账的原材料后,发现其中有四笔合计金额 54.80 万元的预估材料,历时一年多未作任何账务处理财务人员确认情况属实,并称由于时间久远,工作疏忽,导致未作冲销处理,造成多列原材料成本 47.07 万元3.检查收入检查人员把注意力转向了第二个检查重点—销售收入。

检查人员发现两个疑点:一是销售部门年度销售统计台账反映的该单位全年销售收入为 31147.87万元,而财务部门会计报表上反映的销售收入为 30572.80 万元,两者相差575.07 万元;二是检查人员注意到一个经营细节,在企业的生产车间曾发现一辆车门上标有某成品钢有限公司的卡车拉运过该企业的钢材边角料,但在该企业“其他业务收入” 明细账上并未发现对某成品钢有限公司的边角料销售情况由于检查人员已在销售部门调取了 2005 年度的销售台账及所有出库单据,第一个疑点很快就被解开了,原因是企业在收到货款后,销售部门已办理了产品出库手续并记入销售日报表,而财务部门由于尚未开具销售发票,所以未计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制度有关销售收入的确认规定,这部分尚未开具发票的收入应确认为当期销售收入对第二个疑点,通过对生产车间和仓库保管人员的询问得知,企业的边角料销售大部份都是开票入账的,只有发给某成品钢有限公司的废料除外,由于系关联企业,因此只制作废料出库单,没有开具销售发票,收取的现金也不入账经对所有发给某成品钢有限公司的废料出库单进行统计,该企业共少计废料收入 116.63 万元4.检查应付账款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有一笔 1091 万元的应付账款,2003-2005 年度均未发生变动。

企业财务科长解释该笔款项系该企业成立之初,由于资金困难,以关联企业某成品钢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再交给该企业无偿使用的,其利息也由某成品钢有限公司支付对此,检查人员延伸检查了某成品钢有限公司与该企业 2003-2005 年度的往来账册,结果并未发现该笔贷款业务为查清该笔应付账款的真实面目,检查人员又到该企业的 7 家开户银行,检查了该企业的所有资金往来情况通过核查,检查人员发现该单位成立之初的贷款已于当年年底全部归还给了银行,而且也未发现其与某成品钢有限公司该笔资金的往来面对调查结果,企业财务科长不得不如实交待这笔应付账款是应付某供货单位的货款,当时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没有支付后来,该供货单位发生撤并,该笔应付账款就一直挂账未作支付这一事实在检查人员通过异地函查后得到证实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1.企业规模较大,原材料采购业务频繁,涉及原材料供应单位多,取证工作量大2.企业应付款项时间久远,往来情况复杂,核实取证难度比较大对此,稽查局及时增派力量,对该单位 22 家供货单位进行了全面核查,并对其 7 家开户银行展开调查取证,获取其与业务单位、关联企业的往来销货发票、资金划转等证据资料,再与账面情况一一核对,最后确认了该企业虚增原材料1911.02 万元、应付账款 1091 万元长期挂账未予纳税调整等违法事实。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1.该企业 2005 年度虚增原材料 1911.02 万元,造成当年在“其他业务支出”中多列支成本 81.75 万元,在“主营业务成本”中多列支成本 1559.82 万元,合计多列支出 1641.57 万元2.该企业预估材料入账未及时冲销 54.80 万元,造成当年在“其他业务支出”中多列支出 2.34 万元,在“主营业务成本”中多列支出 44.73 万元,合计多列支出 47.07 万元3.该企业少列主营业务收入 575.07 万元,少列其他业务收入 116.63 万元4.该企业对超过三年以上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 1091 万元,未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申报调增二)处理结果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该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 1117.84 万元;加收滞纳金 70.51 万元;对该单位上述通过虚增原材料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其他业务收入造成少缴税收的行为认定为偷税,处以罚款 274.25 万元。

2.鉴于该单位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该单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按照国地税稽查协作工作有关要求,地税稽查部门将有关检查数据及信息传递给国税部门处理四、案件分析(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本案是利用案源调查立案机制,稽查案源部门与实施部门紧密配合,成功查处大中型企业偷税的典型案例一方面,通过案源部门的前期调查,获取更多、更全面的调查对象涉税信息,提高选案准确率;另一方面,对符合条件的调查对象,按规定实行先期立案,实现调查、检查信息共享,提高案件查处的效率就本案而言,检查人员正是按照调查人员的提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与调查人员密切配合,以账面分析为基础,以成本、收入的检查为重点,以外围调查和实地取证为抓手,成功查处了这起涉税超千万元的案件二)工作建议本案偷税手段比较简单,但偷税行为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如果检查人员不进行深入细致地检查,仅“就账查账”,很容易被企业蒙混过关因此,检查人员要树立“ 办案 ”理念,拓宽查账思路,改变固有模式,充分利用调查信息,拟定具体检查方案;在突击调帐时,要把握好主要控制点,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业务流程,掌握原材料采购来源、销售网络、财务核算体系以及资金运转等情况,为查清案情提供保证;在实施检查时,要多法并举,并注重检查企业的电脑资料、存货状况、生产现场等,以求取得突破;同时,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检查权,灵活运用稽查技巧,深入开户银行、重要客户及关联企业调查,通过检查账户、协查、外调、询问等取证方式进行调查,以掌握充分和确凿的证据,锁定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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