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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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域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计划/政府工作计划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省消防条例,以遏止较大以上火灾事故为目标,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业主)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全面排查整治区域性火灾隐患,为促进州域经济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二、工作目标全面掌握辖区存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情况,通过拆建、搬迁、整修改造等多种措施,将整治区域性火灾隐患与城镇改造搬迁有机结合,全面推动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加快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区域性火灾隐患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隐患反弹,达到“减少火灾隐患存量

2、,控制火灾隐患增量”的目标。三、组织领导成立州区域性火灾隐患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常务副州长任组长,副州长任副组长,区域性火灾隐患主责部门、州公安、工商、安监、商务、住建、城管、教育、交通运输、人防、供电、供水、供气、消防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消防支队,州政府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州公安局副局长、州消防支队支队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四、整治范围全州范围内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连片经营的商业街(区),“棚户区”、“城中村”、出租屋、连片村寨等严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五、整治步骤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月10日至2月28日。召开新闻发布

3、会,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发布专项整治信息,公告专项整治工作的时间、范围和方案。第二阶段:摸底排查,3月1日至3月20日。各地对“清剿火患”战役中排查发现的各类区域性火灾隐患进行清理,并组建工作专班开展一次“回头看”,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排查,切实摸清本辖区内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建立隐患台账和档案。第三阶段:论证挂牌,3月21日至3月31日。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组织对区域性火灾隐患进行论证,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确定整改责任主体,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对责任主体不明的区域性火灾隐患,以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并实行挂牌督办。第四阶段:

4、集中整改,4月1日至8月31日。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整改主责单位根据整改方案,全面启动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各地政府对整改进展情况适时进行督办,掌握整治动态,组织协调多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推动整改有序进行。第五阶段:整改验收,9月1日至9月30日。州政府对各县市整治区域性火灾隐患的情况进行专项考评验收,并将考评结果列入全年社会消防工作考评成绩,严格实行奖惩。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迅速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定期召开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掌握工作进展动态,研究和破解整改难题,适时对整改工作进行督办,协调有关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全力

5、推进整治工作。各县市政府要将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作为20*年社会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安排部署。(二)落实整改责任。各地要认真落实整改责任,确保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成效。一是落实整改主体责任,确保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具体实施;二是落实整改监管责任,强化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的部门(行业)监管;三是落实消防监督责任,加大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的技术指导和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四是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加强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部署、督办和联合执法。(三)广泛宣传发动。采取召开信息发布会等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发布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的时间、范围、方案,及时公告本辖区区域性火灾隐患的情况,并对整改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曝光。要做好有关单位或业主的说服教育工作,争取有关单位和业主对整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使其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达到自觉整改火灾隐患的目的。(四)严格监督执法。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大对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的消防监督执法力度,加大整治过程中的消防技术指导力度,确保整改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确保隐患整改取得成效。(五)及时反馈信息。各县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每一阶段结束后2日内书面上报工作小结和总结材料。区域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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