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家企业IPO被否原因(201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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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37关于不予核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934 号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11 年 11 月 23 日举行 2011 年第 260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根据申报材料,你公司 2008 年累计向大股东亨通集团及其附属企业拆借资金27,263.26 万元,并在 2008 年 10 月接受当地证监局检查时与银行共同提供虚假银行对

2、账单。此外,你公司在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中存在违规行为,且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符。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3 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 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3、,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2 / 37关于不予核准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933 号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11 年 11 月 25 日举行 2011 年第 262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你公司报告期内的广告业务以电视媒体代理即媒体资源的购销为主,而体现行

4、业专业技术的全案服务业务占比较小,分别为 2.61%、4.69%、9.82%和 9.11%,与国内外竞争力较强广告公司业务模式相比存在一定差异。你公司代理的媒体资源销售给 4A 广告公司和直接客户,其中 4A 广告公司销售占比分别为 58.7%、66.87%、81.99%和 81.8%,直接客户占比呈下降趋势。你公司以代理方式获得媒体资源,而 4A 买断模式的媒体采购占比为 0、14.1%、34.2%和 47.83%,与自有媒体资源相比,在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方面存在一定差异。鉴于上述情况,4A 公司的客户资源是否稳定以及独家买断电视媒体资源是否可持续,都将可能导致你公司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

5、。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 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

6、政诉讼。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3 / 37关于不予核准苏州通润驱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932 号苏州通润驱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11 年 11 月 16 日举行 2011 年第 256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你公司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常熟千斤顶铸造厂(以下简称铸造厂)存在持续的关联采购。2010 年 5 月起,你公司终止铸造厂的合格供应商资格

7、,不再向其采购铸件产品,并改向非关联方永辉铸造采购铸件产品。但保荐机构核查后发现,永辉铸造销售给你公司的产品中,合计约 426 万元的产品系通过向铸造厂采购获得。为避免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你公司控股股东向第三方转让了铸造厂的股权。你公司于 2011 年 6 月向铸件供应商发出通知,要求他们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不得向铸造厂采购铸件销售给你公司。但由于上述措施实施的时间较短,无法判断是否得以有效执行。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不符。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 票,

8、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 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4 / 37关于不予核准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931 号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9、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11 年 11 月 14 日举行 2011 年第 253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根据申报材料,你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投资总额为 10.33 亿元,其中 8.77 亿元用于污水处理项目,以提高污水处理能力。但因目前你公司污水处理收入是根据自来水用水量及物价部门核定的污水处理费单价确定,因此该部分募投项目的达产不能直接导致你公司收入及利润的增加,反而因折旧及运营成本的提高,可能导致短期内经营业绩下滑。发审委

10、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 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 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11、讼。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5 / 37关于不予核准千禧之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930 号千禧之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11 年 11 月 14 日举行 2011 年第 253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你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详细披露了加盟店管理的各项内容,并认为“经过多年发展,针对自营店和加盟店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流程,并在实际管理中严

12、格执行”。你公司和保荐机构在反馈意见回复中对申报期的收入构成进行了调整,将前次申报材料中的部分加盟店收入调整至批发收入。其中,2008 年2010 年的加盟店收入分别调减 2.45 亿元、2.24 亿元和 2.59 亿元,相应金额调整至批发收入。你公司和保荐机构解释原因时称,系部分加盟店未使用你公司品牌开展经营或者同时经营其他品牌。上述重大调整和解释说明导致无法判断你公司加盟店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报告期内是否得以有效执行。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符。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

13、 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 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6 / 37关于不予核准温州瑞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929 号温州瑞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14、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11 年 11 月 9 日举行 2011 年第 247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你公司在具备年产 77 万件汽车发动机气缸盖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新增年产 150 万件汽车发动机气缸盖项目。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你公司已与 General Mortors India Pvt.Ltd、GM Daewoo Auto&Tech Company、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等客户达成合作意向,

15、并根据这些客户下发给你公司的产能规划文件及签订的供货合同来规划上述产能。但你公司在申报材料和现场陈述中均未对上述客户的产能规划文件和供货合同进行适当说明和分析,无法判断这些文件和合同与你公司新增产能之间的匹配关系,也无法判断你公司消化募投新增产能的可行性及未来的盈利前景。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 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 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

16、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7 / 37关于不予核准濮阳蔚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826 号濮阳蔚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11 年 11 月 2 日举行 2011 年第 243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报告期内:1、你公司境外销售占比较大,且对前两大客户日本大内和明成商会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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