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体育局行政许可项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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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云南省体育局行政许可项目(一)名称 内容项目名称 从事射击运动单位的许可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2 号公布)许可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2)教练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3)射击场地应当符合射击规则要求,并由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验收合格;(4)应当设置以下一类射击靶位,数量至少应当达到:气枪类靶位16 个;50 米小口径步枪、手枪类靶位 10 个;25 米小口径手枪类靶位 10 个(两组速射靶);移动靶位 1 组;飞碟场地 1 组(双向、多向、双多向任选其一);根据省队项目设置情况可增减。(5)射击场必须具备公安部门验收合格

2、的枪库和弹药库,枪弹库必须有专人 24 小时值班;(6)枪支弹药的购买、使用、保管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有关规定;(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许可程序 经所在州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云南省体育局审批。许可时限 15 个工作日办结,其后 5 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关证件。需要提交材料(1)所在州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2)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办射击运动的目的及拟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靶场和枪弹库)、从业人员情况、安全管理制度等。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还应当由其签署意见;(3)教练员资格证明;(4)法人身份证明;(5)射击场地的所

3、有权或使用权证明;(6)公安部门出具的场地及枪弹库验收合格的证明。项目是否收费否办理机构 云南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办理机构基本信息负责人:何光煜 联系人:赵明英 郭统联系电话:0871-3168208 0871-3166009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 99 号省体育局办公楼 3 楼投诉监督电话0871-3138955 0871-3163154- 2 -云南省体育局行政许可项目(二)名称 内容项目名称 举办全省性体育竞赛活动的许可许可依据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试行) (2000 年 3 月 16 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3 号发布)许可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拥有与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

4、构和管理人员;(3)已经制定具体的竞赛规程和比赛组织实施方案;(4)拥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5)已经确定体育竞赛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许可程序 (1)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2)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举办体育竞赛决定,书面回复申请人。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或其他)的书面决定。许可时限 15 个工作日办结,其后 5 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关证件。需要提交材料(1)提交竞赛规程,包括竞赛项目、竞赛时间和地点、参加单位和参加办法、竞赛办法和竞赛规则及奖励办法等;(2)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3)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4)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申请书必须于举办该项体

5、育竞赛两个月前提交:-名称,包括体育竞赛名称、主办单位名称和承办单位名称等;-举办体育竞赛的宗旨;-经费的来源和用途;-该项体育竞赛的筹备实施方案等;-体育行政部门认为必须说明的其他事项。项目是否收费否办理机构 云南省体育局竞赛管理与业余训练处办理机构基本信息负责人:李宝莲 联系人: 钟焕娣联系电话:0871- 3162582 0871-3166150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 99 号省体育局办公楼 3 楼投诉监督电话0871-3138955 0871-3163154- 3 -云南省体育局行政许可项目(三)名称 内容项目名称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许可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

6、;(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许可条件 (1)必须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2)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3)有占用设施的(名称、范围、时间) ,不能改变其功能。许可程序 (1)申请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应在开展非体育活动前 30 日,将申请材料提交云南省体育局计划财务处。(2)云南省体育局计划财务处依照法律法规对申请的提交材料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发出书面许可。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3)公共文化设施可以临时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但为了不影响设施的功能、用途,出租时间不得超过 10

7、 日,租用期满应当恢复原状。许可时限 15 个工作日办结,其后 5 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关证件。需要提交材料由申请人提出书申请(原件一份) ,写明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时间、地点和从事事项,交云南省体育局计划财务处审查。项目是否收费否办理机构 云南省计划财务处办理机构基本信息负责人:陈麟 联系人: 华嘉联系电话:0871-3160440 0871-3176711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 99 号省体育局办公楼 2 楼投诉监督电话0871-3138955 0871-3163154- 4 -云南省体育局行政许可项目(四)名称 内容项目名称 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的许可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

8、育法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七条。许可条件 (1)有择地重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论证方案,提供规划、土地和建设等部门的许可要件;(2)有不少于原面积和不低于原标准,择地新建偿还能力。许可程序 (1)申请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在拆除和改变之前,将申请材料提交云南省体育局计划财务处。(2)云南省体育局计划财务处依照法规对申请的提交材料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方可办理申报手续。(3)云南省体育局组织专家论证,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吸取公众的意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许可时限 15 个工作

9、日办结(不包括举行听证会时间) ,其后 5 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关证件。需要提交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 1 份) ;(2)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1 份) ;(3)申请登记拆除的规划图(原件 1 份) ;(4)申请重建的专项资金证明(原件 1 份) ;(5) 土地、规划许可批件(原件 1 份) 。项目是否收费否办理机构 云南省计划财务处办理机构基本信息负责人:陈麟 联系人: 华嘉联系电话:0871-3160440 0871-3176711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 99 号省体育局办公楼 2 楼投诉监督电话0871-3138955 0871

10、-3163154- 5 -云南省体育局行政许可项目(五)名称 内容项目名称 在云南境内攀登山峰活动的许可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 6 月 29日国务院令第 412 号发布)许可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起的团队;(2)成员至少 3 人,包括 2 名队员,另外有 1 名登山教练员或 1 名高山向导进行指导;(3)队员参加过省级以上登山协会组织的登山知识和技能的基础培训及体能训练;(4)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持有相应资格证书,1 名登山教练或高山向导最多可以带领 4 名队员。外国登山团队必须由中方陪同人员(联络官)随同。联络官必须持有中国登山协会

11、或省、自治区登山协会颁发的联络官证书,并由中国登山协会或所在省、自治区登山协会派遣。(5)所有成员须经二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无障碍疾患;(6)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防寒、通讯、生活、医疗等基本器材装备;(7)攀登公布的山峰,申请者应当在活动实施前 1 个月提出申请;攀登未公布的山峰,申请者应当在活动实施前 3 个月提出申请;攀登 7000 米以上山峰,申请者应当在活动实施前 3 个月提出申请。许可程序 (1)成员全部由外国人组成的团队,由该团队提出申请,或者由外国团队委托我国省、自治区登山协会代理申请事宜。成员由外国人和中国人组成的联合登山队,由中国团队提出申请。(2)行政许可单位为山峰所在地

12、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山峰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处的,审批单位为攀登一侧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并向山峰交界处其他方省级体育主管部门通报。山峰为 7000 米以上的,审批单位为国家体育总局。许可时限 15 个工作日办结,其后 5 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关证件。需要提交材料(1)申请书;(2)发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3)登山团队成员名单及登山简历;(4)登山团队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资格证书复印件;(5)登山计划书;(6)装备清单。项目是否收费否办理机构 云南省体育局竞赛管理与业余训练处办理机构基本信息负责人:李宝莲 联系人:钟焕娣 联系电话:0871- 3162582 0871-3166150地址:昆

13、明市东风东路 99 号省体育局办公楼 3 楼投诉监督电话0871-3138955 0871-3163154- 6 -云南省体育局行政许可项目(六)名称 内容项目名称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许可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 号)第 336 项;(2)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许可条件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4)有必要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5)有社会体

14、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6)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原件 1 份) ;(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的条件:(1)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2)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3)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4)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5)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6)有社会体育指导员;(7)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许可程序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程序:举行 200 人及其以上健身气功活动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拟出实施方案,并报云南省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审批,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经公安机关许可

15、。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程序:(1)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2)各州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查申请人资质条件,合格者予以审批,并报云南省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备案。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许可时限 15 个工作日办结,其后 5 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关证件。需要提交材料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材料:(1)申请书;(2)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地点、时间、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3)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5)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材料:(1)

16、申请书;(2)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3)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4)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5)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项目是否收费否办理机构 云南省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办理机构基本信息负责人:和其春 联系人:马莉琼联系电话:0871- 3103228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 99 号拓东体育场 3 号门- 7 -投诉监督电话0871-3138955 0871-3163154云南省体育局行政许可项目(七)名称 内容项目名称 开办武术学校的许可许可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 337 项;(2)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 (2000 年 7 月 27 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许可条件 (1)武术学校必须要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2)武术学校必须具备与所设置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3)举办武术学术校单位、个人需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提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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