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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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禄丰县西河水库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行为,消除不安全因素,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及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和避免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禄丰县西河水库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在禄丰县西河水库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 禄丰县西河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禄丰县

2、西河水库建设所属工程项目,参建各方管理人员及全体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和执行本细则。第二章 实施细则第四条 安全管理规定 1、各类安全检查、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活动等,工程局通知到参建各单位、部门相关人员,参会人员必须按时、按要求参加,违者处罚 500 元/人次,连续两次处罚 1000 元/人次,开会迟到者处罚 100 元/人次,并由责任人向工程局说清楚; 22、各标段新入场的施工人员,项目部必须对新进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用未经安全培训或安全交底的人员进入施工,违者处罚 500 元/人次; 3、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人员的人事管理档案(含姓名年龄,性别、籍

3、贯、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等) ,使用流动人口的并及时上报工程局安全室、当地派出所备案,违者处罚 200 元/人次; 4、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等管理台帐,违者处罚 500 元查次; 5、各单位新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 2 日内将特种作业人员的有效操作证复印件交到工程局安全室备案,违者处罚 100 元/人次天。 6、安全室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必须严格执行,未按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或未整改的,违者处罚 1000 元/令次。 7、各标段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部与施工班组签订安全生产

4、责任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落实的罚款500元。8、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电焊工、架子工、空压机工、起重工、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爆破员等)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地方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违者处罚 500元人次; 9、施工过程当中,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不全面,不履3行审批手续,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编制的不具体、不能指导施工实际,未经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审批,各项安全技术交底编制不细致、操作性不强、没有针对性、安全交底不到位,未履行交底双方签字手续的,违反者每缺一项罚款500元。10、各标段项目部要每周组织本单位管理人员、施工队长、安全员召开安全周例会,认真分析研

5、究安全工作及传达相关安全精神和要求,并形成会议纪要,违者处罚 500 元/次。 11、各标段负责安全的项目副经理(或工地负责人)每周组织一次本标段范围内安全检查,检查要有痕迹资料,并形成检查纪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措施不到位、未落实责任人,违者处罚 500元次。 12、各标段必须建立工伤事故档案,如实上报工伤事故,未建立工伤事故档案,不按月及时上报工伤事故报表的,罚款 500 元。发生重伤、死亡和重特大伤亡事故的,按照事故管理处罚(不包括上级罚款) 。第五条 个人劳保及现场规定 1、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各参建单位不论领导、工作人员、民工,必须配戴安全帽,严禁穿短裤、裙子、拖鞋、凉鞋及高跟鞋或

6、赤膊、赤脚工作,违者对个人给予 50 元人次的罚款,并对违反单位给予 200 元查次的罚款。 2、现场人员使用的劳保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绝缘手套等)必须符合标准要求,严禁购买和使用损坏的、4报废的、不合格的劳保用品违反者对所在单位给予 200 元查次的罚款。 3、严禁在施工现场睡觉,各岗位(含设备操作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凡有睡岗、串岗、溜岗、脱岗及违反规程者,给予罚款 100 元/人次,造成事故者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4、严禁酒后上工地作业,违者 50 元人次,特殊工种(涉爆人员、电工、机械操作人员、高空作业人员)违者处罚 500 元人次 ;参加

7、工程建设的所有人员,严禁到水库、河道游泳,违者后果自负,并处罚款 200 元人次 。5、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上岗证、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安全员、班组长)必须佩戴相应的标识标牌,违者处罚 100 元人次。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操作证复印件,未带者视为无证操作,特种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佩戴相应的劳保用品(如绝缘手套、护目镜等)违者处罚 200 元人次。 7、各项目部必须对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并建立发放台账,不落实劳动保障措施凡受员工投诉属实的给予项目部 500元/次的罚款。 8、 、严禁使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一经发现,对项目部给予1000元人次的罚款。第六条 安全标识 1、在有必要提

8、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应设置符合规定的安5全标志,不设置或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给予 500 元/处次的罚款。 2、高压电缆、变压器、施工现场的孔、洞、坑、沟、悬石、临空面、高边坡等危险处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必要时根据要求设置防止人员入内的围栏,违者给予 500 元/处次的罚款。 3、排架施工、高处作业和易燃易爆场所(车间、仓库、炸药临时存放点等)必须有警示标识违者给予 500 元/处次的罚款。 4、标识牌损坏后必须及时更换,违者给予违者给予 100 元/处次的罚款。 5、爆破作业时,必须在警戒部位设警戒标志,违者给予 1000元/处次的罚款。 6、暂时停工部位必须设置警示标志,违者给予 50

9、0 元/处次的罚款。 7、不能载人的设备、故障设备必须设明显的安全标志,人员不能通过的部位要设禁行标志,违者给予 500 元/处次的罚款。 第七条 高空及排架作业 1、安全带、安全绳不按规范使用(如挂点不牢,低挂高用,人、物共用等)者,违者给予 200 元/人次的罚款。 2、不得使用打结,磨损严重和达报废标准的安全绳、安全带和安全网,违者给予 200 元/人次的罚款。 3、临空面、临边面不设防护栏、护栏不封闭、护栏高度不足(小于 1.2 米)的、未设踢脚板,给予 500 元/处次的罚款。 64、高空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必须有防坠落措施,材料应随用随吊,及时调整,用后及时清理,严禁使用抛掷方法

10、传递工具、材料,小型材料或工具应放入箱、筒或袋内。违者给予 200 元/人次处的罚款。 5、排架(钻爆台架)必须严格按安全措施进行搭设,搭设完成后必须执行验收制度,禁止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违者给予 1000元/人次处的罚款。 6、排架(钻爆台架)无爬梯、扶手的,作业平台、通道未满铺并绑扎牢固的,连墙件不足或不符合规定的,给予 200 元/元次处的罚款。 7、人员上、下脚手架,攀登高层构筑物,应走斜马道或搭设安全爬梯,不得沿绳、立杆或栏杆攀越,违者给予 200 元/人次的罚款。 8、严禁坐在平台、孔洞、井口边缘,严禁躺在安全网内休息,违者给予 100 元/人次的罚款。 9、高处或深坑超过 0.5

11、米的作业面,上、下必须安装交通梯,违者给予 200 元/次处的罚款。 10、高空、高危作业(上下交叉作业、排架搭设、拆除等)必须派专人进行监护,并在下部设置安全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车辆、设备通行,违者给予 1000 元/人次处的罚款。对不服从监护警戒人员劝阻强行进入危险区的人员给予 200 元/人次的罚款。 711、禁止使用存在孔洞、焊接接头、扭弯严重、严重锈蚀或裂纹等缺陷的钢管,竹跷板、木板材料的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违者给予 200 元/项次的罚款。 12、出现下列情况的给予 500 元/处次人的罚款。 (1)高处作业随手抛掷工器具、材料等物件;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施工

12、材料或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在高处进行嬉戏的。 (2)不按规程规定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 (3)爬梯无可靠防滑措施,侧面未安装扶手等安全防护措施的。 (4)工作平台、通道未满铺;平台板未加固;有探头板;临边无安全防护措施,下部未张挂安全平网,工作平台和悬臂通道堆放重物的。 (5)脚手板未绑扎牢,或强度、质量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使用废旧材料做脚手架或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以及高处作业临边未设防护栏和挡脚板的。 (6)高处危险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防护栏杆未设置踢脚、未设防护立网,防护隔离层、安全网搭设不牢固、不可靠

13、的。第八条 起重作业 违反下列规定作业的每次给予 500 元/人次的罚款。 81、吊装作业现场禁止非吊装作业人员进入,并须派人警戒。 2、不允许人与被吊物体或机件同时升降。 3、大件起吊应有审批的起吊措施,起吊前应先进行试吊,检查各部分受力情况,若正常方可继续起吊。 4、吊装时,整个现场应由一人统一指挥。 5、存在高空坠物危险的(起吊材料捆绑不牢固、长短不齐,吊件上松动附件没有清理干净)等。 6、钢丝绳断丝超过报废标准(绳股的单根钢丝数)的,未立即更换。7、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带病作业的。8、非起重人员指挥起吊或非起重作业人员从事起重作业的。9、起重机司机在作业间歇

14、过程中打盹睡觉的。 10、起重物吊起升高后,信号员不随机到降落区指挥而离开岗位的。11、吊运长型散件用单索捆绑的。 12、安排禁忌症人员操作起重机械的。 13、两台起重机同时抬吊大件没有措施、指挥不统一的。 14、 起重机工作时进行保养或维护的。 15、吊运物从人的上空通时,或人从吊运物下通行停留的。16、随意封闭升降、变幅、行走和重量限位装置的。917、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未按规程要求定期检验的。18、指挥信号不规范、不明确就启动的。 第九条 用电作业 1、禁止非电工进行操作,否则以 200 元/人次的罚款。 2、各工作面电线电缆架设布置必须规范、整齐、有序,线路混乱经指出拒不整改者给

15、予 500 元/处次的罚款。 3、各类电缆破损、老化必须及时更换,接头必须包扎规范、否则给予 200 元/处次的罚款。 4、施工现场内的低压架空线路应采用绝缘优质电缆,固定在绝缘子上,绝缘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并不得直接捆绑在树木、脚手架等上,更不得在地面上拖拉,线路过道必须做好防护,否则给予 200 元/处次的罚款。 5、配电柜必须使用规范的开关箱和开关柜,不得使用木板进行安装;所有用电设备、器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 否则给予 500 元/处次的罚款。 6、配电柜、开关箱应标明用电器的名称、责任人,做到标示清楚,否则给予 100 元/处次的罚款。 7、严禁私榙乱接电

16、线,不得使用“神仙挂钩”和从碘钨灯上二次接线,否则给予 200 元/处次的罚款。 8、在规定使用低压照明的地点使用高压照明器具,一经查出给予 500 元/处次的罚款。 109、狭窄、潮湿的作业环境必须使用 36V 以下的安全电压,否则给予 500 元/处次的罚款;潮湿环境不宜带电作业,一般作业应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板上,所有电器设备必须与潮湿环境隔离。违者给予 200 元/人次的罚款。 10、所有仓库内必须使用防爆型灯具,否则给予 100 元/处次的罚款。 11、施工现场照明灯高度不足 2.5m 的,给予 200 元/处次的罚款。 12、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盘、刀闸、电源板的,给予500 元/处次的罚款;用电器具应摆在干燥绝缘的环境中,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牢固接地(接零) ,接地线要符合标准,有电设备不准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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