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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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实施办法住宅小区通信配套共建共享通信配套设施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稿)上海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发布前 言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落实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上海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编写了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李实施办法 下简称实施力法 )和住宅小区通信配套共建共享通信配套设施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稿) (下简称维护办法 。 实施办法和维护办法在听取多方尤其是上海三家运营企业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几经修改,最终分别于 2010 年 7 月 29 日和 ll 月 29 日经专家审

2、定通过。实施办法和维护办法)的发布将对全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和维护起到规划和指导作用。已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技术改造和维护也应参照两办法 。上海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2010 年 12 月 10 日目 录1 关于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等问题加强管理的通知信部规2005330 号 12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信部联规200724 号53 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 号74 关于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的意见工信部联通2010105 号125 关于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的意

3、见工信部联通2010106 号166 关于 2010 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2010204 号197 关于重申住宅通信工程费用标准的通知沪通信管2005监字 7 号248 关于发布上海市用户驻地网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的通知沪通信管2006法字旦号 269 关于下发上海市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补充规定的通知沪通信管监字20103 号3110 关于发布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实施办法的通知沪通建字2010l0 号3411 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实施办法3512住宅小区通信配套共建共事设施维护管理办法试是乎行)61关于对电信管

4、道和驻地网建设等问题加强管理理的通知信部规200533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为了规范电信建设活动,合理配置电信资源,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部对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以及驻地网建设等有关问题制定以下管理措施,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梢况贯彻执行。一、关于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建设问题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范围内投资建设电信管

5、道、电信杆璐、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任何组组不得阻碍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括动。(一)联合建设的原则和程序在电信通行权有限的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电信管道、电信杆璐、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联合建设联合建设时,建设各方应执行电信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规范,并接受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一 1 一督检查。 建设各方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联合建设活动:首先提出建设意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拟建项目立项前至少30 个工作日,向当地的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的社会中介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向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的社会中介组织报告。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

6、的社会中介组织在接到申请的 2 日内将有关建设信息通知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接到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的社会中介组织通知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的社会中介组织是否参加联合建设,逾期未书面答复视为主动放弃联合建设。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的杜会中介组织将同意参加联合建设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名单通知首先提出建设意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由其召集各参建电信业务经营者,共同商定建设堆护方案、投资分摊方式、资产分割原则和牵头单位,并签订联合建设协议。牵头单位将商定的并经电信管理机关盖章同意的建设方案报城市规划、市政管理部门审批,履行建设手续。项日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联合建设的

7、牵头单位应将联合建设协议书和项目的建设方案、规模、工程决算等内容向当地电信管理机关备案。不参与联合建设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原则上在 3 年之内,不得在同路由或同位置建设相同功能的电信设施。二)电能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共用问题本着有效利用、节约资源、技术可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实现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的共用。己建成的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一 2 一将空余资源以出租、出售或资源互换等方式向有需求的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开放。在空用资源满足需求的路由和地点,原则上不得再新建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对于已建成的

8、电信设施无空闲资源可利用的路由和地点,应当尽量通过技术改造、扩建等技术手段,提高资源利用率,以满足需求。(三)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出租、出售资费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出租、出售资费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双方难以协商一致的,可以由电信管理机关协调解决。电信管理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络等电信设施租售资费标准。二、驻地网建设问题民用建筑的开发者和管理者应当将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圈内的电信管道等电信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由建设项目出资人负责投资

9、。民用建筑的开发者和管理者应当为各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民用建筑内的通信管线等公共电信配套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保证电信业务在民用建筑区域内的接入、开通和使用。民用建筑的开发方、投资方以外的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电信配套设施,该设施的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利用该设施提供网络接入服务时,应获得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资改造己建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设施时,应当按照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共同进入该民用建筑的标准进行电信设施建设,并向有需求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出租。一 3 一 电信配套设施出租、出售资费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双方难以协商一致的,可以由电信管

10、理机关协调解决。电信管理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电信配套设施出租、出售资费标准。民用建筑内的公共电信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行业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原则上应统一维护。信息产业部办公厅2005 年 7 月 7 日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施建设的通知信部联规20072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 、规划局(规委) 、房地局、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信集团公司:为规范住宅小区和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的建设行为,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建设,维护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

11、的权利,保障电信业务平等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规定:一、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的通信设施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与电信发展规划相适应。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满足广大电信用户使用通信设施的需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应同步建设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建设并预留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所需投资一并纳入相应住宅小区或商住楼的建设项目概算,并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二、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应纳入设计文件,设一 5 一计审查部门在审批设计时,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

12、工许可证时,应依法定职责严格把关。建设项目竣工后、接入公用电信网前,各省通信管理部门要严把接入关。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 3 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管理者不得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要依据各自的管理职责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在国家及行业有关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发布之前,各地可很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标准。五、本通知自发布

13、之日起施行。 关于在城市建设中进一步搞好通信设施及管线配套建设的联合通知 (邮部联1992488 号)同时废止。信息产业部 建设部2007 年 l 月 15 日一 6 一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 号各省、自治区、宜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筹备组: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节约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保护自然环境和景观,减少电信重复建设,提商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针对当前电信重组和即将启动的新一轮网络建设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决定大力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现将

14、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原则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将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电信行业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点。各级基础电信企业、电信监管机构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度” ,动员一切可使用资源,全力推进相关工作。按照“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通过全行业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现象;实现新增铁塔、杆路的共建;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二、组织领导成立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领导以及各基础电信企业一 7 一 (重组后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以下

15、同)集团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相关司局和基础电信企业集团相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国性的有关政策和指导标准,协调有关具体事项。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组织成立省级共建共享协调机构(简称省协调机构 ,可要求电信企业省(区、市)公司参加,也可邀请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专家参加。省协调机构负责提出省内共建共享有关要求,协调和决定省内有关事项。三、具体要求(一)己有铁塔、杆路必须共享己有铁塔、杆路必须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已有铁塔、杆路的拥有方在接到共享申请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回复,不能共事的应说明具体原因。禁止在己有铁塔同地点新建铁塔,禁止在己有杆路同路由新建杆路。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的,应经过省协调机构同意。(二新建铁塔、杆路必须共建拟新建铁塔、杆路的基础电信企业必须告知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应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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