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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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是全市检察机关的领导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1.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2.领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3.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公正、独立地行使检察权。4.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

2、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5.对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6.领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工作。7.领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8.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

3、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9.对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10.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领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1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预- 2 -防对策;开展和指导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12.提出检察工作改革意见,经市委或市委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理论研究工作。13.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对征求市人民检察院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提出修改意见。14.指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和思

4、想政治工作;对执法执纪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协同市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15.协同市委主管部门及各县(区)党委选配县(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抓好班子建设。16.组织指导全市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17.规划和指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财务、装备工作。18.指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19.管理本院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审批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20.负责其他应当由本级检察院承办的事项。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

5、法院的前身是桂林市人民法院,成立于 1949年 12 月 23 日。1979 年 10 月,桂林市人民法院根据 1949 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升格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 年原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整编合并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受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与监督。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原址在桂林市榕荫路 5 号,现址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毅峰路 19 号。新办公大楼于 2000 年 3 月 13 日竣工,2000 年 6 月正式投入使用- 3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 20 个

6、机构:办公室、政治部、党办、立案第一庭、立案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国家赔偿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研究室、法警支队、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法医技术鉴定室、纪检(监察)室。截至 2010 年 6 月本院在职干警 236 人,其中法官 155 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全州、灌阳、兴安、龙胜、资源、灵川、临桂、阳朔、荔浦、恭城、永福、平乐等 12 个县和七星、象山、叠彩、秀峰、雁山等 5 城区共 17 个基层人民法院。桂林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桂林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桂林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的常设

7、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市绩效办)。市绩效办的主要职责是:承办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修订和完善绩效考评指标和考评方法;审定考评对象根据职能任务和工作要求制定的年度绩效工作计划;督促检查考评对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开展日常评估工作;负责组织绩效考评机关对各县(区)、市直单位和中央、自治区驻桂林有关单位进行年度绩效考评;指导各县(区)组织开展对乡(镇)、县直属机关的绩效考评工作;指导市直单位组织开展对内设机构的绩效考评工作;完成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桂林市国土资源局2004 年底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8、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做好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国土资源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进行机构改革,实行上下垂直管理。主要职责包括:贯彻国家关于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管全市土地调查,登记- 4 -和统计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全市土地征用和划拨工作,负责需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拨用地的审查和报批;调查研究,解决土地管理中的问题;对各单位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做好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纠纷、查处违法占地案

9、件;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的储量,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业权招标、拍卖、出租、抵押,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及矿产品的选矿、加工、经营及运输许可证;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编制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的规划和计划。桂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上市和规范性运作,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对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

10、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2.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直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3.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4.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5.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府规章和文件草案,拟订管理制度;依法对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6.根据市人民

11、政府授权,负责对市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以及市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 5 -理。7.拟定市直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8.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桂林市粮食局桂林市粮食局为桂林市人民政府粮食流通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担负着粮食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的职能。主要职能:1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粮食工作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承担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粮食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检查、监督和管理。2负责全市的粮食流

12、通管理工作,提出并负责实施全市及市级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协调全市的粮食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3监督检查督促各县粮食收购、销售、加工和农村生活安排,保障城镇居民和军队粮食供给。4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负责管理全市粮食财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好粮食政策性补贴、粮食收购资金和系统的国有资产。6贯彻落实储备粮管理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监督检查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和安全。组织储备粮计划的落实和轮换,建立并完善市、县粮食储备体系,应付突发事件。完成国家

13、和自治区下达的粮食调拨计划。指导储备粮管理公司和军粮供应中心工作计划和业务计划。7指导市辖各县做好粮食流通设施和市场建设工作。指导粮食行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改计划,建设、管理区域性粮食交易市场,指导并推动全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8负责全市粮食行业管理和粮食统计工作。管理国有粮食收储- 6 -企业。指导和帮助国有粮食企业搞好企业改革和转换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工作,对市级国有粮食企业实施经营目标考核。9负责对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个体经营者直接到农村收购进行资质认定和审验。负责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的审检。10负责管理协调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资、教育工作。1

14、1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承担桂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桂林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建设、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市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按有关规定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

15、况;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2.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受委托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规定和行政规定草案;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全市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组织实施工矿商贸地方性安全生产标准。3.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好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4.依法行使桂林市煤矿安全监察职权。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它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依法- 7 -进行

16、查处;按规定参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5.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助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协助自治区对市内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6.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7.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8.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单位安全培训工作。9.负责监督管理市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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