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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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原卫生部)2012 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 (卫办监督函2012512 号) ,本项目受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委托,按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的要求,由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牵头,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广东省卫生监督所、辽宁省卫生监督所等单位组成起草组,对 GB19304-2003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

2、生产卫生规范和 GB 16330-1996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进行修订,立项标准名称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起草小组首先进行了前期的调研工作,收集国内外与包装饮用水及食品生产卫生规范相关的标准法规资料进行了分析、对比研究,如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关于包装饮用水及天然矿泉水的卫生操作规范以及我国关于水源水、涉水产品、生产许可、卫生标准的资料等。此外还对企业基本生产情况如水源保护、源水监测、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生产工艺和设备、灌装区域的空气清洁度等进行了详细调查,最终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标准文本,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同时结合包装饮用水行业的

3、实际情况,提出了标准草稿。起草小组针对标准草稿,多次召开电话会议和现场会议进行反复讨论;并在包装饮用水行业会议上广泛征集意见;召开专家讨论会,经过反复修改后形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一) 标准名称考虑到“包装饮用水”作为行业术语已经广泛被应用于各类标准, “定型”作为修饰语没有实际意义,因此不再使用“定型”这一修饰用语,同时卫生规范更强调的是对生产过程的要求,因此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将立项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二) 适用范围原标准仅适用于纯净水、净水、瓶装饮用

4、水生产企业,但不适合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起草组认为从生产规范的角度,不同种类的包装饮用水,除水源水及个别生产工艺不同外,在工厂、车间、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贮存等环节的场所、设施、设备、人员、卫生管理等方面的2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是一致的,因此本次标准修订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在内的全部包装饮用水。按照 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分类规定,本标准的包装饮用水包括了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三) 术语和定义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和

5、 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已正式发布,该标准中已界定的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九)款规定, “生产经营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即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该条款规定的生产经营用水较为模糊,因此,本标准根据产品的实际特点和标准需要增加了生产用源水、食品加工用水的术语和定义。生产用源水是指来源于地表、地下或公共供水系统的水,用于生产包装饮用水的原料水,未经处理,不能直接用于灌装的水源水。食品加工用水是指生产用源水经处理、加工,但并未灌装的水,可以直接用于产品灌装。(四) 源水及卫生防护

6、要求1、源水要求本次修订根据包装饮用水取用水的特点,将生产用源水分为两类管理,一是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如生产饮用纯净水等;二是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地下水) ,如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等,但也不排除生产饮用纯净水等采用地下水和地表水作为生产用源水。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原标准规定要求其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该规范已于 2007 年废止(卫监督发2007248 号) ,同时根据 GB192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对源水的规定,本次修订要求该类水的源水水质符合 GB 5749。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该对源水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及时

7、和市政供水或集中供水的单位索要水质证明材料,确保源水水质的卫生和安全。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原标准规定要求其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该规范已于 2007 年废止(卫监督发2007248 号) ,同时根据 GB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对源水的规定,用于生产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时源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第 5 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要求”的规定,即采用地表水应符合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采用地下水应符合 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的要求。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源水来自地下水,其水质要求应符合 GB 853

8、7 的要求。2、源水水质监测3GB19304-2003定型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规定的对于水源水的选择、卫生防护、水质监测、检验必须遵照生活饮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但该规范已年久失修,无明确监测项目并且不适用于指导包装饮用水企业进行水源保护、水质监测。GB16330-1996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中规定了矿泉水的水源水监测要求为:界限指标:每四个月监测一次;亚硝酸盐、耗氧量:每四个月监测一次,丰水期加测一次;感官要求、微生物要求指标:丰水期每 15 天监测一次,平水期和枯水期每月监测一次,但 GB16330-1996 制定时间过早,监测项目已与相应的产品标准 GB8537-2

9、008 无法对应,部分指标监测频率过低,部分指标也未进行监测。GB 5749 中也没有关于水源水监测的具体项目要求,为此本标准从保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角度,以 GB 5749、GB 8537 为基本要求,参照北京市管网水质检测的公布项目:浑浊度、色度、臭和味、消毒剂余量、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耗氧量及企业日常经验,从严提出具体水质监测要求,包括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即以下规定:监测项目 监测频率浑浊度、色度、肉眼可见物、臭和味、余氯 1 每日一次耗氧量 2、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每周一次GB 5749 中表 1 要求的项目 3 每半年一次GB 8537 要求的全部项目 4 每半年一次GB 574

10、9 中表 3 要求的项目 3 每年一次1 仅适用于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包装饮用水。2 仅适用于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包装饮用水。3 饮用天然矿泉水除外4 仅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注: 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包装饮用水,可以公共供水方的水质监测报告作为监测依据。3、生产用源水的卫生防护GB 16330-1996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 中对天然矿泉水的卫生防护要求提出了三级卫生防护要求,为此对于地下水的水源卫生防护要求参照 GB 16330-1996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及企业水源防护经验,规定了三级保护区,分为采集区、内保护区和

11、外保护区;三级防护区域的半径依然与 GB16330 保持一致,并根据每个采集区域的特点分别命名为采集区、内保护区和外保护区,并且还增加说明了包括的范围。其他内容除语言描述略有差别,其他内容无变化。4对于地表水的水源特性, ,由于水源广阔和裸漏的特点,参照地下水的防护要求,采用二级保护区域,分为 I 级保护区和 II 级保护区。(五)源水采集卫生要求该条款的制定参考了原标准和 CAC / RCP 48-2001瓶装 /包装饮用水(不包括天然矿泉水)卫生操作规范 ,分别对来自公共供水系统和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地下水)进行了要求。1、对于采用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作为源水,生产企业应采取必要的

12、措施,避免由于工厂内水体污染导致对公共供水系统造成逆向污染,影响周边工业或居民用水安全,该条款延用了原标准第 4.3 条,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2、对于采用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地下水)为源水,本标准参考 CAC / RCP 48-2001,分别对源水的采集点、采集区域、采集设备进行了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护,保证源水的卫生和安全。对于采集区域,要求出水口或取水口应建立适当防护设施,但考虑到采用地表水通常是深层取水,无法进行建筑防护,因此仅要求地下水的出水口(如井口、泉眼)须通过建筑进行防护。考虑到水资源的稀缺性,要求生产企业采集设备的采水能力应与允许的开采量相匹配,避免

13、造成水浪费。(六) 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的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加工用水是生产用源水经处理、加工,可以直接用于产品灌装,但并未灌装的水,因此,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角度,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的食品加工用水至少应符合 GB 5749 对于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规定。饮用天然矿泉水作为另一类水种,要保证其天然性,水质要求和生活饮用水有一定区别,因此要求应符合 GB 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规定。(七)选址与厂区环境除符合 GB14881 的要求外,对于采用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厂房应建立在距离水源相对较近的地方,能通过管道将源水输送到工厂,不得用容器将源水运至异地灌装。(八)厂房和

14、车间除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外,本标准还规定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区域、车间或仓库等。此条款的设定参考了原标准。1、标准要求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空压机房、水处理区域、灌装防护区域、检测实验室、包装区域、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并且用“区域” 替代原“车间”的描述,避免标准执行者误会必须为封闭式空间,如企业的水处理设备,可以和灌装设备、包装设备在同一个密闭的车间内,但分别占据不同区域。 52、对于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包装饮用水的生产企业,如大桶水生产企业,还应设立大桶的空桶检查、预洗以及清洗消毒车间,由于该车间洁净度相对较低,因此该车间应该与其他车间独立,并且要求相对

15、封闭。3、如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其他饮用水) ,还要求企业要应设置单独的配料区域。4、为了区分,根据包装饮用水生产特点,将生产车间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包括水处理区域、检测实验室、仓库等;准清洁作业区包括配(投)料区域、包装清洗消毒区域等;清洁作业区包括灌装防护区域等。5、由于各个区的清洁度要求不一样,因此要求一般作业区与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与准清洁作业区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隔离,防止交叉污染。(九)设施除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外,本标准还规定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在供水设施、个人卫生设施、空气净化设施方面的具体要求。此条款的设定参考了原标准。1

16、、 供水设施要求生产用源水、清洗消毒用水、食品加工用水及其他辅助生产用水(如间接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 ,如水质不同时应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避免交叉污染。各管路系统应明确标识以便区分。特别提到当用途和水质不同时需要完全分离管路输送,主要是考虑到生产企业存在使用同样水质的水用做不同目的。如成品水可能同时用于灌装产品和清洗包装;生产用源水可能同时用于生产辅助或清洗包装。考虑到水资源的稀缺性,避免浪费,本标准特别提出鼓励企业设置清洗水回收设施,如冲瓶水等,经适当处理后可用于辅助生产用水,但回收处理后的水,不得用作食品加工用水。辅助生产用水是指工厂中不直接与终产品接触的水,该部分水可以是水源水,也可以是加工用水,也可以是回收水,包括锅炉房、机修、制冷、空压机及真空泵站、污染处理站、检验室和贮运等非食品加工用水。2、 个人卫生设施按照 GB14881 的规定,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必要时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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