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

上传人:L**** 文档编号:2845271 上传时间:2017-07-28 格式:PDF 页数:43 大小:276.1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_第1页
第1页 / 共43页
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_第2页
第2页 / 共43页
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_第3页
第3页 / 共43页
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_第4页
第4页 / 共43页
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_第5页
第5页 / 共4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4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1附件 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 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 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 20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 2014 2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 110 号)等文件关于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的总体要求,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全国总工会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就针对违法失信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 和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违法失信当事人),包括:( 1)上市公司;( 2)上市公司的董事、 2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 4)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3、的交易各方(含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其中,以违法失信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主。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一)关于中国证监会提供的上市公司相关主体违法失信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处理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失信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并依法公开违法失信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国证监会在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后,及时通过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光盘传递或者网络专线等方式向各单位通报违

4、法失信当事人的上述失信信息。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各单位也可以向证监会书面查询特定机构或者人员的违法失信信息。 各单位将证监会提供的信息作为依法履职的重要参考,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也可以视违法失信行为情节的轻重,依法对违法失信的当事人实施惩戒。对于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单位可酌情处理。各单位实施惩戒后,定期将有关惩戒结果反馈 3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关于各单位提供的上市公司相关主体违法失信信息 中国证监会定期向备忘录各签署单位报送属于联合惩戒对象范围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身份基本信息,各单位根据上述基本信息将对相关

5、机构或者人员作出的行政 处罚信息汇总提供给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也可以在行政许可等监管执法工作中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书面查询各单位对特定机构或 者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和失信执行人信息。 中国证监会在行政许可审核、日常监管检查以及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情节认定等工作中,根据各单位提供的失信信息实施失信惩戒或者重点监管,定期将失信信息使用情况和惩戒结果反馈各单位,并汇总后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惩戒措施 (一)限制发行企业债券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行债券。 (二)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

6、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三)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 4活动。 (四)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参考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参考。 (五)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参考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

7、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的依据或者参考。 (六)设立保险公司审批参考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设立保险公司审批的依据或者参考。 (七)限制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对违法失信的境内上市公司,限制其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对违法失信的境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限制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八)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参考 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R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等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参考依据。 5(九)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

8、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十)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当事人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 (十一)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员,相关单位可在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现场检查等工作中予以参考。 (十二)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的任免及国有资本控股或者参股公司董事、监事的建议任免工作中予以参考 对违法失信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的任免及国有资本控股或者参股公司董事、监事的建议任免工作中予以参考。 (十三)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

9、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将违法失信信息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十四)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中国证监会在门户网站公布违法失信信息的同时,通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十五)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6各金融机构将当事人诚信状况作为融资授信的参考。 (十六)其他措施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一律不授予先进荣誉。 四、共享信息的持续管理 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

10、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等的信息效力期限为 5 年,自处罚执行完毕或者禁入期满之日起算;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效力期限为 3 年,自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算。中国证监会在向各单位通报违法失信当事人的违法失信信息时应注明决定作出日期及效力期限,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超过效力期限的,不再实施联合惩戒。 备忘录各签署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等决定,被行政复议机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或者被司法机关裁判为无效或者撤销的,各单位应在复议决定、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撤回违法失信信息,同时将该情况向有关部

11、门予以通报。 五、其他事宜 公司债券发行人、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境外上市公司、拟境外上市公司等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市场禁入措施的,参照本备 7忘录关于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及相关 机构和人员的联合惩戒措施办理。 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和证券期货交易所、协会等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作为失信信息,中国证监会一并向各单位通报,供各单位参考。 各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违法失信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确保 2016 年正式实现上市公司违法失信信息的推送 ,依法依职权对其实施联合惩戒,确保工作

12、质量和效果。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决。 8附录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一) 限制发行企业债券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 2008 7 号)第二条: 第二条 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 (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 (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 40%; (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

13、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发改委 9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 20%; ( 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

14、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 2013 920 号)第二 10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条、第三条、第五条: 第二条 切实发挥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作用 各级政府、 各相关部门应将相关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其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者,应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 “绿色通道 ”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

15、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11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第三条 探索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制度规范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履职需要,研究明确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 第五条 不断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加强协同配

16、合,推动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跨区域应用的联动机制。要通过 12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联合应用, 逐步建立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二) 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第七条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 2)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4%; ( 3)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 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 5)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 6)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7)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人民银行 13惩戒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