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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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贵 州 省 工 伤 保 险 经 办 规 程 ( 试 行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二 章 社 会 保 险 登 记第 一 节 参 保 登 记第 二 节 变 更 登 记第 三 节 注 销 登 记第 四 节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管 理第 三 章 工 伤 保 险 费 征 缴第 一 节 基 数 核 定第 二 节 费 率 核 定第 三 节 缴 费 核 定第 四 节 缴 费 结 算第 五 节 欠 费 管 理第 四 章 工 伤 医 疗 、 康 复 与 辅 助 器 具 配 置 管 理第 一 节 协 议 管 理第 二 节 工 伤 医 疗 管 理第 三 节 工 伤 康 复 管 理第 四 节 辅 助 器 具

2、配 置 管 理第 五 章 工 伤 待 遇 审 核第 一 节 工 伤 登 记 第 二 节 医 疗 ( 康 复 ) 待 遇 审 核2第 三 节 辅 助 器 具 配 置 费 用 审 核第 四 节 伤 残 待 遇 审 核第 五 节 工 亡 待 遇 审 核第 六 节 涉 及 第 三 人 的 工 伤 待 遇 审 核第 七 节 先 行 支 付 审 核第 六 章 工 伤 待 遇 和 专 项 费 用 支 付第 一 节 工 伤 待 遇 支 付第 二 节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费 、 工 伤 预 防 费 支 付第 三 节 工 伤 待 遇 调 整第 七 章 财 务 管 理第 一 节 收 入 管 理 第 二 节 支

3、出 管 理 第 三 节 会 计 核 算第 四 节 预 算第 五 节 决 算第 八 章 信 息 管 理第 一 节 统 计第 二 节 精 算第 三 节 信 息 系 统第 九 章 稽 核 监 督第 一 节 稽 核 内 容第 二 节 稽 核 程 序 与 处 理第 三 节 内 部 监 督第 十 章 权 益 记 录 与 服 务3第 一 节 记 录 与 查 询 第 二 节 业 务 档 案第 十 一 章 附 则附 : 工 伤 保 险 经 办 业 务 用 表4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贵 州 省 工 伤 保 险 业 务 经 办 管 理 , 规 范 和 统 一经 办 操 作 程 序 , 依 据 中

4、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 工 伤 保险 条 例 和 贵 州 省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部发 工 伤 保 险 经 办 规 程 制 定 本 规 程 。第 二 条 贵 州 省 各 市 、 州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经办 机 构 ”) 经 办 工 伤 保 险 业 务 适 用 本 规 程 。第 三 条 工 伤 保 险 经 办 业 务 划 分 为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 工 伤 保险 费 征 缴 , 工 伤 医 疗 、 康 复 与 辅 助 器 具 配 置 管 理 , 工 伤 待 遇审 核 , 工 伤 待

5、遇 和 专 项 费 用 支 付 , 财 务 管 理 , 信 息 管 理 , 稽核 监 督 , 权 益 记 录 与 服 务 等 内 容 。第 四 条 经 办 机 构 内 设 登 记 、 征 缴 、 业 务 、 财 务 、 信 息 、稽 核 、 档 案 等 管 理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登 记 部 门 、 征 缴 部 门 、 业务 部 门 、 财 务 部 门 等 )。各 级 经 办 机 构 应 明 确 岗 位 职 责 , 建 立 管 理 、 服 务 、 监 督 、考 核 等 工 作 制 度 , 保 证 业 务 经 办 的 规 范 、 便 捷 、 高 效 、 优 质 。5第 二 章 社 会 保

6、 险 登 记社 会 保 险 登 记 包 括 参 保 登 记 、 变 更 登 记 、 注 销 登 记 、 社 会保 险 登 记 证 管 理 等 内 容 。第 一 节 参 保 登 记第 五 条 登 记 部 门 应 及 时 接 收 用 人 单 位 上 报 的 成 立 、 终 止 的信 息 。 信 息 包 括 : 工 商 注 册 号 、 单 位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注册 类 型 、 成 立 日 期 、 变 更 事 项 、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等 内 容 。第 六 条 登 记 部 门 应 及 时 接 收 用 人 单 位 上 报 的 参 保 人 员 出 生 、死 亡 、 公 民 身

7、 份 号 码 、 姓 名 变 更 以 及 户 口 登 记 、 迁 移 、 注 销 等情 况 , 掌 握 个 人 信 息 变 动 情 况 。第 七 条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时 , 登 记 部 门 为 其 办理 工 伤 保 险 参 保 登 记 。 用 人 单 位 需 填 报 贵 州 省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表 ( 表 2-1) 并 提 供 以 下 证 件 和 资 料 :( 一 ) 营 业 执 照 、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记 证 书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证 书 或 批 准 成 立 证 件 ;( 二 ) 组

8、织 机 构 统 一 代 码 证 书 ;( 三 ) 经 办 机 构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件 和 资 料 。对 在 本 地 区 外 参 加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项 目 而 申 请 在 本 地 区 参 加工 伤 保 险 的 , 还 应 提 供 其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及 本 地 区 外 的 参 保 缴费 证 明 。跨 地 区 的 特 殊 行 业 应 采 取 相 对 集 中 的 方 式 在 统 筹 层 次 较6高 的 地 区 异 地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第 八 条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为 其 职 工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时 , 需填 报 贵 州 省 参 加 社 会

9、 保 险 人 员 登 记 变 动 申 报 名 册 ( 表 2-2)并 提 供 以 下 证 件 和 资 料 :( 一 ) 居 民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二 ) 劳 动 合 同 等 用 工 手 续 ;( 三 ) 经 办 机 构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件 和 资 料 。第 九 条 登 记 部 门 应 自 受 理 用 人 单 位 申 报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审核 完 毕 。 审 核 通 过 后 , 根 据 用 人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或 其 他 批 准 成立 证 件 中 登 记 的 主 要 经 营 范 围 , 对 照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 GB/T4754

10、2011) 和 工 伤 保 险 行 业 风 险 分 类 表 ( 关 于 工伤 保 险 费 率 问 题 的 通 知 劳 社 部 发 200329 号 ) , 确 定 其 行 业 风险 类 别 。经 办 机 构 向 首 次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用 人 单 位 核 发 社 会 保 险登 记 证 , 为 首 次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职 工 个 人 建 立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核 发 社 会 保 障 卡 。未 通 过 参 保 审 核 的 , 登 记 部 门 应 书 面 向 用 人 单 位 说 明 原因 。第 十 条 用人单位要为本月申报缴费期结束后新招录的职工及时申报并补缴工伤保险

11、费,登 记 部 门 根 据 其 填 报 的 贵 州 省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人 员 登 记 变 动 申 报 名 册 及 相 关 资 料 ,为 其 办 理 职 工 参 保 预 登 记 , 并在下月申报缴费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在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按月申报工伤费数额7(人员名单核实)生效后即视为工伤保险关系建立,并从工伤保险关系建立的次日起,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 二 节 变 更 登 记第 十 一 条 用 人 单 位 在 以 下 事 项 变 更 时 , 填 报 贵 州 省 社 会保 险 变 更 登 记 表 ( 表 2-3) , 并 提 供 本 规 程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证 件

12、和 资 料 , 登 记 部 门 为 其 办 理 工 伤 保 险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 一 ) 单 位 名 称 ;( 二 ) 单 位 地 址 ;( 三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 四 ) 单 位 类 型 ;( 五 ) 组 织 机 构 统 一 代 码 ;( 六 ) 主 管 部 门 或 隶 属 关 系 ;( 七 ) 开 户 银 行 及 账 号 ;( 八 ) 经 营 范 围 ;( 九 ) 经 办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十 二 条 用 人 单 位 用 工 情 况 发 生 变 更 时 , 需 填 报 贵 州 省参 加 社 会 保 险 人 员 登 记 变 动 申

13、 报 名 册 并 提 供 以 下 证 件 和 资 料 :( 一 ) 新 招 录 : 劳 动 合 同 等 用 工 手 续 ;其 中 属 于 招 录 外 单 位 在 册 不 在 岗 职 工 ( 含 企 事 业 单 位 停薪 留 职 人 员 、 未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人 员 、 下 岗 待 岗 人 员 及 经营 性 停 产 放 长 假 人 员 ) 在 本 单 位 从 事 临 时 劳 动 , 存 在 多 重 劳动 关 系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 需 提 供 劳 动 协 议 或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的8证 明 ;( 二 )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 劳 动 合 同

14、 到 期 、 开 除 、 辞退 、 辞 职 、 应 征 入 伍 等 相 关 资 料 或 证 明 ;( 三 ) 退 休 : 退 休 审 批 表 ;( 四 ) 死 亡 : 居 民 死 亡 医 学 证 明 书 或 其 他 死 亡 证 明 材 料 ;( 五 ) 其 他 情 形 : 经 办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第 十 三 条 登 记 部 门 对 用 人 单 位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化 的 , 收 回 原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 并 重 新 核 发 。 对 职 工 姓 名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发 生 变 更 的 , 更 新 社 会 保 障 卡

15、。未 通 过 变 更 审 核 的 , 登 记 部 门 应 书 面 向 用 人 单 位 说 明 原因 。第 3 节 注 销 登 记第 十 四 条 用 人 单 位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时 , 填 报 贵 州 省 社 会 保险 注 销 登 记 表 ( 表 2-4) , 登 记 部 门 为 其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注 销 登记 手 续 :( 一 ) 营 业 执 照 被 注 销 或 吊 销 ;( 二 ) 被 批 准 解 散 、 撤 消 、 合 并 、 破 产 、 终 止 ;( 三 )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根 据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用 人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被 注销 或 吊 销 且 连 续 两 年 未 办 理 登 记 证 验 证 , 经 办 机 构 可 强 制 进行 注 销 登 记 。第 十 五 条 用 人 单 位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时 , 根 据 注 销 类 型 分 别9提 供 以 下 证 件 和 资 料 :( 一 ) 注 销 通 知 或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单 位 破 产 等 法 律 文 书 ;( 二 ) 用 人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或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解 散 、 撤 消 、终 止 或 合 并 的 有 关 文 件 ;( 三 ) 社 会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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