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视角的转变与正义模式的演绎——评美国1998年(adr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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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价值视角的转变与正义模式的演绎评美国 1998 年(ADR 法论文关键词:ADR 法正叉模式公益当事人服务 论文联邦法院对 ADR 的十几年的实验,美国国会了 1998 年(ADR 法),为 ADR 措施的发放了“绿卡” 。该法要求所美国联邦法院实施“当事人服务型”的 ADR 措施,并允许法院强制当论文关键词:ADR 法 正叉模式 公益 当事人服务论文联邦法院对 ADR 的十几年的实验,美国国会了 1998 年(ADR 法),为 ADR 措施的发放了“绿卡” 。该法要求所美国联邦法院实施“当事人服务型”的 ADR 措施,并允许法院强制当事人参加 ADR 程序。联邦法院 ADR 要想的实施该法

2、,对 ADR 措施选择,以使其与现法院体系相兼容,为当事人便利,要好 ADR 措施所内涵的正义模式与一直着法院的传统的判决型的正义模式的关系。1998 年美国国会的(ADR 法了 ADR 措施在联邦法院体系中的永恒的地位。该法是在两项早期立法1990 年民事司法改革法 、1998 年审判改革法的召唤下的。这两项早期立法为美国联邦法院的以、论证为目的的 ADR 实验的展开了,但适行不久。1998 年(AR 法允许法院长期 ADR 实验,并要求 ADR 实验的法院的 ADR 措施,拯救了前两项立法所授权的 ADR 改革。1998 年ADR 法的立法过程表明,美国联邦法院意在高效的、易于协商性解决纠

3、纷的 ADR 程序,减轻法院的案件负担,并使当事人受益。鉴于美国法学界对 民事司法改革法及 审判改革法的强烈的批判,国会(ADR 法对 ADR 措施和法院主导的 ADR 改革的功效肯定显的有些出乎意料,而法学也在着渐进型改革法案的实施。渐进式改革的也产生大的效益,在 ADR 程序中当事人表示满意,但这与 ADR 的内在功能太大的。在 民事司法改革法的框架内,法院就实质性的 ADR 措施,而且,ADR 程序设计就得。(AR 法 所倡导的 ADR 体制能其预期的功能,取决于法院对 ADR 体制的整体性的把握和对运用中的 ADR 的差异的关注。法案的起草人关注 ADR 的和协商性解决纠纷的功能,却了

4、不同的 ADR 措施在内在价值时的功能性差异。同样,该法对 ADR 的作任何建设性的区分,也指明 ADR 在 ADR 体制中的地位。 ,该法的概括性授权为美国联邦法院发展 ADR 措施,从而为当事人真正的利益,扫清了道路。一、1998(ADR 法简介该法要求美国各联邦法院发展的 ADR 体制。依该法,法院要求民事案件当事人考虑 ADR措施,法院可以就强制性要求当事人参加的 ADR 措施种类选择。该法将 ADR 措施定义为:由中立的方早期中立评价、调解、小型审判及仲裁等程序,协助当事人磋商、解决纠纷的,法官主导的司法判决程序以外的程序。该法没对程序的建构作的规定,它允许法院设计、采纳新的 ADR

5、 程式。该法对仲裁作了的要求和限制。法院不可强制当事人参加仲裁,而且该法将宪法性案件、民事权利案件和争议额超过 150,000 美元的案件排除在仲裁范围之外。该法也对仲裁裁决的拘束力限制,它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基于任何理由对裁决的司法审查请求;并且,不允许因请示司法审查而将另一方当事人的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强加于该方当事人;如在仲裁裁决之日起 30 日内,当事人司法审查的请求,则该项裁决产生类似判决的既判力,再就其上诉。该法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前事先放弃要求司法审查的权利规定。 该法就仲裁的程序了的规定,但更多的则是由法院全权决定。法院自行决定:何种 ADR程序更适合于法院体系、如何建构 ADR

6、 体制、ADR 措施主体的协作是自愿强制的等。该法要求法院 ADR 程序展开和信息交流的秘密性,授权法院决定将何种案件排除于 ADR 程序之外,当事人就仲裁措施选择的自主性,并且不因司法审查途径挑战仲裁裁决而受到罚款。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应决定何时将案件交付 ADR,并判断交付会审判的程序。对中立方的学历、资格、报酬,该法实质性的规定。而且,法院应自行监督 ADR 体制的运作,并设置 ADR 措施的运行质量和对当事人权益的的保障机制。12345下一页 【 该法对 ADR 措施在美国联邦法院体系中的地位也硬性规定,而是依赖于联邦法院在设计ADR 程序时的慎重考虑。仓促实施该法的后果是灾难性的。所谓“

7、次要案件”被运用 ADR程序迅速,会产生一系列的“二流正义”,也有是 ADR 程序变为通往审判之路上的另障碍,变的对当事人或社会任何实质意义。对正义的关注需要慎重对待, ,标准的正义概念总是与司法判决的原则和程序联的,ADR代表了不同的正义模式。司法判决着眼于服务公益(公益型正义模式 ),而 ADR 则着眼于服务纠纷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服务型正义模式 )。既然,ADR 措施因其不同于司法判决而备受推祟,那么就不应要求 ADR 与传统的正义概念相同一。而且,对 ADR 正义模式的认识应该评价法院 ADR 措施的质量和功效的前提,应将 ADR 的融入到现司法体系中去。二、多种纠纷解决模式法院在实施

8、该法的时候,对何为的法院 ADR 体制应有明晰的认识。与司法判决相比 ADR服务的和利益的侧不同。要评价一项将要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 ADR 措施,法院应当对 ADR措施的而且不应仅限于法院体系内现 ADR 措施。法院在选择的 ADR 措施时,应当明晰它们之间的差别。与裁判性的 ADR 措施相比,协商性的 ADR 措施(如,调解) 是指明争点,促成妥协。ADR 程序的内在价值,如:迅速、结果的非对抗性和程序的当事人控制等,会随程序的展开,以不同的程序、不同的程度积累;,也容易因程序本质特征的丧失而丧失。并非只要贴上“ADR”的标签,就能产生 ADR 的预定的内在价值效应;相反,实施不当,则会弊大

9、于利。(一)ADR 措施ADR 在私法领域发展,从而为自然人和商事主体了诉讼以外的使之间的纠纷解决的。以ADR 代替诉讼解决纠纷,对纠纷当事人来说有三个的优点:,缩短达成解决方案所用的,节约当事人双方及公共机构的资源投入,从而纠纷解决的;,ADR 可以使纠纷在友好的前提下解决,从而了对抗;,ADR 可以改进当事人对间的纠纷的控制能力,对纠纷解决和条件的选择。ADR 措施是裁决性的,如:仲裁,它们是由中立的方强制性的对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裁决;而另则是协商性的,如:调解,是由中立方帮助当事人双方协商并达成协议。为说明裁决性 ADR 与协商性 ADR 的差别,及 ADR 所内含的变异,有必要以最通

10、常的两种 ADR 措施:仲裁和调解论述的基点。仲裁意在对纠纷的权威性解决,来讲更接近于司法判决。在商事领域,当纠纷主体意图诉讼,但又希望由方约束力裁决时,仲裁了的运用。可资的仲裁措施是多样的,纠纷主体为诉讼的迟延和高成本,运用简易仲裁程序仲裁的选择。在简易仲裁程序中,仲裁主体对程序和裁决标准拥有的自主权。而意图在非诉讼裁判性程序的,对程序因素仲裁地点、裁决主体的资格、裁决主体的国籍等制的纠纷当事人选择的普通仲裁程序。在普通仲裁程序中,对证据的展示和辩论的的限制,裁决主体被要求运用既定的判决规则裁决。调解意在协商,它有赖于当事人双方的自主处分和协作。调解者运用先行于其它程序如,诉讼的程序,协助纠

11、纷主体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通常运用于纠纷主体间持续交往的领域。调解者设计、操作调解程序,而的调解结果完全在当事人的手中。调解者对程序的权力。调解通常以纠纷主体及调解者的公开陈述为起点,其它的程序则因调解者的和案件的特征的不同而有巨大的差异:协商的次数和期限、对背景因素和关联的关注、调解者会见纠纷主体的单独会见或会见、需要代理人等所程序都差异。多种 ADR 措施认同,是裁决型的,是协商型的,也将二者相称之为型,每 ADR 措施都包含着无穷的变数。传统型的 ADR 措施包括:小型审判、简易陪审团审判、早期中立评价、社区、和解会议和调解仲裁。ADR 改革的组织和实践者仍在设计特定需要的 ADR

12、措施。上一页12345下一页 【 ADR 程序的灵活性如此巨大,法院可以依设计其 ADR 措施。不幸的是,这也极易法院在设计 ADR 措施时将其“判决化”的后果。与之相反,法院人员应认识到 ADR 独特的目的,从而设计出能独特作用的 ADR 措施。(二)公益与当事人服务:价值视角的差别引发的正义模式冲突代替性纠纷解决措施与司法判决,是本质差别的两种纠纷解决模式。分别称之为“当事人服务模式”和“公益模式” 。司法判决和 ADR 的程序特征表明,它们分别侧重服务于不同的社会利益主体:社会公众和当事人个人。司法判决的特征规范性、透明性包含了强加的法律标准和上诉审查:特征法官对社会公益,限制个人的自由

13、处分权,力求遵守普通规则和公众法律,并强调判例的可遵循性、判决的可预测性案件的社会规则效应的英美普通法传统。与之,ADR 的特征是灵活性、私权性:特征中立方主要对纠纷当事人。规范程序帮助司法判决服务于公益。法院的判决被是和法律的客观标准相的,而客观法律标准被平等、一贯的适用于个体案件,而且适用是公开公布的,它们着社会的价值取向。每个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限的,违反法律的判决将会受到上诉的审查,并被改判。公众和公开性原则适用于诉讼中从证据调查到依法裁判的许多领域。总之,司法判决型程序要求法官依照社会价值取向裁决,并向社会公开判决、上诉审查,从而判决与社会价值的,对公益的目的。相比之下,ADR 措施的

14、灵活性和私权性,使之对当事人的不同利益。纠纷当事人可以权衡ADR 程序,从中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而且,ADR 程序的中立方往往可以修改程序以解决特定纠纷。ADR 程序的结果依照特定的环境“量体”而定,也在个人公平观念(通常会受到来自法律的)的基础之上。有时,纠纷当事人或纠纷当事人选定的 ADR 组织会事先解决纠纷所应适用的标准。ADR 中的协商程序是秘密的,协商过程不公开,甚至纠纷解决本身秘密的。保密性直接有益于当事人:它消除当事人间的不安,保守住敏感信息,从而可以使性的协商真诚。保密性也使灵活性,它程序服务于程序参加者而程序以外的主体,并使协议的达成完全自主。对 ADR 的程序结果的司法审查

15、受到的限制, ,ADR 程序中立方就只对纠纷当事人。ADR 是在当事人利益基础之上,而判决是在公共利益基础之上的定性有过于简单化之嫌。ADR 主要服务于当事人,但它也服务于社会:例如,它以非强制的,预定的利益冲突;同样,司法判决主要服务于公益,但它也服务于当事人:比如,它解决了当事人间的纠纷。“公益模式”与“当事人服务模式”是的,而对立的。 ,ADR 和司法判决可以运作,服务于公益和纠纷当事人。关键在于,两种模式对服务对像韵铜重不同,不同反映在程序之中。(三)冲突的整和ADR 将当事人利益置于公益之前,这担心:ADR 的内在价值是以正义为代价的。评价主张,要对正义的内涵界定:传统正义概念与法律

16、规范,进而与司法判决联, ,ADR 似乎不体现正义;然而,正义的实践性【2】表明,ADR 可以如同司法判决一样恰当,将 ADR 融人现有法院体系,并不会牺牲正义。将关注由 ADR 的支持者和反对派在论辩中所阐明的三种正义观。,正义意味着纠纷主体的平等对待。ADR 的反对派关注权力和社会地位对纠纷解决程序的,ADR 程序的非正规性不利于弱势群体民族、妇女、贫民的保护。暗示,ADR 的秘密性和灵活性湮没了社会制约和制度保障,进而加剧了权力等级差别。然而,ADR 型非正规程序,与类似司法判决的正规程序相比,并不就更不利于弱势群体。正规性鼓励人们恰当的,遵守规则,它也设下了通往正义的路障司法判决垂青于有专业法律知识、有能力聘请法律代理人、熟悉正式而专业化的社会规则的人;而且,诉讼中的许多程序阶段,如:证据程序、和解会议等是在法官不在场的情况下的,中立方的控制。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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