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的概念与特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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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绑架罪的概念与特征研究硕士学位论文 THESIS OF MASTER DEGREE论文题目:绑架罪的概念与特征研究(英文): Research on the Concept and Featuresof Kidnapping 作 者:丁岩峰指导教师:田宏杰教授2007 年 5 月 20 日 论文题目: (中文) 绑架罪的概念与特征研究 (外文) Research on the Concept and Features of Kidnapping 所在院、系、所 : 法学院 专 专 业 、 名 、 称 : 民商法 指专导专教专师姓专名、职专称 :田宏杰教授论文主题词: 绑架罪;概念;特征学专习专

2、期专限 : 2001 年 9 月至 2006 年 7 月2 论文提交时间:2007 年 5 月 20 日独 创 性 声 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地说明并表示了谢意。签名: 丁岩峰日期:2007.5.20 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本人完全了解中国人民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

3、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3 签名:丁岩峰 导师签名:田宏杰 日期:2007.5.204 内 容 摘 要 本文在结构上依一般教科书对刑法分则个罪进行解释的逻辑顺序分为引言、绑架罪的概念、绑架罪的主体特征、绑架罪的客体特征、绑架罪的主观方面、绑架罪的客观方面、结论等六部分,系统地收集、分析了中外绑架犯罪立法例和国内外学者关于绑架犯罪的相关论著的基础上,深入地探讨了绑架罪的概念与特征,并阐明了对于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相关争议问题的基本看法。 引言部分,作者简要地介绍了绑架行为和绑架罪的危害,并对绑架罪的立法现状和理论界、司法界对绑架罪的研究现

4、状作了简要评述。我国 1997 年刑法第 239 条集中规定了绑架勒赎、劫持人质和勒赎为目的的偷盗婴幼儿等行为及其法定刑,使我国在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时有法可依。这一部分的概述,为以下章节做好了铺垫。 在“绑架罪的概念”一章,先简要回顾了我国自汉唐以来绑架罪的立法变迁,包括汉律中的持质罪名、唐律关于执持人质罪、中华民国时期的掳人勒赎犯罪等,以史料来说明绑架罪是一个古老的罪名。建国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形势发展变化,从 1979 年刑法没有规定此项罪名到 1997 年新修订的刑法在罪状上增加了绑架勒索之外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初步实现了同国际公约的接轨,由此,我国刑事立法也恢复了对绑架罪

5、的规制。笔者系统介绍了刑法学界对于刑法第 239 条罪名确定的分歧,并深入剖析了产生分歧的原因。分歧主要有三大类:1、 “一罪名说”视刑法第 239 条整体上为一个罪名,这类观点又存在两种不同的见解。一是将罪名确定为“绑架罪”,二是仍然沿用以往的“绑架勒索罪” 。2、 “二罪名说”认为刑法第 239 条分为两个罪名,其中具体主张又存在差异。一种观点主张该条分为“绑架勒索罪”和“绑架人质罪”(或是绑架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刑法第 239 条第 1 款所规定的犯罪是绑架罪,第 2 款所规定的犯罪为偷盗婴幼儿勒索罪。3、 “三罪名说”认为刑法第 239 条包含三个罪名,即绑架勒索(赎)罪、绑架罪、偷

6、盗婴幼儿罪。在此基础上,笔者又阐述了自己支持“一罪名说”的理由并对我国刑法中的绑架罪的概念进1 行了概括。 在“绑架罪的主体特征”一章,笔者结合刑法总则和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内概括了绑架罪在犯罪主体方面的基本特征。结合其他学者的分析争论,笔者认为刑法 17 条第 2 款没有规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应对绑架罪负刑事责任是立法上的疏漏,建议将绑架罪纳入到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罪名之列。对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的绑架杀人行为,笔者列举了大量的理由来说明对此类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笔者认为,形成各种争论的症结所在是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的立法疏

7、漏。如果该款将绑架罪纳入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罪名之中,则会从根本上化解各种争论。由于不能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学者们只能在批判立法疏漏的同时退而求次,而现行刑法的总则与分则规定没能高度协调又为这些争论留下了余地。 在“绑架罪的客体特征”一章,笔者介绍了目前刑法学界存在的“单一客体说” 、 “复杂客体说” 、 “部分复杂客体部分单一客体说” 、 “非典型的复杂客体说”等不同观点的基本内容,阐明了笔者支持“非典型复杂客体说”的基本理由。笔者认为,绑架罪首先必然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人身权利,同时因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还必然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或其他权利与利益。从绑架罪在任何情况下都

8、侵犯两种以上具体法益来看,绑架罪并非单一客体;从绑架罪的客体中仅他人人身权利是确定的,而其他受侵犯的具体法益又是不确定的这一点来看,绑架罪又非典型的复杂客体。在绑架罪所侵犯的复杂客体中,笔者经论证认为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属主要客体。 在“绑架罪的主观方面特征”一章,笔者结合刑法分则条文概括了绑架罪主观方面的基本特征,本罪为直接故意犯罪,同时行为人具有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索取其他非法利益(索取非法债务的除外)的目的。鉴于绑架罪的犯罪目的在绑架罪犯罪构成中的特殊地位,笔者着重论证了与绑架罪犯罪目的相关的若干理论问题,包括:绑架罪犯罪目的内容与结构,如何认定绑架罪中勒索财物或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犯罪目

9、的在绑架罪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绑架罪的犯罪目的是否必须贯穿于行为过程之始终等。 在“绑架罪的客观方面特征”一章,笔者结合刑法分则规定,分析了绑架罪的行为阶段和行为环节,表明自己持“单一行为说”的基本立场。在绑架罪2 的行为手段和行为方式方面,笔者结合立法原意主张应适当解释绑架罪的手段,同时认为“偷盗婴幼儿”不宜被规定为绑架罪独立的行为方式。同时该章中作者还对绑架罪的暴力手段的激烈程度与打击范围、绑架行为是否应该违背被绑架人(或其监护人)的意志、被绑架人是否应该被劫持离开原处所、行为人不法要求的提出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探讨。笔者认为,即使第三人没有明确认识到被绑架人已成为人质,也没有为被绑架人的人身

10、安全担忧,仍应对行为人以绑架罪论处,但考虑到此情形下绑架罪的实际危害范围和对社会秩序造成的实际损害略轻于其他场合下的绑架罪,可以对行为人从轻处罚。 在“结论”部分,笔者简要总结了自己对各章主要问题的基本观点。关键词:绑架罪;概念;特征 3 Abstract According to other textbook about criminal law, the structure of this thesis is written in six logical parts?Forward, Kidnappings Concept, Kidnappings Subject Feature, Kid

11、nappings Object Feature, Kidnappings Subjective Aspect, Kidnappings Objective Aspect and Conclusion. Basing on collecting and analyzing materials about Kidnappings Legislation Cases and many essays on Kidnapping Committing in China and Foreign countries, this thesis mainly discusses the concept and

12、features of Kidnapping, and expounds some basic issues o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related to the controversial viewsIn the “Forward”, the author mainly introduces the harm of kidnapping behavior and kidnapping crime. Besides these, the author also gives brief narration about the present of kidnappin

13、g legislation and the present research in judicial world. In Chinas Criminal Law in 1997, there is 239th section stipulated that the kidnapping, kidnapping hostage and snatching babies and infants forced ransom etc. criminal acts are punished and got corresponding legal sentenced. So our country has

14、 laws in the fight against such criminal acts. This part has laid a good groundwork. for the following chaptersIn the “Kidnappings Concept” chapter, the author briefly reviews the legislative changes of China kidnapping crime since ancient Han and Tang dynasties. Lots of historical materials prove t

15、hat kidnapping is an old crime. After the founding of the PRC especially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re is a great change about kidnapping conviction from not-required regulation in Chinas Criminal Law in 1979 to water-tight regulation in Chinas Revised Criminal Law in 1997 with the social d

16、evelopment. This shows that our countrys Criminal Law is initially achieved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239th section of the Penal Code on offenses identification, there are three major differences in the criminal circles?“One4 Accusation”, “Two Accusations”, “Three Accusations”. Basing on the explanation of the above narration, the author expounds the reasons for supporting “One Accusation” and generalized the conce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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