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我国社会保险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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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与政策第一节 养老保险法规与政策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一)参保范围(无国籍、户籍限制 )义务参保人:所有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及其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愿参保人:无雇主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二)制度模式与缴费比例1.缴费:企业 20%/个人 8%2.账户:统筹基金(企业缴纳部分) 个人账户(个人缴纳部分) 3.个体户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 20%,其中 8%计入个人账户(二)制度模式与缴费比例政府责任:第一,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第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年龄 缴费 15 年 待 遇是 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至 15 年,按月领取养老金是否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非因公死亡 遗属领丧葬补贴和抚恤金否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领取病残津贴2.计发基本养老待遇 基础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 不能提前支取 可以继承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

3、移、接续1.基本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2.户籍所在地或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3.男 50,女 40 岁的,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4.资金转移1998.1.1 前 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转移人账户储存额 全部转移1998.1.1 后统筹基金 缴费工资为基数,按 12%的总和5.领取地点养老关系 缴费年限 领取地户籍所在地 户籍所在地满十年 关系所在地不满十年 上一个缴费满十年的原参保地不在户籍所在地均不满十年 户籍所在地二、城乡居民基本养

4、老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一)参保范围16 岁以上城乡居民(不含在校生)(当地户籍)无劳动关系的居民自愿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个体户自愿选择养老保险类型(二)基金筹集个人缴费(设 12 个缴费档次,参保人自愿选择)集体补助(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标准)政府补贴(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含中央补助西部全额;中部 50%)(地方政府补贴个人账户,不低于每人每年 30 元;为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费用)(三)待遇1.领取- 年满 60 岁;缴费满 15 年2.计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总额/1393.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可继承(四)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职工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

5、不满 15 年,年限合并 年限不合并第 2 节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法规与政策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现省级统筹(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对象: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2.制度模式:用人单位缴费率职工工资总额的 6%左右职工缴费率本人工资收入的 2%。 比例:统筹基金(单位缴纳的 70%);个人帐户(个人缴纳+单位缴纳的 30%)具体比例由

6、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3.待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产生的相关费用4.不纳入医保支付的范围:(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承担的(4)以及在境外就医的费用。需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5.支付方式: 起付标准-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10%左右,标准以下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最高支付限额-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6.特殊人

7、员的医疗待遇:第一,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政府解决。第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 第三,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保,个人不缴费。给予适当照顾。第四,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医保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参保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的城镇居民2.缴费来源: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群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当地居民家庭负担能力; 当地财政负担能力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特定人群补贴(低保户、无劳动能力者、低收入家庭的老人、未成年人)3.待遇支付:重点:住院、门诊大病支出;逐步考虑门诊统筹4.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三)新

8、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参保对象: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2.筹资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3.筹资标准(2010 年)(教材是 2003 年)-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 30 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2010 年)-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 60 元,具体补助标准和分级负担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 60 元安排补助资金。4.补助方

9、案:大病、住院、可考虑小额医药费补助、安排体检二、生育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一)生育保险基金筹集筹集原则- 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单位缴纳(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1%)个人不缴纳1.带薪产假:98+15(难产)+15(每多生一胎)2.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费用,以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3.生育津贴:产假期生育津贴: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支付第 3 节 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法规与政策1、失业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给予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一)参保范围-

10、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 职工1.来源:(1)单位(2%)、职工(1%)(农民工本人不交)缴纳的保险费;(2)失业保险基金利息(3)财政补贴(4)其他资金2.各省统筹3.失业保险基金支出:(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三)失业保险待遇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

11、,并有求职要求的2.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累计缴费时间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满 1 年不足 5 年 最长为 12 个月满 5 年不足 10 年 最长为 18 个月10 年以上 最长为 24 个月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相关待遇:标准由省级政府确定,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2、1)医疗补助金;(2)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3)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4)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金一次性领取。5.享受待遇的程序-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告知社保经办机构(15 日内,单位)-登记(失业人员,到指定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相关手续)二、工伤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一)参保范围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户工伤保险金:单位缴纳(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缴费费率)职工个人不缴纳(二)工伤保险基金差别费率: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浮动费率:不同企业会因为上一年度工伤发生率不同而适用不

13、同的缴费率 。(三)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1)工作原因受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伤害-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3)履行职责受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患职业病的。(5)外出受伤害或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上下班途中受伤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等。(7)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14、的其他情形。2、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1)突发疾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抢险救灾-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旧伤复发-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1)故意犯罪(2)醉酒或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 10 个伤残等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 3 个等级:-生活完

15、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四)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2.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先行支付后再追偿的情况:(1)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追偿4.工伤保险待遇的停止(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3)拒绝接受治疗;5.特别说明的两点:第一,工伤保险的待遇内容和水平会根据伤残等级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不同而有所差别;第二,工伤保险基金不仅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也可用于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第 4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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