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公共管理_小区的公共管理条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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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宅小区公共管理规定_小区的公共管理规定条例范本住在小区里要清楚小区的公共管理规定,这样才可以保证小区群众的和睦相处。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住宅小区公共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住宅小区公共管理规定范本 1为保持小区的清洁卫生,物业管理站设有保洁人员,负责小区各楼宇公共场所的清扫和垃圾清运,请各位居民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共同遵守以下公约。一、请自觉维护小区内房屋的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不高空抛物,不在楼内公共通道、楼梯走道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摆放物品。二、垃圾装袋,置于垃圾收集点内,以便及时收集。三、请勿把垃圾、胶袋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四、饲养宠物必须符合政府的

2、有关规定,且不得影响邻里休息。五、居民装修完毕,应立即清扫,不得将废物弃于楼道走廊及公共场所。六、小区内任何公共场所,均不得乱涂、乱画、乱张贴,违者负责清除和粉刷费用并在公告栏予以爆光。七、商业网点不得在公共场所、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公共场地扩大营业场地。八、请提醒进入小区的亲友,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整洁。九、物业管理站负责小区的垃圾清运和消杀工作,积极配合环卫、卫生防疫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环境卫生宣传,使住户人人爱清洁,个个讲卫生。住宅小区公共管理规定范本 2为保持小区清洁卫生,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以其业主(住户)和进入本小区人员共同遵守。嘉豪物业公司设有专职保洁人

3、员,负责小区各楼宇公共场所的清扫和垃圾清运,请各位业主给与全力支持和配合。一、自觉维护小区内房屋的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不高空抛物,不在楼内公共通道、楼梯走道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摆放物品;二、垃圾实行分类装袋。业主须将垃圾袋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处存放,以便于保洁员及时分类收集、清运,严禁将垃圾存放在门口及走廊和楼梯间;三、请勿把垃圾、胶带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禁止把生活垃圾、布屑、胶袋、石块等杂物投入下水道或楼宇间的天井内;四、严禁在小区内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烟头、果皮及瓜壳等;五、严禁在小区内乱倒垃圾、杂物、污水和随地大小便。严禁让所饲养的宠物在小区内便溺;保护小区路面、

4、楼道走廊的清洁;六、爱护小区公共设施,不得在公共场所门前、阳台堆放杂物;自觉维护好井盖、雨水口、果皮箱等环保设施;七、业主装修完毕应立即清扫,不得将废物弃于楼道走廊及公共场所。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堆土、堆料,文明施工,不得扰民,施工完毕料净场清;八、不得在树干、栏杆上晾晒衣物和被褥;九、小区内任何公共场所,均不得乱涂、乱画、乱张贴,违者负责清除和粉刷费用并在公告栏予以曝光。宣传橱窗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他人不得随意使用;十、积极参加小区的爱国卫家,防病防疫工作;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垃圾清运和消杀工作,积极配合环卫、卫生防疫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环境卫生宣传,使住户人人爱清洁,个个讲卫生;十一、停车场的公

5、共通道应保持畅通合清洁,不得堆放物品或停放车辆,不得在停车场撒水,并请提醒进入小区的亲友,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整洁;十二、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十三、坚持周末清洁日活动,清除白色污染,消灭“四害” 。人人动手,人人有责,共同保护小区环境卫生。住宅小区公共管理规定范本 3 一、治安管理规定1、小区住户的机动车辆实行发卡、登记制度;住户车辆按规定只能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并办理相关手续。2、小区发生治安、消防、交通、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突发事件时,住户都有义务积极配合,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及时采取措施,维护现场秩序,通知有关部门,并做好善后工作。3、遵守

6、小区和管理处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不遵守制度的住户进行劝阻和制止。4、住户应”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守好自家物”,增加自我安全防范意识。5、住户要勇于制止、举报破坏小区治安秩序,造成治安隐患的人或事。6、小区的经营户须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服从管理处的管理,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爱护园林绿化,不采摘花朵,不损坏树木。2、爱护公共设施,不乱拆、乱搭、乱建、乱贴,保持小区环境整洁。3、小区各商业市场、商业网点,饮食门店不得乱扔废弃物,乱倒污水及排放其它污染物。4、小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噪音,特别是在晚上十时至早晨八时期间严禁制造各种噪音,

7、违者管理人员有权干预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5、小区内各种车辆在指定地点停放,出入禁鸣,整齐有序。6、不在住宅内使用燃烧式采暖、取暖、餐饮设备。三、清洁卫生管理规定1、请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不高空抛物,不在楼内公共通道、楼梯走道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摆放物品。2、垃圾装好袋,置于垃圾收集点内。3、请勿把垃圾、胶袋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4、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和高大凶猛的动物,饲养宠物必须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且不得影响邻里休息。带宠物在小区散步时,不污染环境,宠物伤人由其主人负责赔偿。5、住户装修房屋,不得将垃圾废物弃于楼道走廊及公共场所。6、小区内任何公共场所

8、,均不得乱涂、乱画、乱张贴,违者负责清除和粉刷费用,并在公告栏予以曝光。7、商业网点不得在公共场所、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公共区域扩大营业场地。8、提醒进入小区的亲友,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整洁。四、停车管理规定1、小区地下停车场,专供购(租)车位的住户使用,所有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闲杂人员不得入内。2、小区住户车辆长期停放地下停车场须办理车辆停放卡,一车一卡,持卡出入;临时停车须登记,经同意发临时车辆停放卡,持卡进入,离开时退卡。3、租用固定车位的车辆应按位停放,租用非固定车位的车辆由保安人员指挥按序停放。对临时进入区内的车辆停放实行择位停放。4、停车场地将采取 24 小时智能监

9、控记录,配备灭火器,烟雾器。5、停车场地应保持环境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摆摊点、会客、喝酒、睡觉、喧哗、吵闹和长时间聊天。6、车辆进入停车场禁止鸣喇叭,限速 5 公里/小时。 7、停车场禁止装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辆停放。8、车辆进出和停放要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距离,不得对其它车辆的进出和其它车位的使用造成阻碍。9、车辆停放后,车主要带走车上所放置的物品,并锁好车锁、车门和车窗,否则责任自负。10、车主要爱护停车场的消防、供水、供电、通迅等一切公共设备,不慎损坏时需照价赔偿,若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11、有固定车位的车主要严格按照小区规定的停放费标准,按时交费,临时车辆由管

10、理员指引停放位置,并根据停车时间规定收费。12、若车主不慎丢失车辆出入卡,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经核实后缴纳办卡费,由管理处补发出入卡。13、若车辆在停放区被损坏者,原则由损坏双方协商解决,严重者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当班保安员与管理处共同协助调查处理。14、所有停放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对违规行车和停泊车辆的车主,管理员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拖车等处罚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一概由车主负责。15、院内严禁停放一切车辆,违者每次罚款 200 元。 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综合管理、群防群治。2、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住户消防安

11、全意识。4、严禁外来装有危险品车辆进入小区,教育儿童勿在小区内玩火。5、发现初期火灾要及时扑救,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拨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6、自觉遵守政府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杜绝火险隐患。7、进行室内装修,必须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防止发生火灾事故。8、不准从窗户向外扔烟头,没熄灭的火种不得倒入垃圾桶内。9、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或堆放杂物。10、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和丢失,一经发现,将作出严肃处理。11、管理处对违章、用电、电气焊或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及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下一页更多关于“

12、住宅小区公共管理规定范本”住宅小区公共管理规定范本 4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依法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苘山镇、汪疃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

13、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是指市政府和区政府(管委)指定的公有资产管理机构。第五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属性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 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建设成本宜列入居住小区开发建设成本或由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以营利或提供公益性专业化服务为目的,宜进行市场化运作或专业化运营的公共服务设施。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文化、卫生、贸易、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

14、建设管理工作。第七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能省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功能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第八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第十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性质、建筑规模、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等应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具体规定。第十一条 幼儿园、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警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等用房,在土地出让时应当作为招拍挂的前置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书中应当明确需要配建的设施及位置、面积等内容,由开发建

15、设单位统一代建。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将出让地块需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情况书面告知相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 30 日内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接收内容、基本设计条件等事项。第十三条 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名称、功能、位置、指标等进行核定。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尽量安排在首期建设。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达到下列要求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申请居住小区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一)按照规划建设方案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经规

16、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二)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建设地点、建设时序、交付时间,并书面告知购房人。开发建设单位在进行居住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应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计划作为招投标书的内容告知投标人。第十六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其规划设计用途。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第三章 权属界定第十七条 下列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各级政府(管委)的城建管理范围,移交给规定的接收单位,产权归接收单位所有:(一)幼儿园;(二)社区卫生服务站;(三)社区居委会用房;(四)社区服务中心;(五)警务室;(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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