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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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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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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公元前 770 年----前 221 年)一、 春秋时期(公元前 770---前 453 年)的法律制度 (一) 、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 从公元前 770 年平王东迁洛邑到公元前 453 年三家分晋始称春秋时期国与国之相攻,家与家之相篡,人与人之相贼,君臣不惠忠,父子不慈孝,兄弟不和调” (墨子《兼爱中》)“子弑父者有之,臣弑君者有之”. (《孟子》) “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 《史记·太史公自序》) ①政治上,周天子大一统的宗法统治已经动摇权力下移,由“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变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 ,甚至“礼乐征伐自大夫出” ②经济上,铁器应用,牛耕推广井田制破坏,私田出现突出特点:1.王纲解纽, “礼崩乐坏” ;2.大国争霸,各领风骚春秋时期涌现了很多新事物: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秦楚晋);官僚制度取代世卿世禄(上承君命,下理庶政.仕官而不领土,任职食傣)而在法制领域,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郑晋等国掀起的成文法运动二) 、春秋时期的颂成文法活动:夏商西周三代,中国法律尚处于习惯法时期。

此时期的一些法律虽经整理编纂,并有文字记录,已成为系统化的法律,但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成文法真正的成文法要到春秋战国时期才得以问世1、 郑国“铸刑书” 郑国的执政子产是春秋时代的著名政治家他有一句名言:“苟利国家,生死以之” 郑国是一个小国,用论语的话说就是“千乘之国摄于大国之间” ,处境十分艰难子产以其卓越的政治才能从容周旋于秦晋大国之间外御强敌,内修政事,把郑国治理得井井有条他治理郑国一年,手段比较强硬,郑国人恨他,编了一首歌谣:“孰杀子产,吾其与之” ;三年以后,受到民众的拥戴郑国人又编了一首歌谣唱道:“子产而死,谁其嗣之” 他死后,被孔子称作“古之遗直” ;后人尊之为“春秋第一人” 在礼和刑的关系上,子产主张礼刑并用,宽猛相济 《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子产临死时,对他的继承人说:“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翫之,则多死焉 ”这是一种很清醒的认识子产的这一主张在儒法两家那里得到了回应:儒家继其宽,法家继其猛子产又是一个很开明的政治家他主张保留乡校,增强政治的透明度,允许郑国人批评时政,局部开放了言论自由在法制领域,他开了公布成文法的先河。

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公元前 536 年,子产“铸刑书” ,就是将法律条文铸刻在鼎上,公之于众使法律由秘密状态走向公开,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子产铸刑书的内容已不可考有人推测,它应当是适应春秋末期社会转型的现实,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内容大致是鼓励开垦荒地,新恳地为开恳者私有财产,不准他人任意侵占国家的军赋按丘、按亩向土地私有者征收等2、邓析制“竹刑” 邓析是郑国大夫他是名家的先驱,也算是中国律师的鼻祖《吕氏春秋离谓》篇上记载了他的一个故事,大意是,洧水发,淹死一个富人其尸首被人捞走,富人家属要赎尸,但对方索价太高,富人家属于是找邓析拿主意邓析说:不用急,他不把尸首卖给又你卖给谁呢?过了几天,捞得尸首的人等急了,也找到邓析拿主意,邓析回答:不要急,他不找你买,还找谁呢此篇又谓:“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民之献衣襦裤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郑国大乱,民日欢哗子产患之于是投邓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 ”依此,邓析是为子产所杀,支持这种说法的文献尚有《荀子·宥坐》 、 《说苑·指武》 、 《列子·力命》 。

邓析私自编制了法律规范,刻在竹简上故称“竹刑” 这为他引来了杀人之祸,因为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私人制作是违法的 《左传》定公九年记载:“郑驷颛(郑国执政)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杜预注:邓析“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 ”邓析并未接受君命,其制作竹刑属个人行为,名不正且违法,故为驷颛所杀不过,驷颛虽然杀了邓析,却不因人废言,依旧用其竹刑这意味着竹刑经过国家认可,有了法律效力了3、晋国“铸刑鼎” 时间在公元前 513 年,铸鼎颁布的是赵鞅和荀寅,著刑书的是范宣子皆为晋国大夫将晋国法典铸在铁鼎上,史称“铸刑鼎” 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三家公晋以后,韩有《刑符》 ,赵有《国律》 ,魏有《魏宪》 ,都是成文法,沿续的是“铸刑鼎” 的晋国传统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是前无古人的,是对现存法律制度的挑战,因而受到保守人士的非议和批评晋国的叔向、鲁国的孔子分别对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进行了批评 (三)关于公布成文法的争议我们推测,郑晋两国颁布成文法,其各自在国内遇到的阻力一定不小因为它触犯了作为法律“守藏人”的贵族阶级的既得利益这方面文献缺乏,只能存疑现有文献披露的是来自国际的批评代表人物是晋国的叔向和鲁国的孔丘。

叔向写信写子产,对郑国铸刑书公布成文法提出批评:“昔先王议事以制(制度,先王之制,即礼) ,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 这是抬出先王,诉诸祖宗之法,来压子产改弦更张,取消刑书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民众知道有了法律依据就不用害怕上面了) ,并有争心(民众会起争夺之心) ,以征于书(从刑书上寻找法律依据) ,而侥幸以成之(却希图侥幸来成就他们的不良行为) ”“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 (民众一旦发生纠纷和争端,就要抛弃礼仪规范,援引刑书作为依据一丝一毫的小利都不会放过) 这两段话都是讲铸刑书的危害 “不忌于上” , “并有争心” , “将弃礼而征于书” ,手里有了法律依据,也就有了抗争的本钱会起争端,导致社会的无序状态晋国铸刑鼎则受到孔子的批评:“晋其亡乎,失其度矣!” (晋国大概要亡国了吧,丧失了它既成的制度,即先王之制) 五)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梅因在《古代法》里讲到:东西法律都曾有一段秘密时期有关法律知识和判断争讼的原理为少数特权阶层所独占这少数特权者就成为法的守藏人和管理者这个论述具有相当大的概括性,中国古代也不例外西周时代的“临事制刑,不预为法” ,叔向所谓“议事以制,不为刑辟” 。

都暗示了刑法的不公开性但这里有个问题:这个不公开的刑法是临时制定的呢,还是已有预定的法典只是不公开、处于秘密状态?注《汉书》的师古认为:“非不预设,但弗宣露使人知之” 这可以称作“法条预设论” ;另一个注者李奇则认为:“先议其犯事,议定然后乃断其罪,不为成之刑,著于鼎也李奇的看法和叔向是相同的,可以称作“法条临时论” 哪一种说法正确呢我倾向于师古的意见理由很简单无论是商之汤刑,还是周之九刑,都是预设之刑,而不是随机应变、临时制作那么,为什么预设的法律不公开,要使其处于秘密状态呢?答曰:“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法律处在秘密状态就会让一般人不可知,无从知只知其有,不知其详,什么是法所禁止的,什么是法所允许的,一概不知,故深不可测;因为那个法深不可测,界限朦胧,只有处处加着小心,为防动辄得咎,必须来去侧身行走天地之间,无处不感到法的威摄力,这就是威不可测现在再说公布成文法的意义: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认识,一个是当时段意义;一个是长时段意义当时段意义”着眼于当下我引荀子的话来说明:“天下晓然皆知夫盗窃之不可以为富也,皆知夫贼害之不可以为寿也,皆知夫犯上之禁不可以为安也 (中略)皆知夫为奸则虽隐窜逃亡之由(犹)不足以免也” (《荀子·君子》 ) “君法明,论有常,表仪既设民知方,进退有律,莫得贵贱孰私王” (《成相》 )简单的说,就是可以让天下人知法、明法、守法,充分发挥法律禁奸止暴的功能。

长时段意义着眼于中国法制史的过程,① 对传统法律观念、法律制度、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法律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是全社会公开的调节器②开创了成文法的先例,引发起春秋战国时期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③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二、战国时期(前 453----前 221)的法律制度 (一) 、社会政治特点1、列国争锋刘向《战国策·序》说:“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力攻争强,胜者为右” 列国之间的这种争夺和征战是极为残酷的,充满血腥和野蛮用孟子的话说就是“争城以战,杀人盈城;争地以战,杀人盈野” 这种征战是以无数的生命和鲜血为代价的,充满了野蛮、残酷和血腥由于战场胜负决定国家存亡,因此战国时代是一个武力横行天下的时代战国初期,见诸史书的尚有 20 多个国家,经过大国兼并,形成齐楚燕韩赵魏秦七雄并立,逐鹿中原的格局此时的周天子连名义上的天下共主也不是了较之春秋时代,战国时代的战争次数频繁,据《春秋》记载,在春秋时期 242 年间各种战争 448 次到了战国时期仅大规模的战争就有 222 次” ( 此据法国汉学家谢和耐 Jacques Gernet 所著《中国社会史》一书) ;规模扩大、春秋时期投入兵力最多不过几万人,战国时期则动辄几十万。

攻防手段和技术都有了很大的改进;孙子兵法、吴子兵法战争的目的不再是列国之间争夺霸主,而是以兼地略土为直接目的,以王天下为长远目标 春秋时犹尊礼重信,而七国则绝不言礼与信矣春秋时犹尊周王,而七国则绝不言王矣春秋时犹严祭祀、重聘享,而七国则无其事矣春秋时犹论宗姓氏族,而七国则无一言及之矣春秋时犹宴会赋诗,而七国则不闻矣春秋时犹有赴告策书,而七国则无有矣邦无定交,士无定主,……不待始皇之并天下,而文、武之道尽矣 《 日知录 》 卷 13《 周末风俗 》 ) 2、变法更制为了达到富国强兵,统一天下的目的,魏、楚、赵、韩、秦等国先后进行了变法更制崇尚法制、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担当了变法的主要角色率先进行变法的是魏国,法家的先驱人物李悝以“魏文侯师” 、 “魏文侯相”的身份主持,改革涉及政治、经济和法律等众多领域在楚国,有吴起变法他变法的要点是“损其有余而继其不足” , “使私不害公” ,着眼点是吏制改革(政治制度) ,矛头指向“巨室” 孟子有言:“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 ,吴起反其道而行之,因此,阻力很大吴起的变法前后沿续十年,成效颇为显著楚国原本落后,经过变法迅速强盛起来 “南攻扬越、北并陈蔡” 、 “却三晋,西伐秦” 、并一度战败魏国, “马饮于大河” 。

但吴起的变法遇到保守势力的强烈抵抗变法中途夭折,他本人也被乱箭射死,并五马分尸列国变法中规模最大、程度最烈,成效最显著的是秦国的商鞅变法(下详) 总起来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的内容大体相同即摧毁旧的贵族势力,废除世卿世禄制度,耕战并重,实行富国强兵政策3、百家争鸣《汉书》卷三十《艺文志第十》说:“诸子十家,皆起于王道既微,诸侯力政,时君世主,好恶殊方,是以九家之术,锋出并作,各引一端,崇其所善,以此持说,取合诸侯 ”这是百家争鸣的时代背景班固论列的十家包括:儒家,墨家,名家,道家,法家,农家,杂家,阴阳家,纵横家,小说家具体到中国法制史,对中国古代法制的价值理念和制度建构贡献较大的有两家,即儒家和法家二)儒家的主要法律观点 《周礼.天官.冢宰》: “以九两系邦国之民:一曰牧,以地得民;二曰长,以贵得民;三曰师,以贤得民;四曰儒,以道得民 ”(下略)郑玄注: “师,有德行以教民者;儒,有六艺以教民者” 《汉书》: “游文于六艺之中,留意于仁义之际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宗师仲尼” 概括之,儒家的共同特点是:据于德,游于艺,法先王,宗仲尼先秦儒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孔子、孟子、荀子1、孔子(前 552----前 479)的法律思想: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

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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