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 卖 实 务 教 程 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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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卖 实 务 教 程第一章 拍卖市场1、我国拍卖市场的形成以及恢复阶段的特点:我国拍卖市场的形成起初是以公物拍卖开始。这一阶段呈现以下特点:1)标的定义不清,标的组成较为混乱,既有执法部门委托的缉私罚没物品,也有国有资产参与其中;2)主持拍卖的企业不明确,任何拍卖行,只要有关系即可取得标的主持拍卖 3)佣金支付不规范,支付比例由委托方和拍卖人协商决定,向委托人、竞买人双向、单向收取都有;4)处置渠道多样化,拍卖行、执法部门本身、有关商店均在处置,拍卖、变卖、收购各显神通。恢复阶段特点:1)标的主要涉及公物和涉案物品 2)拍卖标的已涉及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3)行业较为依赖政策而缺乏主动开拓市场的

2、能力。2、常规发展阶段我国拍卖市场的构成:1)国有资产拍卖市场 2)破产企业财产拍卖 3)金融资产拍卖市场 4)房地产拍卖市场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市场 6)机动车拍卖市场 7)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 8)无形资产拍卖市场3、我国拍卖市场现状与行业发展关系:成正比1)市场状况适合行业人员结构和企业规模 2)为行业发展奠定里经济实力和人才基础 3)形成较为完善的拍卖体系。4、常规发展阶段我国拍卖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1)政策性拍卖仍占据主导地位 2)运作过程缺乏技术含量 3)拍卖形势仍然比较单一 4)市场拓展乏力且缺乏手段 5)行业发展水平不平衡5、拍卖行业的发展方向: 1)通过业务多元化,实现

3、拍卖行业向市场化、专业化方向的转型升级,加大社会委托比重,增加行业竞争力。2)进一步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应该围绕服务的专业化提高管理、经营水平同样需要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3)行业管理的信息化,加快网上拍卖平台的建设,建立适合网上拍卖活动的交易流程和规则,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提高行业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整合资源信息、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机制和监督机制。6、拍卖行业应采取的对策:1)行业业务结构应该进一步调整,以提高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2)加大市场开拓力度3)进一步做好传统的拍卖业务4)提高行业专业化运作水平5)改革现行拍卖方式6) 努力打造学习型的行业。第二章 强制拍卖1、强制拍卖的概念:是指

4、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程序中,对依法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财产委托商业性拍卖机构予以拍卖的活动。2、法定拍卖的概念:是指转让有关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用拍卖的交易方式,如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产,处置时必须委托拍卖,这是因为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3、强制拍卖的五个特点:1)国家强制性 2)标的的非自有性 3)主体的特定性 4)目的的利他性 5)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4、强制拍卖的三个基本原则:1)法院处置权限定原则【表现 4 方面:1 法院必须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后及时主动的终止拍卖程序;2 法院原则上应当对拍卖标的确定保留价;3 法院确定的保留价不得过低应当有个

5、底线;4 如果拍卖程序中,案外人对拍卖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则法院不得继续强制拍卖,而须中止拍卖审查执行异议是否成立。 】2)禁止无保留价拍卖原则 3)法院主导拍卖程序原则【法院的主导作用体现 5 方面:1 是否委托拍卖有法院决定 ;2 法院有权在出现中止事由时单方终止拍卖程序;3 法院有权在出现终结拍卖事由时,单方面解除委托拍卖合同,终止拍卖程序;4 法院有权对强制拍卖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5 法院有权对拍卖结果依法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裁定。 】5、强制拍卖和其他拍卖的区别:1)强制拍卖与公物拍卖的区别:公物拍卖的成交价款上缴国库,而强制拍卖标的的成交价

6、款主要用于清还债务。2)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的区别:其区别在于决定拍卖的意志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3)强制拍卖与法定拍卖的区别:强制拍卖属于法定拍卖,法定拍卖是强制拍卖的上位范畴。4)强制拍卖与国有资产拍卖的区别:进入强制拍卖程序的标的可能是国有资产,强制执行一般采用拍卖的方式变现财产,而国有资产处置拍卖并不是唯一的方式,产权交易等也是一条途径。6、强制拍卖的主体:是指在强制拍卖活动中形成的委托拍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委托人和拍卖人即人民法院、商业性拍卖机构,他们的意志和行为决定着强制拍卖活动的开启、进行、中止和终结。7、强制拍卖标的三个构成要件:1)强制拍卖标的须为被执行人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7、的财产,强制拍卖标的不得为案外人的财产。2)强制拍卖标的须为人民法院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财产和财产权利。3)强制拍卖标的须为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的财产。8、强制拍卖中应该注意的重要问题:1)拍卖佣金:“累进递减”原则,向买受人单向收取。 200 万以下不得超过 5% ;200-1000 万不得超过3%;1000-5000 万不得超过 2%;5000 万-1 亿不得超过 1%;超过 1 亿部分不得超过 0.5%2)拍卖次数:动产拍卖 2 次为限,2 次拍卖流拍且有不能以物抵债的,就要解除查封、扣押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不动产、其他产权可以拍卖 3 次。仍然流拍的 60 天内

8、在进行一次变卖,仍未卖出又不能以物抵债的,解除查封扣押,退换被执行人。3)中止拍卖、暂缓拍卖和终结拍卖:【拍卖开始前出现以下情况终结拍卖:1 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2 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3 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了金钱债务的,4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5 案外人员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6 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7 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4)避免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和拍卖5)优先权购买6)买受人资格7)被执行人的投资权益8)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9)拍卖成交后出现的执行回转。第三章 公物拍卖 1、公物拍卖的概念:是指拍卖企业

9、为了协助国家行政机关将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冲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通过拍卖方式变现并上缴国库而进行的拍卖活动。2、公物拍卖的依据和法律地位:公物处置实行公开拍卖制度,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表现。拍卖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它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当委托拍卖的,有财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拍卖人进行拍卖。第二款规定: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合前款规定。上述规定确立了公

10、物拍卖的法律地位,是我国有关执法机构、政府部门公物拍卖委托、拍卖机构实施公物拍卖的法律依据。3、公物拍卖的范围:主要由两个部分,分别指向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1)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委托拍卖的公物范围。 【1 罚没物品 2 充抵税款物品 3 罚款的物品 4 其他物品】2)规定了应当依法委托拍卖的公物范围。 【1 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 2 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 3 无法返还的物品 】 。4、公物拍卖的主体地位的确立:1)公物拍卖人主体资格的确立方式。按拍卖法规定须由财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拍卖行进行,从法律上确定了拍卖主体资格。2)公物拍卖人的条件。政府首

11、先根据本地拍卖市场规模及公物拍卖任务大小指定一家或两家,还是多家企业从事公物拍卖。其次需考虑指定的拍卖机构从事公物拍卖的年限。【依据我国现状公物拍卖人应具备如下条件:1 依据拍卖法公司法成立的拍卖机构;2 有丰富的拍卖操作经验,没有违法、违规行为;3 公司有符合规定的国家注册拍卖师及从业人员,员工素质高;4 公司运营时间两年以上; 5 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及社会信誉;6 公司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运作规范。 】5、公物拍卖的六个特点:1)公开拍卖公物是我国司法队伍廉政建设的重大举措。2)公物拍卖是执法程序的延续。3)变现是公物拍卖的前提和目的4)公物拍卖的标的一般是较为紧俏的物品5)公物拍卖人主体

12、地位的确定6)公物拍卖的佣金只能向买受人单方收取。6、公物拍卖应注意的三个重要问题:1)公物拍卖的几个环节:(包括 1、标的的评估【28 条】2、佣金的收取【56、57 条】3、公物拍卖的招商4、恶意串通的防范)2)公物拍卖的法律责任:(1 委托主体的法律责任【59 条。1 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2 直接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2 拍卖人的法律责任【1 拍卖人的民事责任;2 罚款】 )3)公物拍卖市场的管理:(1 市场准入管理 2 加强财务管理 3 拍卖人的行为管理)第四章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1、破产概念及特点:破产:指债务人出现了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

13、定状态。特点:1)破产的前提是债务人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2)破产的目的是清偿债务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3)破产的原则是债权人公平受偿。2、破产程序的概念与特征:破产程序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破产程序是指:为了使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而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所进行的一种特别程序,包括: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狭义的破产程序即破产清算程序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而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程序。特征:1)破产程序是因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引起的总括债务清偿程序。2)破产程序以公平清偿债务为宗旨。3)

14、破产程序以债务人全部财产为执行客体。4)破产程序具有诉讼和执行双重性质。3、破产的主要程序:1)破产申请的提出 2)破产案件的管辖3)破产案件的审查与受理4)指定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管理人履行九项职责: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旅行的其他职责】5)宣告与公告。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之

15、日起 10 日内应发出公告,公告破产宣告裁定。 6)召开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1 核查债权 2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 监督管理人 4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 通过重整计划 7 通过和解协议 8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1/2

16、以上。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 9 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须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7)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在按法定程序清偿之前,应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包括:1 破产案件诉讼费用,2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包括:1、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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