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林业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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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梧州市林业局权责清单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1 行政处罚对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1、对盗伐林木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 年 9 月 20 日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第四款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2、究刑事责任。【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 年 2 月 6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 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 20 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3 倍至 5 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 0.5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20 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 倍至 10 倍的罚款。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林业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

3、等) ,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依法回避。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5.决定责任: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

4、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当场送达或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规章】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996 年 9 月 27 日林业部令第8 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 ,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部门。2-1.【 法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

6、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2-2.【 规章 】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996 年 9 月 27 日林业部令第 8 号公布)第十五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3.【规章】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996 年 9 月 27 日林业部令第8 号公布)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再交由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情

7、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4-2.【 规章 】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996 年 9 月 27 日林业部令第 8 号公布)第三十七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

8、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当事人不承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5-1.同 3。5-2.【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规章】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996 年 9 月 27 日林业部令第8 号公布)第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

9、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7.【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10、,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

11、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2.同 1。3.同 1。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

12、、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

13、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 年 9 月 20 日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同 4。2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2、对滥伐林木处罚

14、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林业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依法回避。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5.决定责任: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

15、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当场送达或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规章】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996 年 9 月 27 日林业部令第 8 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 ,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

16、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部门。2-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2-2.【 规章 】 林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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