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浦东新区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浦东新区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上海浦东” 门户网站(网址:)上查阅《指南》、浦东新区档案馆或者浦东新区图书馆查阅或者领取《指南》一、主动公开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上海市浦东新区监察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 上海浦东” 门户网站(网址:)政务栏目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根据主题、部门、体裁等不同编排体系查询《目录》,也可以到浦东新区档案馆查阅,具体地址:浦东新区迎春路520 号 1 楼公开形式2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具体网址为()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
该查阅室地点位于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01 号 1 号楼 1608室,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1:30,下午 1:30-5:00)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半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这类信息 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 30 日内公开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3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公开范围本机关首批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浦东新区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进行查阅,具体地址: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01 号 1 号楼 1608 室受理机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监察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01 号 1 号楼,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 一 11:30、下午 1:30-5:00。
受理机构联系:28282196,号码:58315189,通信地址: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01 号 1 号楼,邮政编码:200135,电子邮箱地址:jcw@ 或浦东新区门户网站 “网上咨询”栏目 提出申请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4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上海浦东” 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2.信函、电报、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的字样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人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5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答复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收费标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由市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三、监督投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28282200,电子邮箱:jcw@,地 址:地址世纪大道 2001 号 1 号楼 1609 室,邮编:200135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四、复议、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海市监察局或者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