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自我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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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自我鉴定篇一: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 评 定 授 予 预 备 役 军 官 军 衔 报 告 表 姓 名 部职别登记机关 年月日 篇二:预备役军官登记表 预备役军官登记表篇三:预备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三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17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 (2017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2、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预备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三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 2 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17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 (2017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

3、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章的序号和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备役军官的条件、来源和选拔 第三章 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 第六章 预备役军官的培训 第七章 预备役军官的征召 第八章

4、预备役军官的待遇 第九章 预备役军官的退役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宪法和兵役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预备役军官是被确定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排级以上职务等级第 3 页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被授予相应的预备役军官军衔,并经兵役机关登记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预备役军官是国防后备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补充现役军官的主要来源之一。 预备役军官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国家依法保障预备役军官的合法权益和相应待遇。 第四条 预备役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

5、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军官预备役按照平时管理和战时动员的需要,分为两类: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军官为第一类军官预备役;其他预备役军官为第二类军官预备役。 第五条 全国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 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负责本区域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军兵种政治部负责军兵种部队预备役军官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备役军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分工

6、,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预备役军官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七条 第 4 页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和县人民武装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建立健全军地预备役军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当地预备役部队和预编预备役军官的现役部队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预备役军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办理。 第八条 预备役军官所在的工作单位,应当支持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履行其他兵役义务,协助做好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 第九条 预备役军

7、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军队的有关规章、制度,参加军事训练和军事勤务活动,接受政治教育,增强组织指挥能力和专业技能,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 第十条 对在履行兵役义务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预备役军官,应当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对在预备役军官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预备役军官的条件、来源和选拔 第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忠于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符合本法规定的服军官预备役的年龄; 第 5 页(四)退出现役或者接受过军事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具有与

8、其职务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组织指挥能力或者专业技能; (五)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一)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二)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五)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预备役军官基本条件的其他公民。 第十三条 选拔预备役军官的计划,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从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中选拔的预备役军官,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提出转服军官预备役的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到安置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9、。 从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中选拔预备役军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所在单位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和规定的条件推荐; 第 6 页(二)选拔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由有关预备役部队或者现役部队会同县人民武装部共同审核确认人选,选拔服第二类军官预备役的,由县人民武装部审核确认人选; (三)承训单位组织培训; (四)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五)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第三章 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 第十五条 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的职务等级设置为:正师职、副师职、正团职、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 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的职务等级设置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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