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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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教师在教学科研中的主导作用,弘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气氛,开展学术交流,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成立*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教学、科研、学术等重大事项的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旨在促进学院教育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和办学水平的提高。不行使行政职权。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院党委和院长的领导下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教务处。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与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第五条 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第六条 指导、审

2、议并参与制定学院教学、科研发展规划。第七条 审议学院学科及专业的设置,学院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审议重点专业、重点课程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第八条 讨论并建议通过全院性与学术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审查科学研究的立项、评审和验收。第十条 评定学院的科研成果,审议教研、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推荐申报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第十一条 指导学院的教材建设规划及实验室建设方案。第十二条 审核学院的教学改革和建设。第十三条 讨论学院中青年教师的学术培养问题,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推荐或审定学科(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第十四条 审定教工职称评审报批条件及新进教师的业务能力。2第十五条 指导各系(部)

3、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第十六条 组织、协调学院重要的学术性活动,推动和促进院内外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第十七条 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任务。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为 11-15 人,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任职期满重新选聘,连任委员不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 2/3。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院长、主管副院长和依章程产生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治学严谨、学风正派、有较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副高(或双师型中级)以上职称的在职领导、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委员的专业分布考虑其学科代表性,其专业范围覆盖学院基本学科。经委员会会议同意,根据需要可聘请院外的

4、专家、教授担任顾问。第二十条 首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在民主推选的基础上由院长提名,经院务会通过,由院长聘任;连任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秘书处提名、上届学术委员会民主推选、报院务会通过,由院长聘任;新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三名现任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推荐,由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经学术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通过,报院务会确认,由院长聘任。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大会讨论通过聘任。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教务处,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兼任。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学院每个专

5、业必须设置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相近的,可按大类组建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协助系部确定专业教学目标和人才培养方向,确定专业知识结构,审议专业教学计划,搞好课程设置和课程建设,提高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第二十四条 因各种原因,学术委员会人数少于 11 名时,其缺额依新任委3员产生办法推选产生,由院长聘任。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并各设召集人 1 人。各临时机构接受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并按学术委员会的要求开展工作。第二十六条 任期届满二个月前,秘书处筹备换届工作。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

6、行使以下权利:1、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2、对院学术委员会拟评议的事项有调查权和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利;3、对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质询权4、提议召开特别学术委员会会议的权利;5、有申请辞职的权利;6、享有聘期内除因学术道德或法律方面的原因外不得被解聘的权利。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自觉履行以下义务:1、应遵守本章程,按章程的规定从事各项学术活动,弘扬学术民主,讲求学术诚信;2、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和参与院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3、每年至少提供一份有关学院重大学术问题的研究报告或建议;4、为学院重大学术活动的开展提供指导;5、对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

7、内容保密。第五章 议事规程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二次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委员或三名以上的学术委员可以联名提议召开临时学术委员会会议。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时,须事先向秘书长请假。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半数才能召开会议。秘书处应在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将会议所要审议和讨论的议题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4相关资料。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讨论通过一般决议,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为通过;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及讨论决定专业发展方

8、向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议事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论证与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有关事项时,该委员应予回避。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学术问题时,可邀请学院内相关教师、学生代表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议,并充分听取其意见。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严格的保密制度,严禁以任何方式泄漏学术委员会的秘密。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有关学术问题的文件,由主任委员签发,文件落实情况由教务处负责检查。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学院批准。第三十七条 委员不遵守本章程,经委员会表决通过,由学院研究决定劝退或予以辞聘。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院财务在学院年度预算中单列。活动经费根据工作需要使用,由院长审批,依财务制度报帐。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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