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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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 夏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分 类 监 管 实 施 细 则 (试 行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宁 夏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的 监 管 ,建 立 和 完 善保 险 中 介 市 场 风 险 预 警 机 制 ,合 理 分 配 监 管 资 源 ,提 高 保 险 中 介 机构 防 范 风 险 能 力 ,根 据 保 险 法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分 类 监 管 暂 行办 法 、保 险 专 业 代 理 机 构 监 管 规 定 、保 险 经 纪 机 构 监 管 规 定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宁 夏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2、 实 施 细 则 所 称 分 类 监 管 是 指 宁 夏 保 监 局 根 据 客 观 信息 ,综 合 分 析 评 估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风 险 ,依 据 评 估 结 果 将 其 归 入特 定 监 管 类 属 ,并 采 取 针 对 性 监 管 措 施 的 办 法 。第 三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所 称 分 类 监 管 对 象 是 指 依 据 保 险 专 业 代理 机 构 监 管 规 定 和 保 险 经 纪 机 构 监 管 规 定 依 法 设 立 的 保 险 代理 机 构 、保 险 经 纪 机 构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第 四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建 立 合 规 性 和 稳

3、 健 性 两 大 类 十 八 个 指 标 ,评 估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的 合 规 风 险 、稳 健 风 险 和 综 合 风 险 。合 规 风险 分 值 和 稳 健 风 险 分 值 分 别 为 其 项 下 各 评 估 指 标 分 值 之 和 。综 合风 险 分 值 为 合 规 风 险 分 值 与 稳 健 风 险 分 值 之 和 。分 值 越 大 ,代 表 风险 越 高 。第 五 条 原 则 上 按 照 综 合 风 险 分 值 从 高 至 低 ,将 保 险 专 业 中 介机 构 划 分 为 现 场 检 查 类 机 构 、关 注 性 非 现 场 检 查 类 机 构 和 一 般 非现 场

4、 检 查 类 机 构 。现 场 检 查 类 机 构 、关 注 性 非 现 场 检 查 类 机 构 的 数量 不 少 于 辖 区 内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总 数 的 10%、20%。- 2 -第 六 条 分 类 所 依 据 的 基 础 信 息 数 据 来 源 为 :(一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按 规 定 或 要 求 上 报 的 监 管 数 据 信 息 ;(二 )保 险 公 司 按 规 定 或 要 求 上 报 的 监 管 数 据 信 息 ;(三 )宁 夏 保 监 局 开 展 现 场 检 查 、非 现 场 监 管 和 调 研 掌 握 的 有 关数 据 信 息 ;(四 )保 险

5、 中 介 机 构 、保 险 公 司 或 行 业 协 会 反 映 ,并 经 宁 夏 保 监局 核 实 的 有 关 数 据 信 息 ;(五 )保 险 从 业 人 员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他 个 人 、单 位 反 映 ,并 经 宁 夏 保 监 局 核 实 的 有 关 数 据 信 息 ;(六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在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和 其 他 审 计 材 料 中 反 映 的数 据 信 息 。(七 )其 他 涉 及 分 类 监 管 的 有 效 信 息 渠 道 。第 七 条 宁 夏 保 监 局 负 责 对 全 区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的 日 常 行为 考 核

6、及 登 记 ,考 核 登 记 内 容 包 括 :(一 )参 加 监 管 部 门 和 行 业 组 织 的 有 关 会 议 、培 训 和 活 动 情 况 ;(二 )落 实 和 执 行 监 管 部 门 提 出 的 有 关 要 求 的 情 况 ;(三 )向 监 管 部 门 报 送 报 表 、报 告 和 有 关 资 料 的 情 况 ;(四 )在 接 受 现 场 检 查 、调 研 和 有 关 监 管 措 施 的 配 合 情 况 ;(五 )缴 存 保 证 金 或 投 保 职 业 责 任 保 险 的 情 况 ;(六 )组 织 从 业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的 情 况 ;(七 )现 场 检 查 中 发

7、 现 的 有 关 情 况 ;(八 )其 他 涉 及 分 类 监 管 的 有 关 情 况 。- 3 -第 八 条 对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的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根 据 实 际 及 时采 取 现 场 检 查 等 监 管 措 施 ,不 受 年 度 分 类 结 果 约 束 。第 九 条 对 一 般 非 现 场 检 查 类 机 构 原 则 上 采 取 定 期 收 集 、分 析 、监 测 市 场 运 行 数 据 ,关 注 市 场 反 应 等 非 现 场 检 查 方 式 。第 十 条 对 关 注 性 非 现 场 检 查 类 机 构 在 实 行 非 现 场 检 查 的 同时 ,应 加 强

8、风 险 监 测 、重 点 关 注 ,可 进 一 步 采 取 以 下 监 管 措 施 :(一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或 者 监 管 谈 话 ;(二 )提 高 报 表 报 送 频 度 ;(三 )要 求 对 存 在 风 险 的 领 域 提 交 专 项 报 告 、报 表 ;(四 )要 求 聘 请 我 局 指 定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所 提 供 信 息 进 行 专项 外 部 审 计 ,提 交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五 )组 织 现 场 检 查 ;(六 )其 他 监 管 措 施 。第 十 一 条 对 现 场 检 查 类 机 构 除 采 取 关 注 性 非 现 场 检 查 机 构的 监

9、 管 措 施 外 ,宁 夏 保 监 局 每 年 将 进 行 至 少 一 次 现 场 检 查 。第 十 二 条 对 连 续 2 年 被 列 入 现 场 检 查 类 机 构 的 ,宁 夏 保 监 局将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不 予 换 发 经 营 保 险 中 介 业 务 许 可 证 。第 十 三 条 宁 夏 保 监 局 原 则 上 每 年 对 全 区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进 行 一 次 分 类 评 估 ,于 每 年 3 月 31 日 前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提 交 上 一 年全 区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分 类 监 管 报 告 ,并 向 各 机 构 通 报 分 类 监 管

10、评 价 结 果 和 相 应 监 管 措 施 。- 4 -第 十 四 条 宁 夏 保 监 局 对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分 支 机 构 实 施 分 类 监管 的 情 况 及 时 通 报 中 国 保 监 会 和 该 机 构 所 属 法 人 机 构 所 在 地 保 监局 。第 十 五 条 依 据 本 实 施 细 则 对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分 类 的结 果 仅 限 于 中 国 保 监 会 系 统 使 用 ,任 何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将 分 类 结 果向 外 界 公 布 。第 十 六 条 宁 夏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分 类 评 估 指 标 附 表 构 成本 实

11、施 细 则 的 组 成 部 分 。第 十 七 条 根 据 实 施 细 则 的 执 行 情 况 ,宁 夏 保 监 局 适 时 调 整 监管 指 标 体 系 和 分 类 评 价 方 法 。第 十 八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宁 夏 保 监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九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附表: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评估指标一 、 合 规 性 指 标(一 )业 务 合 规 指 标1.评 价 重 点 :考 察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在 业 务 经 营 过 程 中 的 合 规 情 况 。2.评 价 内 容 :- 5 -(1)存 在 以 下 情

12、形 :隐 瞒 或 者 虚 构 与 保 险 合 同 有 关 的 重 要 情 况 ;误 导 性 销 售 ;阻 碍 投 保 人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或 者 诱 导 其 不 履 行 如实 告 知 义 务 ;虚 构 保 险 中 介 业 务 或 者 编 造 退 保 ,套 取 保 险 佣 金 ;虚假 理 赔 ;给 予 或 者 承 诺 给 予 保 险 公 司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投 保 人 、被 保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以 外 的 利 益 ;利 用 行 政 权 力 、股 东 优势 地 位 或 者 职 业 便 利 以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强 迫 、引

13、 诱 或 者 限 制 投保 人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或 者 限 制 其 他 保 险 中 介 机 构 正 当 的 经 营 活 动 ;伪 造 、擅 自 变 更 保 险 合 同 ,销 售 假 保 险 单 证 ,或 者 为 保 险 合 同 当 事人 提 供 虚 假 证 明 材 料 ;串 通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骗 取 保 险金 ;挪 用 、截 留 、侵 占 保 险 费 、退 保 金 或 者 保 险 金 ;泄 露 在 经 营 过 程中 知 悉 的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受 益 人 或 者 保 险 公 司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个人 隐 私 ;利 用 业 务

14、便 利 为 其 他 机 构 或 者 个 人 牟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其 他欺 骗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受 益 人 或 者 保 险 公 司 的 行 为 。(2)在 被 监 管 过 程 中 存 在 欺 骗 、贿 赂 、隐 瞒 等 行 为 ;(3)其 他 重 大 业 务 违 规 行 为 。3.计 分 方 法 :(1)涉 嫌 上 述 违 规 行 为 的 ,每 次 5 分 ;(2)因 上 述 违 规 行 为 被 下 发 监 管 函 、监 管 谈 话 的 ,每 次 10 分 ;(3)因 上 述 违 规 行 为 被 行 政 罚 款 的 ,每 次 15-20 分 ;(4)因 上 述 违 规

15、行 为 被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或 者 分 支 机 构 因 上 述 违规 行 为 被 吊 销 业 务 许 可 证 的 ,每 次 25 分 。(二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合 规 指 标- 6 -1.评 价 重 点 :考 察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落 实 行 政 许 可 监 管 要 求 的 情 况 。2.评 价 内 容 :未 按 规 定 向 监 管 部 门 履 行 审 批 、报 备 手 续 等 行 为 。3.计 分 方 法 :(1)涉 嫌 上 述 违 规 行 为 的 ,每 次 2 分 ;(2)因 上 述 违 规 行 为 被 下 发 监 管 函 、监 管 谈 话 的 ,每 次 4

16、 分 ;(3)因 上 述 违 规 行 为 被 行 政 罚 款 的 ,每 次 6-8 分 ;(4)因 上 述 违 规 行 为 被 限 制 业 务 范 围 、责 令 停 止 接 受 新 业 务 的 ,每 次 10 分 ;(5)分 支 机 构 因 上 述 违 规 行 为 被 吊 销 业 务 许 可 证 或 因 申 请 材 料不 真 实 而 被 撤 销 行 政 许 可 的 ,每 次 12 分 。(三 )保 证 金 与 职 业 责 任 保 险 合 规 指 标1.评 价 重 点 :考 察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落 实 保 证 金 或 职 业 责 任 保 险 监 管 要 求的 情 况 。2.评 价 内 容 :(1)未 及 时 、足 额 缴 存 保 证 金 或 投 保 职 业 责 任 保 险 ;(2)违 规 动 用 保 证 金 ;(3)未 保 持 职 业 责 任 保 险 的 连 续 性 和 有 效 性 。3.计 分 方 法 :(1)涉 嫌 上 述 违 规 行 为 的 ,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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