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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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篇一:新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增加的核算一、 购入固定资产的核算 (一)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同时 借:事业支出 贷:财政补助收入 (二) 购入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按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 借:在建工程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同时 借:事业支出 贷:财政补助收入 支付安装费时按照实际支付安装费用金额 借:在建工程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同时 借:事业支出 贷:财政补助收入 安装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购入固定资产成本加安装费用总金额 借:固定资产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同时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在

2、建工程 贷:在建工程 第 2 页(三) 购入固定资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 借:固定资产(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需要安装)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取得固定资产全款发票的 借:事业支出 贷:财政补助收入 其他应付款(扣留期在一年以内 含1年 )或长期性付款(扣留期超过1年) 取得的发票不包括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同时按照不包括质量保证金的支出金额 借:事业支出 贷:财政补助收入质保期期满支付质量保证金时 A、开全发票 借: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 B、开发票不含质保金 借:事业支出 贷:财政补助收入 二、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核算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

3、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根据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按照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借:在建工程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同时 借:事业支出 贷:第 3 页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自行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 借:固定资产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同时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贷:在建工程 三、 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修缮的核算 将固定资产转入改建、扩建、修缮时,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借:在建工程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同时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 支付改建、扩建、修缮费用时

4、 借:在建工程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同时 借:事业支出 贷: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固定资产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借:固定资产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同时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贷:第 4 页在建工程四、 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核算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需要安装) 贷:长期应付款(合同价款部分) 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运输费等) 同时 借:事业支出(运输费等) 贷:财政

5、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定期支付租金时,按照支付的租金金额, 借:事业支出 贷:“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同时 借:长期应付款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五、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的核算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 借:固定资产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同时 借:事业支出(运输费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篇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第 5 页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根据行

6、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验收入帐。单位要编制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列入当年单位预算。 (三)自制、调入、盘盈或其它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由单位填制xx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验收入帐。 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固定资

7、产的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盘亏、报废、报损等。 (一)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1.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2万元以上(包括2万元),属大型 、精密、贵重资产的处置,应当详细说明相关原因,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 6 页2.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2万元以下,但成批处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3.固定资产无偿调入外单位的,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4.向个人出售和转让固定资产(包括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单位原值在3000元以上及批

8、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5.不在1、2、3、4项范围内的资产处置,只需填制xx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核销。 (二)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1.各单位处理上述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首先应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申报,填报xx固定资产处置申报核准表,经审批后方可处理。 2.各单位处理固定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xx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验收入帐。 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盘亏、报废、报损等。 (一)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

9、 7 页1.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2万元以上(包括2万元),属大型 、精密、贵重资产的处置,应当详细说明相关原因,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2.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2万元以下,但成批处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3.固定资产无偿调入外单位的,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4.向个人出售和转让固定资产(包括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单位原值在3000元以上及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5.不在1、2、3、4项范围内的资产处置,只需填制xx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经单位领导审批后

10、方可核销。 (二)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1.各单位处理上述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首先应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申报,填报xx固定资产处置申报核准表,经审批后方可处理。 2.各单位处理固定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或xx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的核算联,调整有关资产帐目。 第 8 页2. 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卖收入,均属国家所有,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清查核对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公共资源、国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核实、登记造册;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建立基本情况

11、数据库。 (二)各单位每年度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以物对帐、以帐查物、见物盘点、不重不漏,查清固定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三)清查登记要求 1.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依据国家核发的房屋产权证进行清查登记。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单位按照国家划拨使用的有关档案先行清理登记。待清查登记工作结束后,按国家房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办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购定的房屋建筑物,应按实际购买价格进行清查登记。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工程未审计前按工程造价清查登记,工程审计后按审计确认价进行调整。 2.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帐面价

12、值。清理出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核销数额等。 3.对清查出的各项固定资产盘盈重新估价入帐,对清查出的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区别固定资产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重新登记调整,建立健全实物帐。 第 9 页5.各单位针对在清查登记中发现的问题,要调整和完善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前清后乱,明确责任,形成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体系,包括固定资产请购制度、验收制度、保管制度、赔偿制度、报损报废制

13、度、维修制度、资产租赁制度、清查核对制度等。 第四章 责任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七条 若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以各种名目和手段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或流失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津责任。 第十八条 镇财政所要加强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检查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考评制度,实行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与绩效挂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制度。以加强对本单

14、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xx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 10 页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篇三:xx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的核算联,调整有关资产帐目。 2. 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卖收入,均属国家所有,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清查核对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公共资源、国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核实、登记造册;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建立基本情况数据库。 (二)各单位每年度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以物对帐、

15、以帐查物、见物盘点、不重不漏,查清固定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三)清查登记要求 1.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依据国家核发的房屋产权证进行清查登记。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单位按照国家划拨使用的有关档案先行清理登记。待清查登记工作结束后,按国家房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办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购定的房屋建筑物,应按实际购买价格进行清查登记。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工程未审计前按工程造价清查登记,工程审计后按审计确认价进行调整。 2.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帐面价值。清理出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核销数额等。 第 11 页3.对清查出的各项固定资产盘盈重

16、新估价入帐,对清查出的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区别固定资产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重新登记调整,建立健全实物帐。 5.各单位针对在清查登记中发现的问题,要调整和完善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前清后乱,明确责任,形成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体系,包括固定资产请购制度、验收制度、保管制度、赔偿制度、报损报废制度、维修制度、资产租赁制度、清查核对制度等。 第四章 责任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七条 若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以各种名目和手段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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