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上传人:艾力 文档编号:29210770 上传时间:2018-01-22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8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务手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2006 年 7 月前 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建立机 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获得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通 过“ 奖优罚劣”的发挥保险费率经济杠杆手段作用,促进驾驶人增强安全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 维护社会 稳定。交强险实务知识1、什么人需购买交强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机动车所有人、

2、管理人自交强险施行之日起 3 个月内要投保交强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 上放置保险标志。在交 强险 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 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 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原商业三责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2、交强险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3、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赔偿限额种类 有责 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50000 元 100

3、00 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8000 元 1600 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 元 400 元共计 60000 元 12000 元4、交强险的费率5、交强险实施的第 1 年实行全国统一的基础费率,自第 2 年起,交 强险费率将与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挂钩,安全 驾驶者将享受 优惠费率, 经常违章和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6、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 1 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车辆使用性质 车 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6 座以下 6 座以上 - - -家庭自用汽车1050 1100 - - -非营业客车 6 座以下 6-10 座 10-20 座 20 座以上 -企业 1000 11

4、90 1300 1580 -党政机关、事业团体 950 1070 1140 1320 -营业客车 6 座以下 6-10 座 10-20 座 20-36 座 36 座以上出租、租赁 1800 2360 2580 3730 3880城市公交 - 2250 2520 3270 4250公路客运 - 2350 2620 3420 46902 吨以下 2-5 吨 5-10 吨 10 吨以上 -非营业货车1200 1630 1750 2220 -2 吨以下 2-5 吨 5-10 吨 10 吨以上 -营业货车1850 3070 3450 4480 -特种车型一 特种车型二 特种车型三 特种车型四 -特种车6

5、040 2430 1320 5660 -50CC 及以下50CC-250CC(含)250CC 以上及侧三轮 - -摩托车120 180 400 - -农用型拖拉机14.7KW 及以下农用型拖拉机14.7KW 以上运输型拖拉机14.7KW 及以下运输型拖拉机14.7KW 以上 -拖拉机待定 待定 待定 待定 -1、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2、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特种车二:用于牵引、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特种

6、车四:集装箱拖头。3、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 50%计算。7、事故中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的将在下列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驾驶人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以上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在下列情况下,由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8、投保与退保 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交强险;交强险投保后不得退保,但(以下情况除外:被保险机动车依

7、法被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保险公司按照规定退还相应保费。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投保人也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除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9、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须负以下法律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 2 倍罚款;对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将不得予以登记; 未放置保险

8、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有可能受到被收缴,扣留 该机动车等处罚,并 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交强险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赔偿项目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整

9、容费、营养费交强险实务提示投保时1、请您从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详细名单可登陆 查询)在京分公司营业网点购买交强险,或通过经上述保险公司委托、具有 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销售网点,或持有保 险代理从业人员展(执)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购买交强险。2、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 请您不要重复投保。为了得到更高水平的风险保障,您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商业保险。3、您应在保险公司的协助指导下,真 实、准确填写交强险投保单的各项信息(如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号牌号 码、使用性 质和机 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提供被保

10、险机动车的行 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等),并留意两证是否年检。 请在投保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4、购买交强险时,您应一次支付全部保费。投保后5、您应在被保险机动车上合适位置放置保险标志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摩托车和拖拉机的 驾驶员要随身携带便携式保险标志。6、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您应及时通知保 险公司,并 办理批改手 续。7、交强险的保险期为 1 年。合同期满,您应及时续 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出险后8、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您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

11、施;(2)及时通知保险公司;(3)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和事故调查。9、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您在索赔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材料:(1)交强险的保险单;(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7)其他与确认保

12、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关的证明和资料。10、保险公司自收到赔偿申请后的对应事项: 自收到您的赔偿申请之日起 1 日内,书面告知您需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之日起 5 日内,确立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将核定结果通知您。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与您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赔偿保险金。交强险服务投保指南1、有资格经营交强险业务的在京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和联系方式目前保监会已经批准 22 家中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并向社会公示,其中在北京设有分公司的保险公司的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基本信息如下:公司名称 地

13、址(邮编) 24 小时服务电话 网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17 号(100010) 95518 http: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6 层(100031) 95500 http: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西城区金融大街 23 号平安大厦15 层(100032) 95512 http: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宣武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 1 号高新大厦 13 层(100055)9550968568866http: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汇园 11 号楼丰汇时代

14、大厦东翼 9-10 层(100032)66532688 http: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 18 号首府大厦 3 号楼(100010) 95585 http: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东城区东直门内海运仓 1 号海运仓国际大厦 7 层(100700) 64405558 http: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22 层(100037) 68423665 http:www.tianan-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2 号数码大厦 B 座 16 层(100086) 95590 http:www.ccic-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东城区灯市口大街 50 号新中原大厦 7 层(100006) 65238686 http: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东三环北路东方路 9 号东方国际大厦 4 层(100029) 95599 http: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501(100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保险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