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兰汉姆(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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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美国兰汉姆(商标)法目录主注册簿 1051.注册申请;证明 (a)已使用商标的申请(b)有真诚的意图使用商标的申请(c)为达到(a)款的要求,根据(b)款进行的申请修改(d)已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的已宣誓之声明(e)为送达传票和通知指定某居民1052可在主注册薄上注册的商标;并存注册1053服务商标可予注册1054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予注册1055关联公司的使用将影响有效性和注册1056不能注册内容的声明放弃(a) 强制的和主动的放弃(b) 权利的损害1057注册证(a)颁发和格式(b)注册证作为表面成立之证据 (c)商标的注册申请作为其推定使用(d)向受让人颁发注册证 (e)注册人的放弃、撤

2、销或修改 (f)以专利商标局记录的复印件为证据 (g)专利商标局错误的更正 (h)申请人错误的更正21058有效期(a)一般情况(b)连续使用宣誓书(c)递交的宽展期;不规范(d)宣誓书要求的通知(e)宣誓书的接受或驳回通知(f)为送达传票和通知指定某居民1059注册的续展(a)续展的期限;续展的时间(b)续展的驳回通知 (c)为送达传票和通知指定某居民1060转让1061承认书和证明书的签署1062公告(a)审查和公告 (b)注册的驳回;申请的修改;放弃(c)依据修改前的法案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1063注册的异议1064注册的撤销1065在某些条件下使用商标的不容置疑的权利1066抵触;专利商

3、标局局长声明1067抵触、异议以及并存使用注册或撤销的程序;通知;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1068专利商标局局长在抵触、异议以及并存使用注册或撤销程序中的职权1069在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中衡平法原则的应用1070不服审查员的决定向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1071向法院上诉(a)有权上诉的人;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民事诉讼的放弃;另一方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的选择权;程序3(b)民事诉讼;权利人;法院的管辖权;专利商标局局长的地位; 程序1072注册作为所有权要求的推定通知辅注册簿 1091辅注册簿(a)可注册的商标(b)申请和注册的程序(c)商标的性质1092公告;不能被提异议;撤销1093在主注

4、册簿和辅注册簿上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不同1094本法可适用于在辅注册簿上注册的规定1095不排除在主注册簿上注册1096在辅注册簿上的注册不能用来阻止进口一般条款 1111注册的标注;在商标上展示;在侵权诉讼中追索权益和赔偿1112商品和服务的分类;多类注册1113费用(a)申请;服务;材料(b)放弃;印第安产品1114救济;侵权;印刷和出版商的非故意侵权1115在主注册簿上的注册作为商标专用权的证据;辩护(a)证据价值;辩护(b)不容置疑性;辩护1116强制性救济(a)管辖;送达(b)法院文件证明文本的转发(c)通知专利商标局局长(d)由使用仿冒商标引起的民事诉讼41117对被侵犯权利的补偿(a

5、)收益、损害和诉讼费;律师费(b)使用仿冒商标的三倍损害赔偿(c)使用仿冒商标的法定损害赔偿(d)本法第 1125 条(d)(1)款规定侵权的法定损害赔偿1118销毁侵权物品1119法院对注册的权力1120虚假或欺骗性注册的民事责任1121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州和地方政府要求改变注册商标或以不同的形式展示;禁止1122美国,各州,及其机关和官员的责任(a)美国放弃国家豁免权(b)各州放弃豁免权(c)救济1123专利商标局进行程序处理的规章条例1124禁止进口带有侵权商标或名称的商品1125禁止虚假的原产地标示、虚假的描述和淡化(a)民事诉讼(b)进口(c)知名商标淡化的救济(d)域名抢注的防范1

6、126国际条约(a)由国际局传送来商标的注册簿 (b)原属国为公约或条约成员国的公民可享受本条规定的权益 (c)在原属国的在先注册;原属国的定义 (d)优先权 (e)在主注册簿或辅注册簿上的注册;外国注册证副本 (f)国内注册独立于外国注册(g)外国公民的商号或商业名称不经注册即受保护5(h)保护外国公民不受到不公平的竞争(i)美国公民和居民有权享受本条的权益1127解释和定义;本章目的1128国家知识产权执法协调委员会(a)设立(b)职责(c)所需的商议(d)不可减损(e)报告(f)资金1129域名抢注中对个人的保护(1) 一般规定(A)民事责任(B)除外条款(2)救济(3)定义(4)生效日

7、期IV马德里议定书1141.定义(1)基础申请(2)基础注册(3)缔约方(4)登记日期(5)有真诚的意图在商业中使用商标的声明(6)延伸保护(7)国际注册的所有人(8)国际申请(9)国际局6(10)国际注册簿(11)国际注册(12)国际注册日期(13)马德里议定书(14)驳回通知书(15)缔约方的主管局(16)原属局(17)异议期限1141a.基于在美国的申请和注册的国际申请(a)一般条款(b)有资格的所有人1141b.国际申请的证明(a)证明程序(b)传送1141c.基础申请和基础注册的限制、放弃、撤销和到期1141d.在国际注册之后的延伸保护请求1141e.基于马德里议定书将国际注册的保护

8、延伸至美国1141f.提交请求将国际注册的保护延伸至美国的效力1141g.请求延伸保护至美国的优先权1141h.延伸保护请求的审查和异议;驳回通知1141i.延伸保护的效力1141j.在美国的延伸保护对作为其基础的国际注册的依附性1141k.宣誓书和费用1141l.延伸保护的转让1141m.不容置疑性1141n.延伸保护的权利主注册簿 1051 注册申请; 证明7(a)已使用商标的申请(1)通过交纳规费,按照专利商标局局长规定的格式向专利商标局递交一份申请和一份已宣誓之声明,按专利商标局局长要求的份数提交该商标的使用图样或复制品,将该商标使用于商业的所有人可申请在依本法建立的主注册簿上注册其商

9、标。(2)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住址和国籍,申请人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申请人在商业上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使用该商标的有关商品和商标图样。(3)申请人应对其声明宣誓,指明:(A)宣誓人确信其本人或其所代表的法人确系申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B)就宣誓人所知,申请所陈述的事实是准确的;(C)该商标确系正在商业中使用,并且;(D)就宣誓人所知,在商业中他人无权在其商品或与其相关联的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致引起混淆、误认或欺骗。除非是提出并存使用要求的申请,申请人应:(i)声明专用权要求的例外情况,并且;(ii)就宣誓人所知,指明 (I)他人并存使用的情况,(II)并存使用的或有关

10、联的商品及并存使用的区域,(III)使用的时间范围,(IV)申请人拟注册的商品和区域。(4)申请人应遵守专利商标局局长所规定的规章条例。专利商标局局长应制定规章,规定申请及获得申请日的要求。(b)有真诚的意图使用商标的申请(1)有真诚的意图在商业上使用商标的人,在表明其诚意的情况下,通过交纳规费,按照专利商标局局长规定的格式向专利商标局递交一份申请和一份已宣誓之声明,可申请在依本法建立的主注册簿上注册其商标。 (2)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住址和国籍,以及申请人有真诚的意图使用该商标的有关商品,并提供该商标的图样。8(3)申请人应对其声明宣誓,指明:(A)宣誓人确信其本人或其所代表的法人有权在商业

11、中使用该商标;(B)申请人有真诚的意图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C)就宣誓人所知,申请所陈述的事实是准确的;(D)就宣誓人所知,在商业中他人无权在其商品或与其相关联的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致引起混淆、误认或欺骗。除按照本法第 1126 条提交的申请外,在申请人满足本条下述(c)(d)款的规定前,商标不应予以注册。(4)申请人应遵守专利商标局局长所规定的规章条例。专利商标局局长应制定规章,规定申请及获得申请日的要求。 (c)为达到(a)款的要求,根据(b)款进行的申请修改已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的申请人,在依照本条(b)款提交的申请被审查的期间,可以随时修改其申请书,使之符合本条(a)款

12、的规定,从而要求依照本法的目的获得使用的权益。 (d)已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的已宣誓之声明(1)自依照本法第 1063 条(b)(2)款向本条(b)款规定的申请人发出其商标的准许通知书之日起 6 个月内,该申请人应向专利商标局提交一份已宣誓之声明,说明该商标已在商业中使用、申请人第一次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的日期、该准许通知书中所指定的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的或与该商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同时提交专利商标局局长所要求的一定份数的在商业中使用的商标的图样或复制品,并交纳规定的费用。该使用声明经审查接受后,该商标即在专利商标局获得注册,按照该使用声明中所列该商标有权注册的商品或服务颁发注册证,并在专利商标局的

13、官方公告中发布注册通知。上述审查包括本法第1052 条(a)至(e)款所列因素的审查。注册通知中应列明该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 (2)在上述(1)段规定的 6 个月期限届满前,若申请人提出书面请求,专利商标局局长可将上述(1)段规定的提交使用声明的期限延长六个月。除上述规定的延长期外,若申请人的理由充分,专利商标局局长还可根据申请人在前一次的延期届满前提出的书面请求,对上述(1)段规定的提交使用声明的期9限再次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 24 个月。任何基于本段所提交的延期请求应附有一份已宣誓之声明,表明申请人有真诚的意图继续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并列出准许通知书中载明的该申请人有真诚的意图继续在商业

14、中使用其商标的或与其商标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任何基于本段所提之延期请求应交纳规定的费用。专利商标局局长应发布条例确定构成本段所述“理由充分”的指导原则。 (3)专利商标局局长应当通知申请人其所提交的使用声明是否被接受,若该使用声明被驳回,则应通知申请人驳回的理由。申请人可修改其使用声明。 (4)如果申请人没有在(1)段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已宣誓之使用声明,也没有按(2)段规定如期提交延期请求,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放弃,除非专利商标局局长同意此回复的耽搁并非故意,在此情况下,提交声明的日期可以延长,但此期限不能超过(1)和(2)段中规定的提交使用声明的期限。 (e)为送达传票和通知指定某居民若申请人在美国

15、无住所,应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一份文件,指明一名美国居民的姓名和住所,以便在涉及该商标的相关程序中的向其送达传票或通知。所述传票或通知将按最后提交的文件中指明的地址交付或邮递送达给该指定的人。如果按文件中的地址不能找到被指定人,或注册人没有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文件指定一名美国居民的姓名和地址,以便在涉及该商标的相关程序中的向其送达传票或通知,则所述传票或通知将送达专利商标局局长。 1052可在主注册薄上注册的商标;并存注册根据商标的性质,凡能将申请人的商品区别于他人商品的商标,不应驳回其在主注册簿上的注册,除非该商标:(a)包含不道德、欺骗或诽谤性内容;或含有对生者或死者、机构、信仰或国家象征

16、有贬损或引起错误联想的内容,或包含使之蒙受鄙视或破坏其名誉的内容;或包含一个地理标志,当其用于葡萄酒或烈性酒或与其相关时,它与一个并非该商品原产地的地名相同,而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见第 19 篇3501 条第(9)款)在美国生效之日一年以后,申请人才第一次使用于葡萄酒或烈性酒上。(b)包含美国或其州、市或外国的旗帜、盾形纹章或其他徽章,以及对上10述的模仿。(c)包含与特定在世人物相同的姓名、肖像或签名,经其本人书面同意的除外,或者,在已故美国总统的遗孀尚健在时,包含已故美国总统的姓名、签字或肖像,经其遗孀书面同意的除外。 (d)包含与已在专利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或他人在美国在先使用且尚未放弃的商标或商号相似的商标,以致其使用在申请人的商品上或与之相关时易于造成混淆或误认或欺骗;除非专利商标局局长认为在使用方式、使用地域、使用商品的条件和限制下,两人以上对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连续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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