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业主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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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业主管理规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促进管理、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 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二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所有内容 。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

2、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该物业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四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 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第五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物业名称: 德林逸景 建设单位: 万翔房地产开发公司 坐落位置: 平川路 3299 号 总建筑面积: 物业类型: 住宅、商住 (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总户数: 323 第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

3、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包括业主共有的门厅、大堂、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 、 / 、 /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二)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

4、箱(房) 、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电机房、水泵房、消防控制中心等。(三)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 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四)建筑区划内的土地, 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 、 绿地占地除外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1、未出售的地下车位(库);2、未出售的商业;第八条 对本物业管理区规划进行调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并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百分之六十

5、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区域内 30%以上业主向物业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划要求。第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置,属全体业主所有, 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与业主委员会共同无偿使用。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第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 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 、 使用 、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建筑物

6、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业主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物业规划的房屋使用说明规定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一) 按照规定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特性,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经营性用房;如

7、业主确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 业主应当在征得所有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本栋业主,其他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能证明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征得同意)同意后, 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二) 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乌鲁木齐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业主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

8、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 22:00 时至次日上午 10:00 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四) 业主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没有预留位置的,应当按物业服务企业事先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措施。(五)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装修房屋业主承担;(六)当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

9、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物业专有部分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专有部分所有人应当及时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修缮或采取防范措施,其费用由专有部分所有人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可以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五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安全,儿童应在大人陪同下乘坐电梯;运送货物应使用载货电梯,拆除、损坏电梯

10、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本物业区域的停车场(库)仅用于停泊机动车,车位的业主或使用人应遵守区域停车场规则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 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使用需要。建设单位可以向业主出售车位、车库,拟出售的车位、车库数量等于或低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套数时, 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车位、车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个人。第十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物业所在市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 第十八条 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

11、他人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业主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工作;对于相关部门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不得阻挠。第二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接受供水、供电、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按时足额交纳水、电、暖、信息、环卫等费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交上述费用。

12、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五向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违约金。水、电、暖、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第二十一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租赁合同附件,并在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出租情况及受让人或承租人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人或其他管理人。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

13、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让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书面责成业主、物业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建筑物及其附设施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责连带交纳责任。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地上或

14、者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例如:开挖地下室、楼顶加层等);(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三)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四)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五)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六) 将卫生间、厨房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的上方;(七)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八) 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九) 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十)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十一)乱丢垃圾,高空抛物;(十二)损毁树木 、 园林; (十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物业

15、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本临时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 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 禁止施工人员进入公寓;2 、 禁止施工材料进入公寓;3 、 禁止施工工具进入公寓;4 、 5 、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因上述行为导致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二十三条 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一) 业主对共有部分,

16、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二) 按照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 委托天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实施,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临时规约的规定;(三)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接下列第2 种方式分配: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2、用于弥补建筑区划内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3、 /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并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五)所得违约金,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六)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半年在建筑区划内公布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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