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运营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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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荣丰休闲购物中心”运营管理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甲 方 : 上 海 荣 腾 置 业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上 海 市 松 江 区 玉 树 路 6 号授 权 代 表 人 :乙 方 : 上 海 浩 松 房 产 营 销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北 路 2790 号 602 室授 权 代 表 人 : 熊 正 华第一条 总则1.1、词语涵义。代理合同文本,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1.1.1、 平 均 底 价 : 甲 方 要 求 乙 方 须 完 成 代 理 租 赁 的 单 元 最 低 平 均 租 金 , 单 位 为 元 /天 /平 方米 。1.1

2、.2、 单 套 底 价 : 乙 方 以 平 均 底 价 为 平 均 价 制 定 的 每 套 代 理 租 赁 单 元 的 最 低 租 赁 单 价 即 一房 一 价 底 价 ( 表 ) 。1.1.3、 合 同 单 价 : 租 赁 者 为 租 赁 代 理 单 元 而 签 订 的 各 租 赁 合 同 约 定 的 租 赁 单 价 , 单 位 为 元 /天 /平 方 米 。1.2、甲 方 系 “荣 丰 休 闲 购 物 广 场 ”项 目 ( 以 下 称 本 项 目 ) 的 唯 一 开 发 建 设 单 位 , 本 项 目 位 于上 海 市 松 江 区 乐 都 路 825 号 , 总 建 筑 面 积 约 917

3、93 平 方 米 , 现 甲 方 所 有 面 积 为 68420.01平 方 米 , 性 质 店 铺 。 除 非 另 有 特 别 约 定 ,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按 房 地 产 交 易 中 心 出 具 的 登 记 面积 文 件 为 准 进 行 结 算 。 本 项 目 推 广 名 和 实 际 名 称 的 改 变 不 影 响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1.3、 甲方已取得本项目的以甲方作为开发商的所有开发手续和批文,包括但不限于编号为:沪松房地(2003)出让合同第 218 号、沪松房地(2004)出让合同、第 131 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为:17051027F02566、170602

4、17F00430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沪房地松字(2008)第 008477 号的产权证,并承诺上述文件真实、合法、有效。1.4、甲乙双方同意,下列条件是本合同的基础条件:1.4.1、在运营管理过程中不会存在因甲方原因妨碍乙方完成代理租赁的情况。1.4.2、本项目上的抵押权等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事项由甲方负责处理。1.4.3、甲方按本条第三项约定的条件取得政府部门确认的产权凭证。1.4.4、 甲 方 应 向 乙 方 提 供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供 该 项 目 合 格 的 消 防 报 建 批 文 , 环 保 报 建 批 文 , 规2划 局 审 批 的 功 能 批 文 。 并 提 供

5、商 户 办 理 执 照 所 需 的 工 商 , 城 管 , 规 划 , 消 防 , 环 保 , 卫生 防 疫 等 报 建 手 续 及 有 关 图 纸 和 证 明 文 件 。第 二 条 运 营 管 理 范 围2.1、甲乙双方同意:甲 方 委 托 乙 方 独 家 代 理 招 租 本 项 目 中 全 部 甲 方 所 有 商 业 面 积 。2.2、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委托乙方全权负责本项目的商业运营管理并获取因商业运营管理产生的收益。第 三 条 招 租 单 元 、 平 均 底 价 、 单 套 底 价 、 佣 金3.1、双方应共同确认收益计算表 。此表应包含本合同执行期内每年的可租面积、总去化率、平均底价

6、、目标合同价、以及佣金计提比例等。该收益计算表应作为本同招租相关事宜计算的基本依据,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 收益计算表见本合同附件一。3.2、招租单元:甲乙双方同意每年招租总面积见附件一。每年度具体招租单元的单套底价租金表由甲乙双方共同制表确认。3.3、 平 均 底 价3.3.1、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 代 理 租 赁 单 元 平 均 底 价 为 人 民 币 1 元 /天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 含 佣 金 ) 。乙 方 根 据 相 应 的 平 均 底 价 制 定 相 对 的 单 套 底 价 租 金 表 , 对 外 公 开 之 前 经 甲 方 确 认后 执 行 。3.3.2、

7、 乙 方 应 在 单 套 底 价 或 者 以 上 招 租 以 保 证 甲 方 收 益 。3.4、 佣 金 计 算 、 费 用 承 担3.4.1、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1) 合 同 执 行 第 一 年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的 佣 金 为 招 商 单 元 签 约 租 金 年 租 金 总 额 的 25%。2) 由 乙 方 支 付 本 项 目 招 租 的 广 告 费 用 。 广 告 费 用 应 包 括 本 项 目 租 赁 中 投 入 的 媒 体 广告 、 DM 单 制 作 、 电 视 CF 制 作 、 房 展 会 展 览 费 用 、 业 务 人 员 制 服 、 租 赁 工 具 制 作 费 用

8、及 相 应 的 对 外 广 告 宣 传 活 动 。3) 本 项 目 租 赁 中 发 生 的 案 场 成 本 ( 仅 指 售 楼 处 内 的 通 讯 、 人 员 工 资 奖 金 ) 由 乙 方 承担 。4) 本 项 目 租 赁 中 发 生 的 销 售 现 场 包 装 、 水 电 、 保 安 、 清 洁 、 绿 化 、 电 脑 、 合 同 打 印 机 、合 同 打 印 机 硒 鼓 、 合 同 打 印 纸 及 封 面 、 网 络 开 通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3第 四 条 其 他 收 益4.1、超额奖金。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每年按收益计算表中的目标合同价完成签约任务后的超额签约部分,该部分以年

9、租金的 35%作为乙方超额奖金。4.2、租金溢价。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执行经甲方确认年度单套底价租金表过程中,合同单价超出单套底价部分的年租金作为乙方收入。4.3、运营收益。4.3.1、 乙 方 不 承 担 运 营 本 项 目 期 间 的 物 业 管 理 费 用 , 相 关 配 套 设 备 维 护 和 运 行 由 甲 乙 双 方 共 同确 认 的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负 责 。4.3.2、 乙 方 在 运 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运 营 收 益 归 乙 方 所 有 , 并 有 乙 方 自 行 收 取 。第 五 条 代 理 期 限 、 开 盘 条 件 、 招 商 指 标5.1、 运 营 管

10、 理 期 限5.1.1、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 代 理 期 限 为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2012 年 8 月 31 日 。5.1.2、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 合 同 执 行 期 内 , 每 年 9 月 1 日 至 次 年 8 月 31 日 为 一 个 年 度 结 算 周 期 。5.2、 招 租 条 件5.2.1、 甲 方 取 得 本 项 目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所 有 开 发 手 续 和 批 文 , 该 项 目 合 格 的 消 防 报 建 批 文 , 环保 报 建 批 文 , 规 划 局 审 批 的 功 能 批 文 。 并 提 供 承 租 人 办 理 执 照 所 需

11、 的 工 商 , 城 管 , 规划 , 消 防 , 环 保 , 卫 生 , 防 疫 等 报 建 手 续 及 有 关 图 纸 和 证 明 文 件 。 。5.2.2、 甲 方 同 意 由 甲 方 负 责 现 场 招 商 处 及 样 板 段 、 电 梯 厅 的 建 造 装 修 装 饰 。 甲 方 提 供 的 售楼 处 建 筑 面 积 不 小 于 150 平 方 米 。5.2.3、 双 方 商 定 营 销 计 划 、 预 算 , 以 及 年 度 单 套 租 金 底 价 经 甲 方 确 认 。5.2.4、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 在 具 备 上 述 条 件 后 第 15 天 开 始 招 租 ( 开

12、盘 日 ) 。5.2.5、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 售 楼 处 、 样 板 房 、 租 赁 通 道 装 修 方 案 由 甲 乙 双 方 确 定 。5.3、 样 板 段 、 现场招商处、招商通道装修、装饰财产的处分和收益归甲方。5.4、招商指标3.4.1、 在 符 合 招 商 条 件 开 盘 后 第 一 个 年 度 结 算 周 期 , 乙 方 应 实 现 项 目 50 商 户 入 驻 率 ( 成功 招 租 商 场 建 筑 面 积 占 独 家 招 租 总 建 筑 面 积 的 百 分 比 ) ; 第 二 个 年 度 结 算 周 期 , 乙 方应 实 现 项 目 75%的 商 户 入 住 率 ;

13、第 三 至 第 十 个 年 度 结 算 周 期 内 , 乙 方 保 证 项 目 90%4的 商 户 入 住 率 。第 六 条 独 家 招 租 权 、 成 功 招 租 的 界 定6.1 独 家 招 租 权6.1.1、 甲 方 确 认 本 项 目 代 理 商 业 及 办 公 部 分 由 乙 方 独 家 代 理 招 租 。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非经 乙 方 书 面 同 意 , 甲 方 不 得 自 行 招 租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招 租 , 亦 不 能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之前 撤 销 对 乙 方 的 委 托 。 在 代 理 期 限 内 , 甲 方 违 反 本 条

14、约 定 自 行 招 租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招租 的 商 业 及 办 公 部 分 , 视 作 乙 方 成 功 招 租 的 一 部 。6.2、 成 功 招 租 的 界 定6.2.1、 项 目 的 招 租 以 套 为 租 赁 单 位 。 承 租 人 签 署 租 赁 合 同 并 支 付 了 首 期 租 金 和 押 金 , 该 套单 元 视 为 成 功 租 赁 。6.2.2、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 若 由 于 甲 方 原 因 造 成 承 租 人 已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的 无 法 支 付 租 金 和 押 金 、无 法 办 理 合 法 开 业 登 记 、 特 许 经 营 登 记 或 者 退

15、 租 的 , 则 该 单 元 视 为 乙 方 已 成 功 招 租的 单 元 计 入 乙 方 的 租 赁 指 标 , 并 计 提 佣 金 ; 若 由 于 乙 方 的 原 因 造 成 退 租 的 , 该 单 元不 计 入 乙 方 租 赁 指 标 , 仍 作 为 代 理 单 元 由 乙 方 代 理 租 赁 。6.3、 租 赁 合 同 样 本甲 乙 双 方 应 在 开 盘 前 共 同 确 定 荣 丰 休 闲 购 物 广 场 租 赁 合 同 样 本 , 乙 方 应 按 双 方 确认 的 荣 丰 休 闲 购 物 广 场 租 赁 合 同 样 本 与 承 租 人 签 订 合 同 , 与 合 同 样 本 有 出

16、 入 的 条款 需 经 甲 方 委 托 人 员 ( 以 书 面 授 权 委 托 书 为 准 ) 签 字 确 认 。 乙 方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擅 自与 承 租 人 签 订 与 合 同 样 本 不 一 致 的 条 款 , 并 因 此 发 生 纠 纷 的 , 由 乙 方 承 担 责 任 。第 七 条 结 算7.1、 佣 金 结 算7.1.1、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 以 实 际 租 赁 面 积 为 单 位 结 算 。 在 开 盘 后 次 月 起 每 月 5 号 为 成 功 租 赁面 积 、 佣 金 结 算 日 。 乙 方 每 月 5 日 向 甲 方 提 交 请 佣 报 告 , 确 认 上 月 完 成 的 招 商 面 积 情况 和 应 结 佣 金 。7.1.2、 甲 方 确 认 核 对 请 佣 报 告 无 误 后 , 按 应 付 佣 金 总 额 的 60%向 乙 方 支 付 佣 金 , 剩 余 40%作为 乙 方 当 年 度 保 证 金 留 存 甲 方 。7.1.3、 乙 方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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