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健险 平安保险团体意外伤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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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 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 保险对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责任本合同中的重大疾病分为基本重大疾病与其它重大疾病两类,基本重大疾病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投保,其它重大疾病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投保,具体疾病种类及疾病定义以本保险合同第十七条释义为准。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

2、日起 30 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本合同所附且经投保人投保的重大疾病(以下简称“重大疾病 ”),本公司按保 险金 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 30 日内(续保除外)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4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第四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

3、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第五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5第七条 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

4、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第八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5、除另有约定外, “重大疾病保 险金” 的受益人 为被保险人本人。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一)“重大疾病保 险 金” 的申请6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符合本保险合同第十七条释义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

6、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变动(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相应保险费的次日零

7、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退保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该被保险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次日零时起丧失。如投保人7要求的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资格自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零时起丧失。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三)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少于五人,或低于投保人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第十二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

8、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或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第十三条 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8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

9、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第十五条 解除合同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未发生索赔的,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2解除合同申请书;3投保人身份证明。(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

10、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明确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9起诉。第十七条 释义【本公司】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五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投保人】指投保单位。【被保险人】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医院】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

11、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基本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患的下列疾病:(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10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 B

12、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三)脑中风后遗症指

13、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1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五)冠状动脉搭桥术(

14、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七)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12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15、八)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九)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十)双目失

16、明(保障自 12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始)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13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十一)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十二)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十三)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保障至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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