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发行债券审计法律法规汇编

上传人:豆浆 文档编号:28680591 上传时间:2018-01-19 格式:DOC 页数:39 大小:10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司企业发行债券审计法律法规汇编_第1页
第1页 / 共39页
公司企业发行债券审计法律法规汇编_第2页
第2页 / 共39页
公司企业发行债券审计法律法规汇编_第3页
第3页 / 共39页
公司企业发行债券审计法律法规汇编_第4页
第4页 / 共39页
公司企业发行债券审计法律法规汇编_第5页
第5页 / 共3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公司企业发行债券审计法律法规汇编》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企业发行债券审计法律法规汇编(3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1 / 40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 年 8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21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第三条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但是,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第二章 企业债券第五条本条例

2、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六条 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 企业的名称、住所;(二) 企业债券的面额;(三) 企业债券的利率;(四) 还本期限和方式;(五) 利息的支付方式;(六) 企业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七) 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八) 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第七条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第八条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第九条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2 / 40第三章 企业债券的管理第十条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3、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第十一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 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二) 企业财务

4、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三) 具有偿债能力;(四) 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五) 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十三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制订发行章程。发行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二) 企业近三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三) 财务报告;(四) 企业自有资产净值;(五) 筹集资金的用途;(六) 效益预测;(七) 发行对象、时间、期限、方式;(八) 债券的种类及期限;(九) 债券的利率;(十) 债券总面额; 3 / 40(十一) 还本付息方式;(十二) 审批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发行企

5、业债券,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一) 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二) 营业执照;(三) 发行章程;(四)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告;(五) 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第十五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公布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发行章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第十六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第十七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

6、定期存款利率的 40%。第十九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下列资金购买企业债券:(一) 财政预算拨款;(二) 银行贷款;(三) 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第二十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债券,应当对发行债券的企业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第二十二条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

7、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第二十三条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 4 / 40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所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纳税。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冻结并责令退还非法所筹资金,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 5%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超过批准数额发行企业债券的,冻结并责令退还超额发行部分或者核减相当于超额发行金额的贷款额度,处以相当于超额发行部分 5%

8、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超过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最高利率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处以相当于所筹资金金额 5%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用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或者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购买企业债券的,以及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用所吸收的储蓄存款购买企业债券的,责令收回该资金,处以相当于所购买企业债券金额 5%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其违反批准用途使用资金所获收益,并处以相当于违法使用资金金额 5%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或者转让业务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承销或者转让企业债券金额 5

9、%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决定。第三十三条对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地方审批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根据情况相应核减该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第三十五条企业债券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10、责任。 5 / 40第三十六条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第一章 发行人概况一、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发行人名称、地址,注册日期、注册资本,历史沿革、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组织结构,主要控股子公司。二、业务情况主要包括:发行人所在行业现状和前景;发行人行业地位和竞争优

11、势;发行人主营业务范围、经营状况及发展战略(含境外业务) 。三、财务情况主要包括:营运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现金流量分析和偿债能力分析;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合并资产负债表。第二章 本期债券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一、债券发行的必要性债券发行对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资本结构,推动企业业务发展,增强国际化经营能力,以及丰富香港债券市场发债主体,促进香港等境外人民币债券市场发展的必要性分析。二、债券发行的可行性债券发行人资格、发债与市场需求,发债资金投向及管理符合有关国家政策及战略导向,以及风险提示及应对措施的可行性分析。第三章 债券发行方案一、债券发行概要主要包括:发行

12、人、拟发行规模、债券类型、债券期限、利率形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还本付息、担保及评级计划(说明本期债券是否使用评级和担保及相关计划,不评级的提供承销机构等给出的内部评级) 。二、发债资金用途主要包括:发债资金投向概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收购合同、意向书签订情况及其他等(相关文件以附件形式提交) 。三、偿债保障措施从发行人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募投项目产生的收益及担保等各方面分析本期债券的偿债保障措施。第四章 债券发行计划 6 / 40一、发行预期结合香港人民币债券市场情况及发行规模、期限、担保、评级等市场因素分析本期债券的预期发行情况。二、拟定发行工作时间表详细介绍本期债券如获批

13、复后的发行工作时间表。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附件目录: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21162 号)要求随申请报告提供的有关文件。二、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更好地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在我国经济“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 中的导向作用,我委将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 “从严审核类 ”以及“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 ”三种情况进行

14、分类管理,有保有控,支持重点,防范风险,处理好推进改革、提高效率和防范风险之间的关系。现通知如下:一、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对于以下两类发债申请,加快审核,并适当简化审核程序。(一)项目属于当前国家重点支持范围的发债申请1、国家重大在建续建项目。重点支持企业发债用于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国家重大铁路、交通、通讯、能源、原材料、水利项目建设。支持电网改造、洁净煤发电、发展智能电网,加强能源通道建设,促进北煤南运、西煤东运、西气东输、油气骨干管网工程、液化天然气储存接收设施和西电东送,加快推进国家快速铁路网、城 7 / 40际铁路网建设,国家级高速公路剩余路段、瓶颈路段和内河水运建设项目。2、关系全局的重点结

15、构调整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支持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项目。支持国家大飞机项目和重点航空航天工程;支持飞机租赁业通过试点发行项目收益债券,购汇买飞机并将租赁收入封闭还债。支持国家重大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项目,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康发展。支持国家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试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新能源汽车、新材料、新能源、海水综合利用、现代物流等产业。重点支持太阳能光伏和风电应用。支持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重点产业布局和调整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或国家区域规划涉及的项目通过债券方式融资。3、节能减排和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保

16、护项目。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和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治理、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京津风沙源区、石漠化地区等重点区域综合治理。支持太湖、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流(海)域水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治理。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微细颗粒物(2.5)等项目监测及相应的大气污染防治、燃煤城市清洁能源改造等。鼓励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4、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重点支持纳入目标任务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宗农产品及鲜活农产品的储藏、运输及交易等流通项目。5、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二)信用等级较高,偿债措施较为完善及列入信用建设试点的发债申请 8 / 401、主体或债券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