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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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一、 任务来源国家标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规划(20112015 年)的要求起草,项目完成时间为 2015 年。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山东省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四川省泸州市医疗管理局六家单位联合起草。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标准化体系建设中急需制定的基础标准之一。二、编制目的和意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是对社会保险法的细化,是结合

2、社会保险本身特点,体现法理精神的管理规定。本标准的制定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好规范,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经办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2面。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主体、程序和责任,不仅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取社会保险费实现了责权统一,简化了手续,明确了处罚措施,还明确了用人单位申报和缴费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和人数的如实按月申报。克服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能经办、被动式的接收企业缴款,缺乏征缴手段的现象,有利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职能显性

3、化、制度化的体现,有利于扩面征缴。二是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纳的工作程序,提高经办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明确并统一规范了用人单位按月申报需提供的材料以及单位和职工人员信息;制定了统一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格;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提供的服务、以及处罚流程和相关材料,部门衔接(经办机构和行政部门、金融机构、法院)的步骤和相关材料,这些要求都是刚性的、统一的,克服了工作的随意性,有利于制定社会保险申报缴纳工作的标准化流程,有利于建立面向参保对象的统一服务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高社会保险的公信力。三是维护各类参保单位和广大参保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促进社会保险制

4、度可持续发展。3这个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是根据全国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参保的历史情况来看,用人单位参保率或者缴费基数都偏低,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和职工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这种低参保率低缴费基数的情况继续存在的话,百姓的诉求必然越来越多,积压的问题必然越来越大,如果按照现有的扩面征缴水平,目前没有参保的人群以后又会形成新的历史遗留问题。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透明、公平、公正的参保缴费环境,从而间接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社会上参保率提高了,也就解决了企业的后顾之忧。另外,只有更多企业参保,抚养比才会下降,费率才会降低,企业的负担才会减轻。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建立的是对参保人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

5、育等情况下依法提供物质帮助,使其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这就需要资金的保障,扩面征缴是资金的主要来源,社会保险覆盖面越广,基金征缴量越大,保障能力越强,可持续能力也就越强。三、制定原则本标准的起草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一)实用性原则本标准作为我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领域的第一项国家标准,在编制过程中既体现了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作环节、操作规范等方面的共性要求;又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4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作在内容、形式和条件等方面的差异,进而通过分步骤、分阶段地推进达到共同目标,并促使各地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中较好的解决经办工作差异化、不平衡的问

6、题,因此具有广泛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二)规范性原则作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规范,本标准首先体现了申报缴纳的规范性。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颁布实施的 GB/T 27768-2011社会保 险服务 总则为依据,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议公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为基础,充分吸收和借鉴各地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的成熟做法和先进经验,用标准的格式和语言,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工作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及程序进行规范性阐述。四、编制过程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规划(2011-2015)的要求,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于 2014 年启动,项目完成时间为 2

7、015 年。根据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2014 年 1 月,在全国征集该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组成员。在各地申报基础上,经研究,决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山东省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四川省泸5州市医疗管理局 5 家单位组成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组,牵头单位为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充分体现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起草小组系统学习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方面相关的政策文件,并充分借鉴了 GB/T27768-2011社会保险服务 总则 的编写工作经验。同时,编写过程中注重加

8、强成员单位间的沟通交流,注重与整个社会保险标准体系保持协调一致。本标准的编制包括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2014 年 7 月2014 年 8 月,北京市社保中心收集基础文献资料,起草标准草案和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及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编制说明。第二阶段:2014 年 9 月份,在北京市范围内各区(县)社保中心讨论“ 征求意 见稿” ,进行修改,制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并由北京市社保中心牵头,组织江西省社保中心、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山东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四川泸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在北京召开讨论会,对征求意

9、见稿进行第一次讨论,并进行修改。第三阶段:2014 年 10 月2014 年 11 月,由北京市社保中心牵头,组织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第二次、第三次讨论,6并进行修改。第四阶段:2014 年 10 月2014 年 12 月,北京市社保中心联系北京市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全程把关。2014 年 12 月底前,完成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定稿。五、标准的主要内容本标准共分七章,主要内容如下:(一)范围在“ 范 围” 一章中,介绍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和本 标准所适用的领域。(二)规范性引用文件本章罗列了本标准中引用的 4 项全国性政策文件。(三)术语和定义本章定义了标准中出现的社会保险经办、社会

10、保险费统一征收和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制度共 3 项术语。(四)总体目标本章对申报缴纳中遇到的常见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五)、 (六)、 (七)基本规范本章细化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主要内容。六、重点内容的处理(一)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中未对社会保险缴费7年度作出统一的规定及解释,各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缴费年度也各不相同。在标准中,对社会保险缴费年度作出了定义,即上一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确定各项社会保险 12 个月的缴费期间。(二)关于统一征收1各项社会保险费应当统一征收,而不是分险种征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

11、例(国务院令第 259 号)规定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对于工伤、生育保险的统一征收问题授权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统一征收的是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这五险均应当实行统一征收。2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统一。目前社会保险费在全国各地由不同的机构征收,国务院将深入研究后确定统一征收机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运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节约社会保险运行和管理成本。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三)关于核定职能1.规定草案征求意见时,国税总局提出:“草案应回避社保费核定” 的意见 ,认为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理解为应8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需要核定,由用人单位自行缴纳,征收机构仅需要事后检查少缴、漏缴情况并予以纠正。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3.经询问,国务院法制办回复,只要社会保险法没有不同规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就继续生效,同意由社保经办机构履行核定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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