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东财产保险公司费用率监测制度(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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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粤东财产保险公司费用率监测制度(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粤东地区财产保险市场秩序,规范费用列支行为,解决财务数据不真实问题,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费用”,是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开支。第三条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市场发展状况合理确定费用水平,确保费用列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真实性的要求。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粤东地区财产保险公司。第二章 费用分类第五条 财产保险公司列支的费用包括赔付支出、固定费用和变动费用。 赔付支出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给付,以及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直接

2、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固定费用是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营而发生的日常费用,包括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无形资产摊销、折旧费、租赁费。变动费用是为开展保险业务而发生的展业费用,包括除固定费用以外的一切费用。第六条 变动费用分为手续费(含经纪费,下同)和业务管理费(变动部分)。手续费是财产保险公司向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支付的保险中介费用。业务管理费(变动部分)是除代理手续费以外的其他变动费用。2第三章 支付对象第七条 变动费用的支付对象分为个人和单位。个人对象包括正式员工、个人代理人和其他人员;单位对象包括保险中介机构和其他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3、、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第八条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与正式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严格区分公司正式员工和个人代理人,不得向公司正式员工支付手续费。严 禁公司正式员工用工资直接或变相向他人返还费用或支付回扣。第九条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与个人代理人、保险中介机构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不得向未取得保险监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经营许可证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保险代理资格的个人代理人支付手续费,不得向个人代理人、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业务管理费。第十条 财产保险公司列支费用前,应当核实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具有保险监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经营许可证,应当核实其他机构是否具有合法的经营证照。第十一条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在保单

4、上清楚列示从事有关保险销售活动的正式员工、个人代理人姓名或保险中介机构名称,并提示投保人核实保单列示的人员、机构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第四章 手续费列支第十二条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发生额列支手续费,并如实进行财务核算。第十三条 支付手续费的保险业务应当是在公司营业场所以外3真实发生的代理业务,公司直接业务不得提取手续费,严禁通过保险中介机构虚开手续费发票,严禁通过虚挂个人代理人套取手续费。第十四条 对于签订代理合同的个人代理人,不得领取手续费以外的报酬,严禁代理人和保险中介机构在财产保险公司直接或变相报销费用。第十五条 支付手续费必须使用向广东保监局报备的单一银行帐户,通 过银行

5、转账方式支付,并必须取得保险中介机构在线据实开具的发票。第十六条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在代理手续费会计凭证后附保险中介业务清单(列示项目包括保单号、险种、保险期间、保费金额、代理人或经纪人、以及代理手续费支付比例、支付金额、支付对象、支付时间、付款银行账户和收款银行账户等)、保险中介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第五章 业务管理费列支第十七条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发生额列支业务管理费,并如实进行财务核算。第十八条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明确开支范围、标准,规范报销行为,不得虚假记载业务及管理费。严禁在直接理赔和间接理赔费用中虚列费用。第十九条 业务管理费报销的支付对象不得为个人代理人、保险中介机构,

6、领取费用的单位或人员不得向个人代理人、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二次分配。第二十条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规范车船使用费、修理费、差旅费的开支管理。燃油费、路桥费的报销金额应在公司车辆正常使用范围4以内;车辆维修应提供详细合理的修理内容清单;对差旅费的报销应制定明确的标准,报销人员如实填写报销单,列明事由、时间、地点等项目。第二十一条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规范邮电费、办公费的开支管理。公司应制定通讯费用报销的相关制度,邮电通讯费的报销金额应与公司实际制定的标准相符;办公用品的开支应与机构维持日常办公工作合理所需支出相符。第二十二条 支付业务管理费,必须取得等同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 发票记载的事项必须真实发生。第

7、二十三条 业务管理费科目下“其他” 科目的列支比例不得超过业务及管理费总金额的 2%。第二十四条 支付业务管理费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或现金支票。第六章 业务检查第二十五条 汕头保监分局(以下简称“我分局” )将以下费用指标作为监管指标, (一)横向指标1、手续费比例(手续费保费收入);2、业务管理费(变动部分)比例(业务管理费(变动部分)保费收入);3、变动费用比例(手续费比例业务管理费(变动部分)比例);4、变动费用比例增长(=本月累计变动费 用比例上一年度变动费用比例);55、综合赔付率(=( 赔 付支出_赔款支出-摊回赔付支出(损益)_赔款支出+ 赔付支出_分保赔付支出

8、(损 益)+ 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摊 回未决 赔款准备 金)已赚保费);6、交通费用比例(=本年累计(车船使用费 +差旅费+修理费)业务管理费(变动部分);7、薪酬比例(=本年累计职工薪酬业务管理费(变动部分));8、物品费用比例(=本年累计(邮电费+公杂费+电子设备运转费+会议费) 业务 管理费 (变动部分);9、动态费用科目比例。选取粤东产险机构业务及管理费科目(固定费用及以上指标中提及的科目除外)中“ 占比增长” 较为异常的 2 个二级科目作为动态费用科目。其中:动态费用科目比例(XX 科目“占比增长”)指标当年 XX科目累计/当年业务及管理 费用累计上年度 XX 科目累计/上年度全年业

9、务及管理费用累计。(二)纵向指标纵向指标为机构各业务及管理费二级科目(固定费用除外)中波动幅度绝对值最大的五个科目的总波动幅度,总波动幅度比例为此五个纵向指标的绝对值之和。其中,xx 科目波动幅度月度累计 xx 科目费用占业务及管理费(变动部分)比例上年年末同类比例。各项监管指标、计算数据来源为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第二十六条 以地市级公司年度保费收入为标准,将粤东地区财产保险公司分为三类,同类公司间费用水平具有可比性。(一)保费收入 1200 万元以下(含 1200 万元);(二)保费收入 1200 万元6000 万元(含 6000 万元);6(三)保费收入 6000 万元以上。年度保费收入

10、是根据数据统计当月本年累计已实现保费金额,按照平均进度原则估算的全年保费金额。第二十七条 每月结束后 20 日内,我分局将对指标进行测算,并将主要指标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每季度结束后 20 日内,我分局将本季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一)同类财产保险公司中,变动费用比例最高的公司;(二)同类财产保险公司中,变动费用比例增长最高的公司;(三)同类财产保险公司中,除变动费用比例外其他横向指标中同时有两项以上处于同类公司最高的公司;(四)总科目波动幅度排名粤东地区前三位的公司。以上条件可剔除机构成立时间因素影响。第二十八条 我分局对重点监管对象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每季度确定一次重点监

11、管对象及相应的监管措施。监管措施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本年度首次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机构,对其下发风险提示函;(二)本年度两次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机构,对其下发风险提示函并抄送其省级分公司;(三)本年度三次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机构,对其进行监管谈话;(四)本年度四次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机构,对其进行现场检查。第二十九条 财产保险公司费用列支行为违反上述费用列支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一经查实,我分局将依法从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7关负责人责任。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完善和改造财务、 业务管理系统,切实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施行后,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可以依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合理制定行业自律措施。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我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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