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讲座

上传人:宝路 文档编号:2885252 上传时间:2017-07-28 格式:DOC 页数:37 大小:12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讲座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讲座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讲座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讲座_第4页
第4页 / 共37页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讲座_第5页
第5页 / 共3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讲座》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讲座(3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201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讲座(课件)2011 年度已经过去,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上,又将面临细致和繁杂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国家的税收管理环境有了较大的改变,这里面即包括了企业所得税方面又包括了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之所以提到后三个税种,是因为这三个税种的执行中的把握,直接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确定和计算。税收管理环境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优惠政策延长期限,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二是,增值税管理政策的改变。三是,审批政策的进一步简化。四是,税前扣除政策进一步的加强和明确。此次的讲座有三个着重点:结合本年度的新政策规定,结合以往各个企业在汇算清

2、缴、评估检查、日常管理中所提出有关的问题,结合税法及有关政策的重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中重点注意的政策及规定(简介)(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 号主要精神是:1、针对税、企双方汇缴工作的总体要求,各自按权利和义务进行。2、企业自行进行汇算清缴,并负有法律责任。3、与汇算清缴有关的审批、备案事项需要提前办理。24、汇算清缴要求报送的资料。5、关于补缴税款、多缴税款的处理。6、从事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的汇算清缴管理及要求。(二)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处理(A 表)1、应当按照填表说明填写。以往年度的实际操作中,许多企业未能全部按填表说明填写,尤其是附表(一)至(五

3、)。2、依据国税函【2010】148 号文件规定:附表(十一)中,11 栏至 16 栏及下面补充资料不再填写,同时附表(三)中所对应的 47 行,不再填写。3、依据国税函【2010】79 号文件,对于集团公司总部、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业务 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扣除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收入、投资收益。其填报时应注意投资收益的填写处理,将主表第 9 行投资收益数字分别重复填写至附表(一)第 12 行和附表(二)第 11 行;以此来增加附表(一)第 1 行的基数,同时保证了主表利润总额没有增加。这样填写的目的是:即保证政策落实又符合税务机关征收系统中按填表说明设置的审核程序。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4、依据是国税发【2009】31 号文件第 6 条规定,预售收入在收税上确认为收入的实现。因此它可以作为广告、宣传、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填表时预售收入填入附表(一)12 行并同时填入附表(二)第 11 行。其他填写要求不变。(三) 山东省国税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操作指南鲁国税发【2010】95 号文件。1、事后备案的有三项:(1)国债利息收入(2)权益投资收益收入3(3)证券投资基金优惠鲁国税发【2010】95 号文件规定了支付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事后备案,但与总局规定不符,应改为事前备案。2、除上述三项优惠政策外,应在汇算清缴前备案。未事前备案,不得享受优惠。(四)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管理

5、办法1、国税发【2008】28 号文件:适用跨省经营的总、分机构。2、鲁财预【2008】19 号文件:适用省内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3、上述两个文件执行的差异1 同时存在跨省、市经营的,不能同时执行两个文件,应先执行国税发【2008】28 号文件。2 分支机构的分配计算基数,是全额分配和 50%部分分配的差别。3 分支机构的分配计算表计算有区别:省内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总机构无收入时也可依据其他两项指标权重比计算分配比例。二、关于收入确定的问题(一)关于视同收入问题1、企业所得税条例 25 条规定的视同收入的情形。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

6、、广告、 样品、 职 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税函【2008】828 号文件(三)规定了视同收入的情形。4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3、国税函【2008】828 号文件规定,企业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情形。(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

7、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4、上述三项规定与老法有重大的变化和区别,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也不相同,应特别注意:(1)企业内部使用、改变用途不再视同销售。与老法相比较,减少了视同范围,用于企业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的不再视同销售。(2)资产在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不再作销售处理,这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同。如果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法人内部货物移送,确认销售,征收增值税,但税法及条例规定不视同销售的,预交申报及汇算清缴时,应作出相应的调减处理。55、视同收入的价格确定根据国税发2010148 号文件规定(1)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

8、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2)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处置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这点应特别注意。6、关于企业所得税条例 25 条“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的问题 (1)应注意与财税【2009】59 号文件关于企业重组涉及的资产收购业务处理规定结合使用。(2)在 2011 年 3 月 1 日后,应排除总局 2011 年 13 号公告规定的:资产重组时发生的资产所有权改变的情形。(二)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

9、使用费收入确定的规定1、条例 18、19、20 条对收入确认的规定,改变了老法确认收入不能跨年度的原则。2、国税函【2010】79 号文件又改变了条例 19 条对租金收入的规定,又和老法形成一致,以年度来确认、分配收入的实现。(三)关于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国税函【2008】875 号)1、商业折扣6(1)概念: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2)处理规定: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3)处理方法:冲减收入而不是做费用处理A:可以不开具同一张发 票上, 这是与原来老法的区别。B:与增值税相关政策也一致。

10、依据国税函【2006】1279 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研究,明确如下: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单独开具红字发票冲减收入,包括增值税发票2、现金折扣(1)概念: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2)处理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

11、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3、销售折扣(1)概念: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7(2)处理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作冲减收入,可单独开具红字发票(四)关于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管理政策变化后所得税管理的问题1、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年第 49 号公告“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的规定废止。 2007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或未稽核比对如何处理问题,另行公告

12、。 ” 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2、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年第 50 号公告“ 对 49 号公告的执行方法进行规定”3、对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按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年第 50 号公告规定抵扣后,应注意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调整。(1)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已经调整商品成本全部扣除的,按其他调整项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已经调整增加商品成本,未全部扣除的,调整减少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相应成本。(五)买一赠一销售方式(捆绑销售)收入确定的问题依据国税函【2008】875 号文件规定,实行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的,在总销售价格内分别按比例确认收

13、入。(六)商品异地移动后对销售的确认。1、不能完全依据商品移动后尤其是移动到购货方后,确认销售实现,尤其是有安装行为的。82、应按照国税函【2008】875 号文件规定同时具备 4 个条件才能确认,尤其是对第 2 个条件的判断。确认收入实现的条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七)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确定收入的问题1、增值税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修订,改变了对

14、混合销售行为确定收入的强制规定。强调了遵重企业分别发生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经营行为以及各自应分别适用的税种依据。2、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年 23 号公告规定(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务时,应分别核算确认增值税和营业税计税依据。(2)即使纳税人没有分清,税务机关也要分清。 (这点变化很大)(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15、。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 电力、热力、气体在内。9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 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 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

16、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八)房地产企业确认收入的问题三、不征税收入及税收优惠政策(一)关于财政性资金为不征税收入规定1、财税【2011】70 号文件对财税【2009】87 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延长,同时也有所变化。2、没有规定终止日期3、具体的管理要求和财税【2009】87 号文件规定一致。4、对于出口退税的处理。依据为财税2008151 号规定,财政性资金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因此,出口退税款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目前省局统一把握的标准是,暂按免税收入处理。10(二)关于技术转让收入优惠的问题 财税【2010】111 号予以补充。1、明确了技术转让的范围其中:专利技术是要有授予证明,而技术秘密则被排除。2、转让行为分使用权和所有权(1)使用权转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试题/考题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