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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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 于 下 发 *煤 业 一 通 三 防 隐 患 排 查 年 度规 划 的 通 知第 一 章 总 则为 了 深 入 开 展 “一 通 三 防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建 立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隐患 排 查 治 理 长 效 机 制 ,从 根 本 上 杜 绝 事 故 发 生 。根 据 省 局 关 于 切 实做 好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山 西 省 煤 矿 安 全 生产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考 核 办 法 (试 行 )等 规 定 ,结 合 我 矿 井 下 实 际情 况 ,特 制 定 “一 通 三 防 ”隐 患 排 查 年 度 规

2、 划 。本 规 划 从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第 二 章 工 作 目 标通 过 制 定 “一 通 三 防 ”隐 患 排 查 年 度 规 划 ,促 进 井 下 “一 通 三 防 ”隐 患 排 查 整 改 工 作 ,全 面 排 查 治 理 事 故 隐 患 和 薄 弱 环 节 ,认 真 解 决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建 立 重 大 危 险 源 监 控 机 制 和 重 大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机制 及 分 级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防 范 和 遏 制 较 大 以 上 事 故 ,控 制 零 打 碎 敲事 故 ,确 保 矿 井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第 三 章 排 查 内 容依 据

3、国 务 院 关 于 预 防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的 特 别 规 定 (国 务 院令 第 446 号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 (试 行 )煤 矿 安 全规 程 和 煤 矿 通 风 行 业 AQ 标 准 等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山 西 煤 销 实 际 ,共同 认 定 的 重 大 隐 患 和 一 般 隐 患 。第 四 章 组 织 机 构 及 职 责 成 立 “一 通 三 防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专 业 组组 长 :总 工 程 师成 员 :通 风 助 理 、通 风 科 长 、一 通 三 防 相 关 部 门 及 人 员 “一 通 三 防 ”隐

4、患 排 查 治 理 专 业 组 职 责 :1、全 面 掌 握 全 矿 井 通 风 系 统 、瓦 斯 管 理 、防 灭 火 、防 尘 和 监 测 监控 等 方 面 存 在 的 “一 通 三 防 ”重 大 隐 患 的 数 量 、地 点 及 现 状 ,及 时 跟踪 重 大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进 展 情 况 。2、对 全 矿 井 “一 通 三 防 ”隐 患 排 查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组 织 优 化 通 风系 统 、实 施 瓦 斯 治 理 、开 展 火 灾 预 测 预 报 、有 效 防 治 粉 尘 等 工 作 。3、对 “一 通 三 防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治 理 进 行 业

5、 务 指 导 ,协 助 制定 整 改 方 案 ,审 核 治 理 措 施 ,评 价 治 理 效 果 。4、组 织 “一 通 三 防 ”重 大 隐 患 治 理 后 的 验 收 和 注 销 工 作 。第 五 章 工 作 规 划第 一 阶 段 :区 队 自 查各 采 掘 队 组 每 周 对 责 任 区 域 内 进 行 一 次 “一 通 三 防 ”隐 患 排 查 ,排 查 内 容 :本 工 作 面 范 围 的 通 风 设 施 、综 合 防 尘 、防 灭 火 、监 测 探 头等 的 完 好 状 态 ,以 及 瓦 斯 、风 流 状 况 和 员 工 通 风 技 能 等 内 容 ,并 对下 周 隐 患 进 行

6、预 测 ,提 前 制 定 预 防 措 施 ,将 排 查 结 果 填 写 泰 山 隆 安煤 业 一 通 三 防 隐 患 排 查 周 报 表 (后 附 )后 在 每 周 六 上 报 通 风 科 ,由通 风 科 汇 总 。由 通 风 助 理 每 周 召 开 一 次 隐 患 排 查 会 议 ,分 析 隐 患 ,并 责 成 区 队 解 决 排 查 出 的 隐 患 ,对 于 区 队 解 决 不 了 的 ,上 报 矿 解 决。第 二 阶 段 :通 风 科 全 面 排 查通 风 科 每 周 进 行 一 次 全 矿 井 “一 通 三 防 ”隐 患 排 查 ,并 进 行 三 定。特 别 是 规 定 中 的 重 大

7、 隐 患 ,及 时 处 理 ,把 重 大 隐 患 消 灭 在 源 头 。对井 下 存 在 的 一 般 隐 患 也 要 引 起 重 视 ,每 月 由 矿 总 工 程 师 组 织 一 次 全矿 井 隐 患 排 查 ,从 通 风 、瓦 斯 、防 火 、监 测 等 所 有 涉 及 “一 通 三 防 ”的隐 患 内 容 实 施 编 码 管 理 ,排 查 后 组 织 召 开 专 题 会 议 ,对 所 有 隐 患 排查 进 行 分 析 、分 类 ,治 理 ;同 时 对 下 月 隐 患 进 行 预 测 ,提 前 制 定 预 防措 施 。第 三 阶 段 :隐 患 注 销对 全 矿 井 排 查 出 的 重 大 隐

8、 患 先 由 煤 矿 组 织 验 收 、验 收 合 格 后 ,由 二 级 公 司 组 织 验 收 、注 销 。一 般 隐 患 由 煤 矿 组 织 验 收 ,验 收 合 格 ,确 定 为 隐 患 注 销 。第 六 章 :附 件附 件 1:“一 通 三 防 ”隐 患 认 定 办 法附 件 2:*煤 业 “一 通 三 防 ”隐 患 排 查 周 报 表通 风 科二 O 一 一 年 四 月 十日附件 1:“一通三防”隐患认定办法“一通三防” 隐患分为 一般隐患和重大隐 患。隐患认定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一

9、通三防 ”管理规定和煤 矿通风行业 AQ 标准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山西煤销实际,具体“一通三防” 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认定如下: 一、重大隐患:1、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4、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的;或虽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5、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实行分区通风的,或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6、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新井、改扩建矿井、新水平开拓延伸、采区准备,没有形成正规通风系统开掘其他巷道的;7、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8、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

10、段进风、一段回风的;9、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10、高突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高突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11、井下爆破材料库、采区变电所没有形成独立通风系统的;12、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风电闭锁、瓦电闭锁装置;13、未按规定对盲巷、窒息区进行封闭管理的;14、使用 3 台(含 3 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1 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 1 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2 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15、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16、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1

11、7、井下瓦斯积聚、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18、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放炮时未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 和“ 三人 连锁放炮”制度的;19、高瓦斯矿井放炮未执行停电制度的;2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21、1 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 5m3/min 或 1 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3m3/min,用通风方法解

12、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2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 145 条第( 二) 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2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监控机房没有专职值班员 24 小时值守的,出现瓦斯报警未及时汇报的;24、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25、超层越界开采,没有退出进行防密闭隔绝的;2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7、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28、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

13、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29、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30、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31、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32、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33、矿井未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或矿井洒水系统管路不到位组织生产的;34、存在煤尘堆积的;35、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一通三防安全隐患。二、一般隐患:重大隐患之外的隐患均为一般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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