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一般原则(第2、3、6、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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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III. 一 般 原 則 (第 2、3、6、12 條 )A. 第 2 條 :禁 止 歧 視基 本 法 34.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訂 明 ,香 港 居 民 在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此 外 ,第 三 十 九 條 亦 訂 明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經 濟 、社會 與 文 化 權 利 的 國 際 公 約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有 關 規 定 繼 續 有 效 ,通 過 香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法 律 予 以 實 施 。香 港 人 權 法 案 條 例 35. 香 港 人 權 法 案 條 例 (第 383 章 )使 公 民 權 利 和

2、 政 治 權 利 國際 公 約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規 定 得 以 按 本 地 法 律 施 行 。就 這 方 面 來 說 ,香港 人 權 法 案 條 例 第 一 條 使 公 約 中 有 關 無 分 彼 此 ,同 享 權 利 的 規 定 得以 施 行 。第 22 條 也 使 公 約 有 關 歧 視 行 為 的 規 定 得 以 施 行 (這 裏 所 述 的歧 視 行 為 ,是 指 涉 及 政 府 、公 共 機 構 ,以 及 代 表 政 府 或 公 共 機 構 的 任何 人 所 作 出 的 歧 視 行 為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36.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第 480 章 )在 一 九

3、 九 五 年 七 月 制 定 ,並 於 一九 九 六 年 全 面 施 行 。條 例 旨 在 把 指 定 範 疇 1中 基 於 性 別 、婚 姻 狀 況 或41懷 孕 的 歧 視 行 為 列 作 違 法 。此 外 ,條 例 亦 把 性 騷 擾 列 作 違 法 。根 據 性別 歧 視 條 例 而 成 立 的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是 負 責 實 施 該 條 例 的 規 定 的 機構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37.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第 487 章 )自 一 九 九 六 年 十 二 月 起 全 面 實施 。該 條 例 提 供 了 法 律 保 障 ,確 保 殘 疾 人 士 享 有 平

4、等 機 會 ,以 及 讓 他們 盡 量 融 入 社 會 。殘 疾 人 士 和 有 關 人 等 可 循 法 律 途 徑 爭 取 他 們 享 有平 等 機 會 的 權 利 ,並 就 遭 受 歧 視 、騷 擾 和 中 傷 提 出 申 訴 。殘 疾 歧 視 條例 規 定 ,任 何 人 在 條 例 訂 明 的 活 動 範 疇 歧 視 或 騷 擾 殘 疾 人 士 和 有 關人 等 ,概 屬 違 法 (所 指 範 疇 與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的 相 同 ,見 上 文 註 (1)。促 進 有 關 種 族 和 性 傾 向 的 平 等 機 會38.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致 力 促 使 人 人 享 有 平

5、等 機 會 ,並 確 信 一 切 形式 的 歧 視 包 括 種 族 歧 視 都 是 錯 誤 的 。同 時 ,我 們 認 為 ,由 於每 種 歧 視 都 有 本 身 的 特 性 ,而 在 香 港 社 會 出 現 的 歧 視 行 為 亦 可 會 有其 獨 特 之 處 ;所 以 ,消 除 歧 視 的 策 略 必 須 切 合 所 擬 處 理 的 歧 視 問 題 。正 因 如 此 ,我 們 認 為 性 別 、殘 疾 和 家 庭 崗 位 的 歧 視 宜 以 立 法 方 式 處 理 。至 於 種 族 和 性 傾 向 方 面 的 歧 視 ,我 們 經 過 廣 泛 研 究 和 公 眾 諮 詢 後 ,認為 目 前

6、 最 好 是 通 過 行 政 措 施 和 公 眾 教 育 ,雙 管 齊 下 ,處 理 有 關 問 題 。39. 在 草 擬 這 份 報 告 時 ,我 們 對 性 傾 向 歧 視 的 立 場 未 有 改 變 。不1 指 定 範 疇 包 括 :僱 傭 ;教 育 ;提 供 貨 品 、設 施 或 服 務 ;處 所 的 處 置 或 管 理 ;為 諮 詢 團 體投 票 的 資 格 以 及 獲 選 或 委 任 加 入 該 等 團 體 的 資 格 ;會 社 活 動 和 政 府 的 活 動 。42過 ,鑑 於 本 港 社 會 人 士 提 出 要 求 ,而 適 逢 二 零 零 一 年 已 定 為 國 際 反 種族

7、 歧 視 年 ,我 們 正 重 新 探 討 種 族 歧 視 的 問 題 。我 們 會 在 年 內 就 種 族 歧視 問 題 以 及 所 牽 涉 的 事 宜 ,與 最 有 可 能 受 到 有 關 立 法 措 施 影 響 的 界別 (包 括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和 商 業 機 構 )的 代 表 進 行 討 論 。我 們 預 計 可 於 二零 零 二 年 年 初 得 出 結 論 。40. 我 們 的 公 眾 教 育 計 劃 和 行 政 措 施 目 前 行 之 有 效 。我 們 在 一九 九 七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動 用 了 約 共 港 幣 700 萬 元 推 行 促 進 平 等 機 會 的

8、措 施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我 們 會 動 用 約 280 萬 元 ,以 推 行 各 項 措 施 ,包括 舉 辦 大 型 宣 傳 活 動 、實 施 社 區 參 與 計 劃 、分 別 為 僱 主 和 僱 員 擬 訂 實務 守 則 等 。41. 在 審 議 結 論 第 23、第 24 和 第 32 段 中 ,委 員 會 建 議 我 們 評估 市 民 對 公 約 的 認 識 和 了 解 程 度 ,同 時 評 估 是 否 有 需 要 採 取 措 施 以防 止 和 消 除 歧 視 ,以 及 評 估 人 權 教 育 的 成 效 。我 們 在 補 充 報 告 第 18段 表 示 贊 同 這 些 建

9、議 ,並 承 諾 會 考 慮 在 日 後 的 公 民 意 識 調 查 內 加 入這 些 評 估 項 目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亦 正 自 行 密 切 監 察 性 別 歧 視 和 殘 疾歧 視 2的 問 題 。42. 我 們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進 行 了 一 項 調 查 ,以 了 解 有 關 教 導 學 童包 容 異 族 的 資 料 在 教 室 裏 有 多 普 及 。結 果 大 致 上 令 人 鼓 舞 ,不 過 ,由於 回 應 率 偏 低 ,我 們 未 能 進 行 科 學 化 的 分 析 。此 外 ,我 們 當 時 亦 無 法2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尚 未 根 據 特 定

10、指 標 分 析 市 民 對 其 各 項 運 動 的 反 應 。不 過 ,我 們已 上 了 寶 貴 而 實 際 的 一 課 :當 有 關 的 宣 傳 信 息 是 清 楚 和 明 確 ,並 與 市 民 有 切 身關 係 時 ,市 民 便 會 踴 躍 回 應 ,積 極 參 與 有 關 的 討 論 ;但 當 信 息 內 容 不 夠 具 體 ,市 民 的 反 應 便 比 較 冷 淡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和 政 府 兩 者 均 有 從 這 些 結 果 中 得 到啟 示 。43評 估 究 竟 閱 讀 這 些 資 料 對 兒 童 有 何 影 響 。在 草 擬 這 份 報 告 時 ,我 們 仍在 考

11、慮 可 否 委 託 顧 問 ,以 更 深 入 和 更 科 學 化 的 方 法 研 究 這 個 課 題 。不過 ,我 們 會 待 上 文 第 39 段 所 述 有 關 這 方 面 立 法 事 宜 的 討 論 有 結 果 後 ,才 採 取 行 動 。43. 有 論 者 關 注 到 ,少 數 族 裔 兒 童 的 權 利 不 應 受 文 化 和 語 言 障礙 所 影 響 。他 們 促 請 政 府 檢 討 現 有 服 務 ,以 確 定 有 關 服 務 是 否 照 顧 到不 同 文 化 背 景 人 士 的 需 要 。論 者 所 指 的 問 題 大 部 分 與 教 育 有 關 ,但 我們 知 道 還 有 其

12、 他 的 問 題 。至 於 這 些 問 題 ,我 們 會 在 本 報 告 第 VIIA 節第 28 條 項 下 的 第 353 至 363 段 、第 VIIB 節 第 29(c)條 項 下 的 第 382段 ,以 及 第 VIIIK 節 第 30 條 項 下 的 第 482 段 加 以 論 述 。父 母 與 子 女 條 例 44. 正 如 上 一 份 報 告 第 46 段 所 述 ,父 母 與 子 女 條 例 (第 429 章 )把 非 婚 生 子 女 過 去 在 法 律 上 所 受 的 不 平 等 待 遇 消 除 ,並 規 定 在 所 有法 例 及 日 後 所 有 私 人 或 公 開 的 文

13、 件 中 ,凡 提 及 如 “父 母 ”、“子 女 ”等 關係 ,必 須 包 括 非 婚 生 關 係 ,除 非 有 關 法 例 及 文 件 訂 明 有 相 反 的 用 意 ,則 屬 例 外 。其 後 ,當 局 亦 根 據 這 項 原 則 ,相 應 修 訂 了 其 他 法 例 。舉 例來 說 ,未 成 年 人 監 護 條 例 (第 13 章 )現 賦 權 予 父 母 其 中 一 方 為 婚 生 或非 婚 生 子 女 申 請 相 同 範 圍 的 贍 養 令 ;無 遺 囑 者 遺 產 條 例 (第 73 章 )亦 同 樣 賦 予 無 遺 囑 死 者 的 非 婚 生 後 裔 享 有 與 死 者 的 婚

14、 生 後 裔 相 同 的權 利 。至 目 前 為 止 ,有 關 規 定 並 無 改 變 。4445. 吳 嘉 玲 及 其 他 人 仕 對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的 案 件 ,顯 示 了 非 婚生 兒 童 所 得 的 權 利 保 障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項 規 定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包 括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出 生的 中 國 公 民 以 及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連 續 七 年 以 上 的 中 國 公 民 在 香 港 以 外

15、 所 生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在 吳 嘉 玲一 案 中 ,終 審 法 院 判 決 ,這 個 類 別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包 括 婚 生 及 非 婚 生 子女 。在 作 出 這 個 判 決 時 ,終 審 法 院 考 慮 了 兩 個 有 關 原 則 。第 一 ,基 本法 與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都 奉 行 平 等 原 則 ,反 對 任 何 歧視 3。法 院 認 為 ,香 港 的 本 地 法 例 跟 隨 近 年 的 明 顯 趨 勢 ,通 常 都 把 非婚 生 子 女 與 婚 生 子 女 平 等 看 待 。第 二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16、公 約 認 定 家 庭 是 社 會 的 自 然 和 基 本 的 團 體 單 位 ,應 該 受 到 社 會 和 國 家 的保 護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第 213 章 )46. 正 如 我 們 在 上 一 份 報 告 中 第 47 段 解 釋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例 旨 在 保 護 受 虐 或 懷 疑 身 心 受 虐 ;遭 性 侵 犯 或 被 疏 於 照 顧 的 兒 童 或少 年 。所 有 兒 童 和 少 年 ,不 論 性 別 、種 族 、傷 健 、婚 生 或 非 婚 生 等 ,均可 受 到 保 護 。3 香 港 人 權 法 案 條 例 第 一 條 使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第 二 及 第 三 條在 本 港 法 例 中 生 效 。45入 境 條 例 (第 115 章 )47. 入 境 (羈 留 地 點 )令 4 第 4 條 訂 明 有 關 不 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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