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暨炎刘镇工业集聚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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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寿政2011 20 号关于印发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暨炎刘镇工业集聚区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炎刘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暨炎刘镇工业集聚区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 2011 年 2 月 17 日县政府第 2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2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暨炎刘镇工业集聚区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为规范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炎刘镇工业集聚区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 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

2、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 132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暨炎刘镇工业集聚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实施范围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暨炎刘镇工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内。二、土地补偿及安置(一)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及补助费标准:1、农用地土地补偿按统一年产值的 7 倍补偿,安置补助费按照统一年产值的 14 倍补助;2、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补偿按统一年产值的 5 倍补偿,安置补助费按照统一年产值的 5.5 倍补助;3、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2010 89号)文件执行。3(二)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青苗补

3、偿费支付给青苗所有权人。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征收人个人或者征得被征收人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征收人的保险费用。(三)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按照县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三、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一)被搬迁房屋使用性质认定被搬迁房屋的使用性质以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确定。被征收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经所在村、镇审核后,由原审批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其他机关依法确认。(二) 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4、被搬迁房屋面积以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为准;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上的面积不相符合的,征收当事人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向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申请测绘,以测绘结果为准。(三)补偿标准搬迁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给予4补偿安置(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搬迁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批准使用期限给予相应补偿。搬迁范围内未取得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有关部门又不能认定的建筑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被征收人必须在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四)搬迁安置方式房屋搬迁安置一律实行统建安置。被 征 收 人 自 愿

5、 放 弃 安 置 的 ,除 按 被 搬 迁 房 屋 实 际 建 筑 面 积 结 合 重 置 价 、成 新 结 算 外 ,另 按 每 平方 米 40 元 标 准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搬迁住宅用房有效面积为人均 50 平方米,不足部分按 100元/平方米补齐予以 补偿安置,人均标准安置建筑面积为 35 平方米。超出有效面积的合法建筑,按规定给予货币补偿。经被征收人申请,经批准每户可增购 10 平方米以内安置面积,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1、搬迁住宅用房有效建筑面积与人均标准安置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结合结构、成新结算。2、搬迁住宅用房有效建筑面积超过人均标准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

6、合成新予以补偿。3、每户增购建筑面积 10 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房屋重置价5的 1.5 倍结算;超过增购建筑面积 10 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搬迁时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4、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两女户可增购 10 平方米,按房屋重置价 1.5 倍结算。四、安置人口的确认1、被搬迁房屋的安置人口按照以下条件确认(1)祖居常住农户中直系农业人口(不含人口界定前死亡人口) 。(2)1995 年前户口迁入的,取得二轮承包土地,有合法住宅用房的常住农户中直系农业人口。(3)虽无常住户口但在被征收地有承包地和合法住宅用房的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和 2000 年以后毕业未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

7、业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劳动教养及监狱服刑人员,或根据当地政策捐资农转非户口,现继续居住在被搬迁地的。(4)被征收人家庭成员虽无承包地,但有合法住宅用房,在征地公告前已登记结婚并迁入户口的配偶及其新生子女。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及空挂户的人员,或因婚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户口未迁出但不常住在原村组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2、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由所在的村(居)委会进行一榜6公示征求意见;一榜确认的,由镇政府进行二榜公示征求意见;二榜确认的,由征收人进行三榜公示征求意见;三榜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安置人口。五、相关规定(一)搬迁范围内未取得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

8、件的房屋,以 2009 年 12 月 31 日为截止期限的寿县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为依据,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所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正射影像图有显现的,予以补偿安置。(二)五保户由镇村(居)委会负责安置,其房屋搬迁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同类房屋搬迁补偿标准 1.5 倍结算。(三)搬迁住宅用房,应在搬迁协议中明 确 过 渡 期 限 和 过 渡 方式 ,协 议 约 定 的 过 渡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18 个 月 。(四)搬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的,按照规定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五)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照“先搬迁、先验收、先选房、先签协议”的原

9、则进 行,以搬迁证顺序号先后选择安置房。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视情形给予相应奖励,奖励条件和标准由征收人另行制定。(六)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办理搬迁安置手续,按期搬迁。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在法定7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征收工作人员在搬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六、加强征地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县 成 立 征 地 搬 迁 工 作 指 挥 部 ,由 县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任 指 挥 长 ,县委 、政 府 相 关 领 导 、炎 刘 镇 领

10、导 任 副 指 挥 长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主 要 负 责人 为 成 员 ,具 体 负 责 寿 县 新 桥 国 际 产 业 园 暨 炎 刘 镇 工 业 集 聚 区 征 地搬 迁 安 置 工 作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要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互 相 配 合 ,共 同 做 好搬 迁 安 置 工 作 。炎 刘 镇 政 府 和 相 关 村 (居 )委 会 应 成 立 相 应 组 织 ,协助 县 征 地 搬 迁 工 作 指 挥 部 具 体 实 施 征 地 搬 迁 安 置 工 作 。8主 题 词 : 城 乡 建 设 土 地 方 案 通 知 抄 送 :县 委 办 公 室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室 ,县 政 协 办 公 室 ,县 法 院 、检 察 院 。 寿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1 年 3 月 14 日 印 发 共 印 6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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