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论文-论住宅不受侵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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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自 学 考 试毕 业 论 文论文题目: 论住宅不受侵犯权 年 级: 10 秋 专 业: 法 律 姓 名: 准考证号: 指导老师: 论住宅不受侵犯权I中文摘要人类离不开住 ,无论是从一开始远古人以山洞作为群居的住所,还是发展到现在的一人一个房间,住宅贯穿着我们人类的发展,住宅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住宅是精神权利的有形载体也是财产权利的物理载体,社会越发展就不断有新的手段新的方式侵犯我们的权利,因此我们宪法也赋予了住宅的不受侵犯权,我们需要完善居住权体系来保护、我们的利益,对抗来自国家、社会、以及个人的非法侵犯。我们应该深入认识住宅不受侵犯权,有了认识才会被尊重,懂

2、得尊重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关键词:住宅权,基本权利,住宅,住宅不受侵犯权,私人领域论住宅不受侵犯权IIAbstracthuman beings can not be separated from live, both ancient people from the beginning to the cave as a gregarious shelter, or the development of a one room, residential throughout the development of our human Residential role has beco

3、me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esidential physical carrier of the physical carrier of property rights, moral rights, society is more developed, new means new ways to violate our rights, our Constitution also gives the inviolability of the dwelling, we need to improve the residency system to protect our

4、interests, to fight from the national, social, and personal unlawful infringement. We should recognize the inviolability of the right depth, with the understanding will be respect, learn to respect the personal rights and dignity of the human person is the key to solve the problem.Keywords: resident

5、ial rights, fundamental rights, residential, residential inviolability of the private sphere论住宅不受侵犯权III目录中文摘要Abstract绪论 1第一章 住宅不受侵犯权概述2一、住宅不受侵犯权的历史沿革 2二、住宅不受侵犯权的概念 2三、住宅不受侵犯权与财产权和隐私权的关系 4第二章 宪法中住宅不受侵犯权的价值研究5一、安全 5二、自由 6第三章 住宅不受侵犯的性质和内容 7一、住宅不受侵犯权的性质 7二、住宅不受侵犯权的内容 7论住宅不受侵犯权IV第四章 住宅不受侵犯权的具体认定8一、共同居住下住

6、宅不受侵犯权的认定8二、家庭成员之间住宅不受侵犯权的认定8三、学校宿舍对住宅不受侵犯权的认定9结语 10参考文献 11致谢 12论住宅不受侵犯权1绪论宇宙万物无一例外都需要生存、发展的空间。各种形形色色的动植物它们生存发展的空间不尽相同,但是它们的目标、作用、是一样的。为的是遮风、挡雨、取暖、繁殖、休息、进食、保护。动植物尚且如此,作为万灵之长的人类来说,需要一个生存发展的空间更加是必须的,当然,人类是有思想、欲望、追求的动物。所以我们的需要不仅仅而已,因此,就有了属于人类专有的空间,这就是住宅。“宅者,人之本。人因宅而立,宅因人得存。人宅相扶,感通天地。 ”1。住宅简单的理解就是给人类居住的

7、房屋,这里的主体必须是人类,对象是客观存在的房屋,需要人类与房屋紧密的联系结合起来才是真正意义的住宅。人因为有了住宅满足了很多需求,这种需求有心理的有物质的,也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使得人活得更加精彩。起初人们只是简单的把住宅理解成人们经常生活居住的地方,而社会越发展的今天,这样的理解不够充分。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所说的住宅,不单只一般意义上的私人房屋,还应当包括寄宿宿舍、酒店、旅馆等其他各种客观实在的空间,不一定具备具有独立的建筑结构或持续性的使用等时空上的要件,不限于公民具有所有权的房屋, 还应当包括虽无所有权但长期或临时使用的场所, 例如租赁的住所、暂住的旅馆房屋、学生的寄宿公寓、兼作住处的营

8、业场所乃至船屋和帐篷,从法理上来分析,住宅与人的利益密切相关,既然和人的利益有关,就理所当然的去立法来保护人的利益。因此,在这个关系层面上产生了一个权利叫住宅的不受侵犯权,以此来保护我们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安定。该权利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作为享受这种权利的我们又应该怎么样去理解和行使,以及住宅不收侵犯权所产生或与之相关的问题,借鉴社会的一些专家学者著作或社会案例司法实践,以及对比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对于住宅不受侵犯权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探讨。1 旧题黄帝撰:宅经 ,收录于 四库数术类从书(六),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1 年版,序第 2 页。论住宅不受侵犯权2第一章 住宅不受侵犯权概述对住宅不受侵犯权的

9、问题的研究首先要弄清楚一个前置性问题,为什么住宅不受侵犯权问题被人们越来越重视,而且作为基本人权之一被写入宪法,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只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的基本国策和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等根本生活准则。住宅不受侵犯权为什么能达到这样的高度,我们需要通过对其法理理论等基础性问题进行了解,或许能得到答案。一、住宅不受侵犯权的历史沿革住宅不受侵犯权伴随随着人类的不断发展进步而产生,早在远古时期人们的一开始是群居在洞穴里面来避免来自自然的危害,如避免野兽的偷袭、躲避闪电、遮雨挡风,同时也提供了一个相对

10、安全的休息空间,古人虽没有住宅的概念。但这就是他们的住宅。从起初的住宅只是避免自然的危害到后来的为了防止社会的入侵。其立法根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古罗马人认为住宅为最安全的避难所,侵犯住宅权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古罗马的法律也对后来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提供蓝本。英国的法律深受古罗马法的影响,随着资本主义的日益发展,资产阶级与贵族的矛盾越来越激化,当时的军队经常侵入民宅破坏了资产阶级的利益,使资产阶级更加注重要求保护私有财产,保护私人的住宅不受侵犯。这种思想可以从许多名言可以看出,18世纪的英国首相威廉皮特有句名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18、19 世纪的法国、荷兰、德国等早期资本主义

11、国家里的宪法有明确的规定住宅不受非法的侵犯,包括后来的泰国、韩国的宪法都有规定,我国 1954 年宪法第 90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经过多次宪法的修改,现行的宪法第 3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这一切的一切说明住宅所对抗的对象不断在扩大,经历了对抗自然到对抗个人、国家、社会的入侵,住宅不受侵犯权的存在越来越必要发展越来越成熟。现在的我们要继续完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来捍卫我们的尊严捍卫我们的权利。二、住宅不受侵犯权的概念对于住宅不受侵犯权的定义,许

12、多学者都有各自的看法,我觉得这个是法律的滞后性所导致的根本原因,直接原因就是法律法规上规定的过于散乱,虽然各法律部门有明论住宅不受侵犯权3文规定,但是涵盖范围有限,缺乏统一更加具体的概念。因为社会不断发展变化,而法律永远是在社会出现某一样问题后,才对这一问题进行规定,而在这个过程中争论也就成了理所当然。住宅不受侵犯权这个概念本来是“住宅”与“不受侵犯”分别的两个词的组合,所以从概念上来了解也应该区别对待。根据司法实践和教科书及其他学者归纳出以下几种:(一) “住宅”的概念一般意义上的“住宅”是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13、这一“住宅”概念也就是刑法中入户抢劫的对户的概念,大多数老百姓比较容易接触并记住这一概念。所以理解不够全面,通过以下的例子来进一步了解这一概念。根据法院判决的例子, “住宅”也应该包括旅馆、宾馆等场所。有个案例就是有对情侣租住在宾馆,刚好遇上公安查房,因为两人没有结婚证,被带到公安局,在因为没有进入刑事犯罪侦查的法律程序下,对该宾馆进行检查并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对情侣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判决的结果如何,我们在此不做讨论,但是法院认为宾馆属于住宅、非法侵入宾馆检查属于侵犯住宅不受侵犯权。在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为了生活,图个方便,同时也可以减少生活费用支出,于是出现了一种以营业和居住

14、混合使用的场所。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陕西省延安市的“夫妻看黄碟案” 。这一案例使住宅的概念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与确定。新婚夫妻张秋林和李小叶两人开了一家诊所, 外屋用来看病, 里屋用作居住。2002 年 8 月 18 日 晚上 11 点许, 延安市百花路派出所接到其辖区内有人在播放黄色录像的举报, 即派出民警张某等4 民民警进行检查。民警来到诊所门外, 发现大门锁着。为了核实情况, 民警绕到诊所侧面从窗户侧面发现房间内电视机的确正在播放淫秽录像, 遂以看病为借口强行进入外屋并径直闯入放录像的里屋,房屋内只有新婚的夫妻 2 人,此时的电视已经关闭,民警表明身份后,要求夫妻 2 人拿出“黄碟” ,夫妻拒绝,双方因此发生冲突。案件结局, 公安局相关人员受到了行政处分, 并补偿张秋林的损失 29137 元。当然在这里我们比较关注其中民警强行进入诊所里屋的行为。法学界也因此掀起一场讨论, 其中的绝大多数意见看法都认为是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张、李两夫妻的住宅不受侵犯权。在本案中, 外面间用作诊所看病,里面间作住宅的两用房屋也应该是符合宪法意义上所保护的住宅概念。(二) “不受侵犯”的概念这里先强调一点接下来所讲的“不受侵犯” ,只针对住宅而言,其他的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侵犯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也可以普通的百姓或组织。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非法侵入。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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