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論:義務中心觀與權力中心觀《道與西方的相遇》,第五章李晨陽 著傳議平 負責整理許雅棠 補充,孝道義務的中西觀點差異,中國傳統哲學的主要注意力是在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上面父母與子女的關係是人類生活中最自然最基本的關係一般說來,父母本能的愛護子女在這方面,人與其他動物相差不多這也許是自然物種延續的必要條件但是,成年子女對他們的老年父母的本能的關心愛護,則遠不如父母對子女的關心愛護那麼強烈在動物世界,這種關心愛護幾乎不存在孝道以及對家庭的重視也許是儒家倫理學最薄弱的地方它是儒家哲學體系唯一的嚴重違反常識的地方 Bertrand Russell, 1922,家庭論:義務中心觀與權力中心觀,當代西方關於孝的思想Jane EnglishRaymond BelliottiJan NarversonChristina H. SommersJeffrey Blustein儒家的孝道理論孝與仁的關係儒家的自我實現的理想儒家的義務倫理觀儒家對西方孝道理論的回應,一 當代美國學人關於孝的討論,,1 Jane English,成年子女與父母的關係應該是建立在友誼的基礎上 “朋友之間互相有義務是因為他們之間的友誼…如果成年子女和父母之間結下了友誼,或者存在著愛的感情,成年子女對父母就應該盡向對朋友或對所愛的人那樣的義務。
如果父母早年的犧牲和努力在兒女那裡產生友誼和愛的種子,他們歲數大了時就應該享受兒女的回報反過來說,如果父母早年的犧牲和努力沒有在兒女那裡產生友誼和愛,子女對父母就沒有任何義務 “友誼結止的地方,友誼的義務也結止了English區分人們之間的兩種關係:欠債(indebtedness)的關係“恩惠造成欠債假設A施恩惠予B,那麼B就欠A的債,B就應該設法還A的債,設法做事回報A的恩惠恩惠必須以 “請求”為前提. 父母善待子女並非以子女的請求為前提.故無所謂還債或回報.友誼的關係朋友之間互相幫助是出自於友誼,不存在誰欠誰的問題.父母早年自願的犧牲和努力不是一種恩惠如果成年子女和父母之間存在著友誼和愛,他們可以在父母需要幫助的時候幫父母一把,但是他們之間不存在孝不孝的問題成年子女跟父母的關係是不是欠債的關係?,恩惠造成欠債English說,恩惠必須以請求為前提假如 B 請求A幫忙,A 的幫忙就是施恩惠予 B假如 B 沒有請求幫助,A 的幫忙就不構成對 B 的恩惠而小孩子還沒有成熟到可以請求父母幫助的程度,所以父母為孩子做的事不屬於恩惠的範疇李晨陽的質疑︰“我們不同意請求並不是產生恩惠的必要條件(日常生活中的很多情況, 恩惠是不需要請求的, 舉例說明)。
父母善待子女種種可以算是對子女的恩惠, 所以依English的論點(只有恩惠才需回報), English關於成年子女對父母沒有義務的整個觀點是站不住腳的2 Raymond Belliotti,對於自我的貢獻原則(contribution to self principle): “對於那些對我們的人格構成(personal identity)有貢獻的人,對那些幫助培育我們的人格構成的人,和那些對我們理解自己的人格構成有密切關係的人,我們有某種特別的道德義務—R. Belliotti, 1986Belliotti對English的批評(原子式的與他人分離的個人): “(English)沒有認識到我們的家庭構成我們的人格性,而不僅僅是參與我們的自由行為… …總而言之,她的觀點忽視了父母直接的影響子女的人格構成她不理解我們對父母的道德義務及履行這些義務,正是地地道道的誠實的對待我們自己的途徑Belliotti孝道義務理論的問題,Jan Narverson的批評:Narverson把Belliotti的理論歸結為下列公式︰前提︰A對B的人格構成做過某種貢獻結論︰B對A有道德義務首先,Belliotii忽略了可能的負面的人格構成貢獻。
再者,即使正面的積極的貢獻,也不能作為孝的堅實基礎, 例如某人因為父母沒有妥善呵護,受惡人欺負, 反而鍊成堅強品格, 又如何能說要對此惡人表示孝意回報?,3 Jan Narverson,“父母為孩子吃了不少苦如果孩子認為父母的辛苦努力對自己有好處,他們就應該應該設法回報父母孩子的回報應該讓父母覺得他們早年的辛苦不是不理性的行為理智的投資者理論)人為他人做事的一個合乎理性的動機是“投資”根據這個觀念,人們傾向於互相做好事是“因為他們看見如果每個人都那麼做的潛在好處如果我們要保證這樣的一般傾向繼續下去,我們必須從自己做起”Narverson孝道義務理論的兩個問題,1、Narverson孝道義務的附加前提︰如果孩子認為父母的辛苦努力對自己有好處Belliotti︰這樣一來,“只要否認父母過去的努力是恩惠,子女就可以解脫自己對父母的任何義務由於人們有為自己的行為找理由的傾向,再加上有時候會判斷錯誤,這樣一個附加條件是危險的2、父母生養孩子是否是一個理智的投資“不論我們能不能對繁衍後代作合乎理性的證明,人類都將繼續繁衍後代這是一個自然規律 自然規律不需要任何合乎理性的證明 Narverson把父母需要對要孩子合乎理性的證明作為他論證的基點,就使他的理論大打折扣。
4 Christina H. Sommers,道德引力差等(the thesis of differential pull) :一個道德行為對象對道德行為者的引力總是部份地取決於他們兩者之間的關係子女跟他們的父母有一種特別的關係,這種關係決定了他們對父母有特別的道德義務當兩個條件具備時,道德行為者就有某種特別的道德責任第一、在一個特定的社會安排(或者實踐)中,道德行為者和道德行為對象之間存在著特別的交往行為譬如,許諾與被許諾、養育與被養育,以及交朋友與被當作朋友等等第二、這種相互交往所發生的環境和條件引起人們的某種常規習俗(convertional)的期望譬如,人們會言而有信、夫妻彼此忠誠、孩子將尊重父母批評:李晨陽︰“常規習俗所期望的東西不等於道德上正確的東西5 Jeffrey Blustein,Blustein區分兩種義務︰感激性的義務(duties of gratutude)還債性的義務(duties of indebtedness)“我們只對那些自由地,無私的,純粹為了我們而施惠於我們的人有一種感激性的義務……與此相比,我們對那些出於私利或者因為他們相信自己自己不會吃虧而幫助我們的人有還債性的義務。
Blustein主張,成年子女對父母的義務是感激性的義務她們可以透過語言或行為向父母的恩惠致謝但是,作父母的無權向子女索還恩惠為什麼父母對子女的恩惠不是債務性的恩惠,“債務性的義務的發生需要兩個條件首先,供應債務者沒有義務幫助借債人第二、借債人不僅僅收到好處,而且同意接受這些好處索債性要求的道德有效性必須有這樣一個前提,就是父母給予孩子的恩惠是他們作父母的沒有道德義務給予的東西,是他們可以自由地決定給還是不給的東西Blustein認為,在家庭之內,一方面,父母確實有養育年幼的子女的責任,所以父母為孩子的辛勞是父母的義務所要求的這些辛勞不能使子女欠父母的債另一方面,小孩子還不能做是否接受父母恩惠的決定即使他們收到了父母的恩惠,也不是接受了父母恩惠因此,儘管父母為孩子做了許多事情,子女對父母沒有欠債性的義務西方學人論子女義務的共同特性(補充),1 Jane English: 看雙方的關係維持的友誼程度.2 Raymond Belliotti: 看父母對子女人格的正向貢獻程度.3 Jan Narverson: 看父母對子女提供了多少好處.4 Christina H. Sommers: 看父母子女的特別關係是否形成子女回報父母的社會風尚和規範.5 Jeffrey Blustein: 分析父母的養育最多只能要求子女承擔感激性的義務.以上學人 都是從父母有無要求子女報答養育的權利(相對來說即是子女有無報答父母養育之恩的義務)來思考問題.,一個結論: 權利觀與孝道,李東陽:“也許,從以權利為中心的觀點看,孝道理論的有效性是不能被證明的。
也許它說明了為什麼很多在以個人權利為中心的理論文化下面的人不接受孝道傳統儒家的倫理哲學中沒有個人權利的概念倫理道德首先是關於如何承擔個人在社會裡的角色《道與西方的相遇》,第四章二 儒家的孝道理論,,儒家的孝道理論,孝在中國古代的五層意義︰贍養父母“謹身節用,以養父母,此庶人之孝也《孝經》尊重和順從父母的意願“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於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論語.為政》繁衍後代“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孟子.離婁上》光宗耀祖“立身行道,揚名於後世,以顯父母,孝之終也《孝經》當父母去世時,要哀悼他們,為他們送葬,祭奠 生,事之以禮; 死,葬之以禮, 祭之以禮. 《論語.為政》,有後和無後跟孝敬父母有什麼關係?,不同於基督教傳統,儒家不講天堂和來世人對長生不死的慾望,轉移到子孫後代的延續上無後就斷了香火,就切斷了祖先傳下來的生命線培育後代既是對自己也是對祖上的責任如果一個人知道在他死後,他的子孫會記著他、悼念他,為他帶來榮耀,他就會覺得生命更富有意義不通過養育自己的孩子,一個人就不可能真正理解做父母的所要付出的貢獻「養兒方知父母恩」養育自己的孩子可以幫助人更好的孝敬父母,儒家是否主張子女對父母的絕對順從,曾子曰:“若夫慈愛恭敬,安親揚名,則聞命矣。
敢問子從父之令,可謂孝乎?”子曰:“是何言與?是何言與?昔者天子有諍臣三人,雖無道不失其天下諸侯有諍臣三人,雖無道不失其國大夫有諍臣三人,雖無道不失其家士有諍友,則身不離於令名父有諍子,則身不陷於不義故當不義,則天不可以不諍於父,臣不可以不諍於君,故當不義則諍之,從父之令,又焉得為孝乎?”《孝經.諫諍章》“孝子所以不從命有三:從命則親危,不從命則親安,孝子不從命乃衷;從命則親辱,不從命則親榮,孝子不從命乃義;從命則禽獸,不從命則脩飾,孝子不從命乃敬《荀子.子道》,儒家孝道的根據,儒家孝道的根據︰訴諸感情和理論論證“能夠證明一個關於正義的觀點之對與錯的,不在於它在某個前提下是真的,而是在於它與我們對自己和自己所嚮往的東西的深層理解銜接一致,在於我們認識到,在我們體現於公共生活中的歷史與傳統的範圍內,這種觀點是最合理的觀點—John Rawls, 1980孝道如何與儒家對人和人生的理解銜接一致孝與仁的關係孝與儒家的自我實現孝與儒家的義務倫理觀孝的互惠性,1 孝為仁之本,“孝弟者也,其為仁之本與!”儒家哲學中,仁的理想要求人們關心愛護別人但同時也主張“愛有等差”,認為仁者要從自己的家裡做起,要愛自己的父母兄弟,然後才愛其他的人。
儒家的自我意識儒家的自我存在於人與人的關係網絡中而一個人的自我有許多層次,在同心圓中由圓心向外擴展家庭則最靠內圈對受儒家思想傳統影響的人來說, 家庭是他們自我意識中的重要環節. 家庭是人們向外擴展的出發點和歸宿, 是人自我意識的中心.杜維明︰“那些依據家庭、社區、國家和世界來界定自我的各種同心圓,無疑都是社會群體,但按照儒家的想法,它們也屬於自我的領域杜維明,《儒家論做人》,,從自我理解推衍到實際的行為“從倫理學的角度講,自我不僅僅是意識,而且是實際的存在道德的自我意識要求道德的實際行為一個人在不同層次上的自我意識要求他在不同的層次上有不同的道德行為仁的理想要求人們從孝做起一個人從孩提時候起就要接受道德教育和修煉一般說來,父母是一個人接觸最早,在早期接觸最多的人所以,他在邁向仁的道路上的第一步就是跟父母的關係中學習著做人假如一個人年輕在家時不能親親盡孝,反而打爹罵娘,以後則難以在社會上仁民愛物,人生的道德理想就很難實現其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論語.學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