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及其关于承运人责任的差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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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及其关于承运人责任的差别摘 要:海牙规则 、 汉堡规则 、 鹿特丹规则作为海上运输的国际公约,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和差异性,是适应海洋运输贸易的的发展所形成的。本文简要介绍了海牙规则 、 汉堡规则 、 鹿特丹规则的发展历程,并以承运人的视角比较了三者之间的差异。 关键词:海牙规则 ;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 提单的规范起源于海运贸易的商人长期实践所形成的习惯,商人的习惯对提单的方方面面的形成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即使现在商人的习惯对提单法律关系的调整也具有深远的影响,然而,商人习惯并不完全统一,存在很多模糊,有分歧的地方,这些部分无法满足提单发展的要求。因此英,美国家就通

2、过其判例法,甚至制定法来加强对提单的规范,海上货物运输法应运而生。如英国在 1924 年,美国在 1936 年分别制定了海上货物运输法 ,大陆法系国家更多是以成文法规范提单问题,有的国家以海商法典对提单进行规范,有的以商法典,民法典以及有关法令规范提单问题,有的国家以海商法典对提单作出规定,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包括 1924 年的海牙规则 ,1968 年的维斯比规则和 1978年的汉堡规则 。 海牙规则是国际法协会所属的海上委员会于 1921 年在海牙召开的会议上制定的,1924 年经欧美 26 个海运国家参加的布鲁塞尔会议修改通过,定名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简称海牙规则,193

3、1 年 6 月正式生效。改规则全文本共 16 条,内容包括承运人的责任及责任豁免、诉讼时效、赔偿限额、货币单位解释,以及规则的适用范围、缔约国批准、退出和修改规则的程序。其主要成就在于:限制了以往承运人在提单中任意加列各种免责条款的自由,确定了承运人的最低责任范围。但是由于参加会议的主要是航运业比较发达的国家,规则中许多规定明显偏袒船主一方的利益,因此,货主和海运业不发达的国家对其一直表示不满,强烈要求进行修改。中国至今未加入该公约,但在我国海商法和我国航运公司制定的提单中吸纳了海牙规则中关于承运人责任和豁免的规定。 1968 年英国、法国以及北欧国家在布鲁塞尔召开了会议。会议最终签署了关于修

4、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 。由于会议期间代表们畅游了中古时期著名的维斯比规则的发源地维斯比,因此,就将议定书命名为维斯比规则 。议定书只对海牙规则作了部分修改,仍保持原有的承运人责任制度。 维斯比规则于 1977 年 6月 23 日起生效。由于维斯比规则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制金额的计算单位改为金法郎,而金法郎又以黄金作为定制标准,受黄金价格自由涨落的影响,承运人限制金额的实际价值难以稳定。针对这一情况,1979年在布鲁塞尔召开的有 37 国代表出席的外交会议制定了修改的议定书。该议定书于 1984 年 4 月生效,并将承运人责任限制的计算单位的金法郎改为特别提款权。虽然制定维斯比规

5、则的目的是要取代海牙规则 ,但仍有很多国家未批准该规则而继续使用海牙规则 。因此,目前现状是两个公约并存,称其为海牙维斯比规则 。 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小部分修改,保留了维护承运人利益的条款,对船长、船员的航海过失免责的规定没有触动。发展中国家对此不满,要求彻底修改海牙规则 。因此,为了适应代表货方利益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要求全面修改海牙规则的要求,联合国委员会于 1976 年 5 月草拟了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并交给1978 年在汉堡召开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外交会议审议通过。由于公约在汉堡制定,故又称做汉堡规则 。 汉堡规则于 1992 年 11 月生效,然而一些航运大国对汉

6、堡规则持否定态度。至今,船东互保协会及船东组织对汉堡规则依然抵制。如果船东自己在租船提单上接受汉堡规则而多承担的责任,船东互保协会不予承担。只有在汉堡规则强制适用于船东时,船东互保协会才会承担。而且,许多发展中国家因本国航运的发展而对批准汉堡规则犹豫不决。因此,汉堡规则尚缺乏国际普遍接受性。 最早的海牙规则在承运人责任方面要求非常低,承运人只需承担最低限度的责任,因此海牙规则采取的是“不完全过失原则” 。在承运人义务方面, 海牙规则下承运人只需要履行两项强制性义务即可:适航义务和管货义务。该规则偏重保护承运人的利益,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对于承运人的免责太多,这样就显得对托运人不公平。 汉堡规则在承

7、运人责任方面的规定就更为合理,也更加公平。在承运人责任基础方面,完全过失责任的采用使得承运人航行过程中的过失不再免责。在承运人免责方面,该规则虽然规定了承运人对于某些过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该过失必须由索赔之人进行证明,而在实践中,该类过失举证较为困难,所以,可以说承运人对于火灾事故,仍然能够享受到免责。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方面提出了新的方案最小的网状责任制,即除海运以外的不同运输方式,如有强制性国际公约的规定,该公约适用于该区段运输。 通过比较我们能看出随着时间的发展和海洋贸易的广泛流行, 海牙规则 、 汉堡规则 、 鹿特丹规则各自都是为了满足大家的需求,协调海上运输问题,各方利益

8、主体相互协调下形成的。而从签订公约的时间角度来看,对承运人的责任要求越来越严格,这对于保护托运人利益、限制承运人起到了很好作用。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程潞. 从 到 谈承运人责任变化及对海上保险的影响J. 上海金融,1994. 2 李程程. 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及我国 有关海上承运人免责条款的规定J.商业文化,2008. 3 司玉琢主编. 海商法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 149. 注解: 李程程. 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及我国 有关海上承运人免责条款的规定J. 商业文化,2008:355. 司玉琢. UNCITRAL 运输法草案难点问题研究J.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3( 1) :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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