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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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漯河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河南省 实施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单 位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漯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漯河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必须按本制度的要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申请人是指实施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经办人是指该单位的法人或该法人的委托代理人。第四条:制订本制度的目的:增加规划审批的透明度,便于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树立高效廉洁的规划管理部门形象。综旨是:使各项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从微

2、观上保证城市总体目标的实现。第五条: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范围:凡在漯河市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造物、道路、管线、室外装饰、广告和其他工程设施等。第二章 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审批程序第六条:一般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1、窗口审查受理,送规划局审查。2、规划局将审查意见及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提交“规划联席会”或 “技术鉴定会 ”评审或论证。3、规划局将经评审论证后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及评审纪要和审查意见报市建委复核,批准。4、规划局将审查结果报局领导、委领导审批,重大项目报市政府审批。第七条:重大项目规划审批程序重大项目规划是指:1、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2、城市分区规

3、划。3、城市专业规划。4、大型建设项目选址。5、重要地段连片开发项目的详细规划。6、重要市政设施规划方案。7、重要公共设施规划方案。属上述重大项目规划,应在审批前经“技术鉴定会” 、“规划评审委员会”评审 、论证,经局长办公会 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审批。第八条:各规划管理程序审批流程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流程。2、规划设计条件审批流程注:(1)、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由用地科、建筑工程科提出初稿、由主管局长审核后,形成定稿,局长审批。(2)、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由用地科提出初稿,由主管局长审核后,形成定稿,报局长审批。3、建筑工程及环境艺术设计方案审批流程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

4、证)审批流程5、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审批流程6、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证)审批流程第九条:各规划管理程序审批时限及办理时限1、市规划局对各规划管理程序的审批时限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时限为 20 个工作日,建筑工程方案审批为各个工作日;重要报市政府审批的项目,其审批时限由市政府确定。2、市规划局或市政府对规划建设项目审批完毕后,由市规划局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建设单位或个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办理有关证书。否则,视为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动放弃项目建设,需建设时应重新申报。3、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后,应在六个月内申请放

5、、验线。否则,视为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动缓建,需建设时应重新申报。第三章 申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材料第十条:申请人自我证明材料1、建设单位证明材料:建设单位申请许可报告、建设单位机构代码证;2、经办人证明材料:法人证件或法人委托代理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第十一条:建设场地证明材料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用地使用证件。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内容及有关审查材料5、投资计划批准文件;、拟建工程施工图两套建筑类需提供拟建建筑效果图(含电子版);、人防、消防等审查意见;第十三条:其它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经批准的工程所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电子版);1、违法项目处罚交费单(仅用于违法

6、项目申请补证)。第十四条: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的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所列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无异,并保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第四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十五条:所有项目必须按照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十六条:“修建性详细规 划” 的经济技 术指标除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之外,须增加绿地面积、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的确定指标。第十七条:申请人至少持第五、第六条所列材料,咨询“详细规划 编制要点 ”,经规划局审查,不符合城市 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报规划联席

7、办公会审议,由规划管理局根据规划联席办公会意见和上级城市规划要求出具“ 详细规 划编制要点”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凭规划管理局出具的“详细规划编制要点” 委托省内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城市 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委托省外乙级(含)以上城市规划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时,设计单位应首先在漯河市规划管理局备案;省外乙级以下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得在漯河市开展规划编制业务。符合规划方案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申请人应按有关要求招标确定规划编制单位。第十九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所需的地形图等基础资料由申请人自行搜集,市规划管理局仅提供咨询协助。第二十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完成后,应报市规划管理局审查批准

8、,方案批准后设计单位方可根据批准内容完成其余工作。第二十一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完成后,经市规划管理局初审,确定规划内容附合有关规划编制规定的,要求申请人组织技术鉴定,并根据规划公示办法的规定进行公示。规划编制单位要根据技术鉴定会议纪要和公示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并提交最终成果报市建委审批。第五章 受理与审批第二十二条:申请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具备第三章规定的所有材料,由漯河市规划管理局对外窗口统一受理。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交及更正的内容;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由窗口受理后发给受理证明;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

9、人无法按照要求补交申请材料更正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制度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由窗口发给不予受理情况说明。第二十三条:经规划部门审查,对不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的建设工程,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的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已受理的材料,以受理日期为准,申请人超过一年不来办理下道手续,又不说明原因的,规划局将自行消毁所受理的材料。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应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要求,按有关程序组织工程的放、验线和规划公示。第二十五条:工程竣工后,经市规划管理局验收,竣工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定的内容,个工作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10、合格证,并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申请 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第六章 补 证第二十六条:在漯河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开工建设的属违法工程,必须按照河南省 实施办法的 规定接受处罚。第二十七条:违法工程采取改正措施后,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可以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具备本制度第二章要求的办证材料,但第十二条第 6 款可由建成建筑照片代替,第款可由相关单位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代替。第二十九条:申请人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规划管理局统一窗口受理。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交及更正的内容;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由窗口受理后发给受理证明。第三十条:经规划管理局勘查,符合补证条件的,手续齐全并符合相关规定,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并加盖“ 补办” 印记。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漯河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 00 六年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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