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质管条例 酒店质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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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流县 hello 酒店质管条例第一章 总则质量是酒店的生命,是酒店日常管理的中心工作。为了确保我店现代风格和品牌”荣誉,保证我店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准,特制定质量考核实施细节。酒店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质量标准、工作服务条例、员工语言行为规范及质量管理奖惩条例,都是质量管理的依据,各部门、班组、个人都必须以严肃的态度予以实施和执行。奖惩分明是强化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各部门必须加强对本部质量管理的自检自查,强化本部质量管理,达到向宾客提供优质服务的目标。质量管理检查的奖惩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条例执行,酒店授权质检部及各级管理人员依据本条例就地及时实施执行,不讨论不申诉。本条例适用于各级管理人员及酒

2、店正式工、招聘工、特聘工、临时工。第二章 奖励为了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工作效率,以主人翁的姿态做到优质服务,特制定以下奖惩办法:一、嘉奖和晋升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酌情给予嘉奖和晋升。第一条 在对改革酒店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中献计献策,受到采纳并获得经济效益者;第二条 在服务工作中创造优异成绩者;二、奖励第三条 在接待工作中,态度良好,受到客人书面表扬或有关方面表扬,酌情奖励;第四条 工作责任心强,服务态度好,服务质量高,多次受到顾客赞誉者,奖励 50 元;优秀员工和服务明星奖 50100 元;第五条 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积极为酒店创造经济效益并有显著成绩者,每次奖 50100 元;

3、第六条 在酒店安全保卫、防火防盗、防事故中,有显著成绩者,奖励 50100 元;第七条 节能降耗、减少开支、节约费用及易耗物品中有显著成绩者,每次奖励 50100 元;第八条 在各种学习、竞赛中成绩卓越者,奖 2050 元/次;第九条 拾金不昧,好人好事,受到客人赞扬者,每次奖 2050元;所拾物品价值较大者,酌情重奖,并通报表扬;第十条 领班、主管以身作则,大胆管理,有所创新,成绩显著被评为先进个人或优秀管理干部者,每次奖励 50100 元;第十一条 敢于举报违纪犯规和拾物不缴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重奖;第十二条 为保护国家财产及宾客生命财产,能见义勇为者奖 100500 元;第十三条 敢于抵

4、制不正之风,事迹突出者,酌情奖励;第十四条 执行制度好,劳动纪律好,团结协助好,工作质量高,酌情奖励;第十五条 凡连续 4 次考评为 A 级的先进个人享受国内、外旅游或送出深造培训的奖励;第十六条 资金来源:从违纪人员的处罚金额中支付,不足部分酒店专项划拨。第三章 处罚凡违犯纪律或有关规定者,处罚条件如下:第十七条 口头警告。适用于轻度违反有关规定,但仅限于初犯。第十八条 书面警告。适用于违反有关规定,情节后果较严重者,并处相应罚金。第十九条 留用查看。凡员工多次违反有关规定或有较大过失,将受到留用查看并处相应罚金。第二十条 即时除名和解聘。凡三次以上违反有关规定,或犯有严重错误,给酒店造成严

5、重的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给予即时除名或解聘处罚,赔偿相应损失或处罚金。被除名或解聘时,质检部必须提供书面材料和处罚依据报人事部、总经办复核。复核后呈总经理签批后执行。第二十一条 申请复议。若员工对处分确有不服之处,可接受处罚后再直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质检部申请复议。质检部将视情况与有关方面研究处理,并做出最终决定。第四章 质检细则一、着装仪表第二十二条 仪容不整,便装上班,罚 10 元/次;第二十三条 不按规定着工作服、工作帽、系领带、佩戴工号牌,罚5 元/ 次/项;第二十四条 着脏工装、不扣衬衣领扣、袖口、挽袖或女员工着裙装不穿规定的长袜,罚 510 元/次/项;第二十五条 女员工留怪异发型

6、,男员工留小胡子和耳发。头发长度超过衣领,染彩色头发,女员工不化淡妆,罚 510 元/次/ 项;第二十六条 留长指甲、染指甲(可用透明指甲油) ,指甲缝有脏物,指甲有黑边,各罚 1020 元/次;第二十七条 岗位上佩戴非工作需要的个人装饰物:项链、手链、手镯、脚链、耳环、舌环、鼻环(可戴一枚结婚或定婚戒指) ,罚 510 元/次/ 项。二、服务标准第二十八条 各服务点应热情待客,迎送到位,在离顾客 2 米远处,就应主动打招呼。对客人不礼貌、不微笑服务、无礼貌语言、不理睬客人、站姿不规范、工作无责任心等,罚 1020 元/ 次/ 项;第二十九条 迎宾员不主动为客人召唤电梯,罚 10 元/次;第三

7、十条 不按标准摆放物品、用具,每漏放一件罚 5 元/次;第三十一条 与客人争吵,说话粗鲁,罚 2050 元/ 次,情节严重者参照第九十七条处罚;第三十二条 工作散漫,粗心大意,工作效率低,不按规定时间完成领导交办任务,罚 1020 元/次;第三十三条 对客人服务不主动,服务态度差,罚 1020 元/次;第三十五条 工作不按程序做、不符合要求,罚 1020 元/次;第三十六条 不按规定开门、敲门、关门,各罚 1020 元/次/ 项;第三十七条 未经允许将客用钥匙交与他人或乱放在不安全处,罚2050 元/次/项;第三十八条 因不小心损坏酒店或客人财物,罚受损物价值的一至二倍,情节严重者直至除名处理

8、;第三十九条 为持失效卡的宾客开房或私自开房,罚 100200 元/次;第四十条 越权为客人消费打折,处打折金额的二至五倍罚款;第四十一条 越权签单,罚当事人和收银员各 1 倍罚款,其分管负责人连带罚 20 元/次;第四十二条 在工作区域存放私人物品,罚 10 元/次;第四十三条 未按规定关闭房门、通道门及通道灯、空调、水、电、窗户,处罚 510 元/次/项;第四十四条 不按规定带客进房,罚 20 元/次;第四十五条 执行会客制度不严,不认真填写会客单,罚 20 元/次;第四十六条 员工当班时间私自会客,罚 510 元/次;第四十七条 不认真检查退房,房间物品缺损,由当班服务员按成本赔偿,处罚

9、金 10 元/次;第四十八条 多收客人消费金额,除自费双倍返还金额外,另按成本赔偿,处罚金 10 元/次; 第四十九条 道德败坏,当班时有不道德行为,予以除名;第五十条 受到客人投诉,口头投诉内容属实罚 20 元/次,书面投诉罚 50 元/次;第五十一条 工作责任不强,以至于发生事故者给予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至除名处理;第五十二条 涂改、伪造单据、证明,处罚同等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玩忽职守,违犯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者,即时除名;第五十四条 不按服务规范接听电话罚 5 元/次;第五十五条 不按规定操作,造成物资的浪费,由责任人赔偿;第五十六条 采购员询价不准确、误差超过当时市价 5%以上者,处

10、以 200 元/次罚款;或赔偿全部误差;第五十七条 索要供货商回扣造成事实的变相涨价或验收不严,以次充好,处罚 100 元/次,或赔非正常金额。情节严重者除名,并处以罚金500 元/ 次;第五十八条 凡是上下班不打卡或者不签到,不考勤者罚 10 元/次;第五十九条 拒绝接受总经理授权的质检员例行检查,罚 50 元/次;第六十条 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考勤者,处罚 20 元/次;第六十一条 凡迟到、早退 10 分钟内处罚 10 元/ 次;10 分钟以上 30分钟以下处罚 20 元/次;30 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罚;第六十二条 工作期间无事串岗、打瞌睡、聚众闲聊、逛购物中心,罚款 1020 元/次;第

11、六十三条 在工作区域玩棋牌、看电视、打麻将处罚 1020 元/次;第六十四条 擅离岗位、上班时间接打私人电话、干私活,处罚 10元/ 次;第六十五条 内部工作中接打电话应使用规范用语,简明扼要,超过3 分钟罚 5 元,超过 5 分钟罚款 10 元;第六十六条 当班时在营业区域内吸烟、乱丢烟头,处罚 10 元/次;第六十七条 在岗位上吃零食或在酒店内边走边吃食物,处罚 10 元/次;第六十八条 工作时间在公共场所或岗位上发生纠纷,闹不团结,出现一次处罚 2050 元/次/人;第六十九条 上下班不从指定通道进出,处罚 10 元/次;第七十条 在工作期间主管以下人员非紧急公务乘坐客梯、进入大堂、前厅

12、、总台、微机室、总机房,处罚 20 元/次;第七十一条 因事、因病缺勤而未事先向部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书面请假者,或未准假而缺勤者处罚 20 元/次(意外事故突发疾病除外) ;第七十二条 每月迟到、早退超过三次,给予降级降薪处理;第七十三条 不服从上级指令,不服从工作调配或当众与上司争辩,处罚 50 元/次;第七十四条 未经批准及办理财物出店手续而自动用或外借酒店财物、设备、车辆,处罚 50100 元/次;第七十五条 造谣诽谤、中伤他人或谈论他人隐私,影响团结及酒店声誉,视其性质用情节轻重处 50100 元/次,直至除名;第七十六条 拒绝保安人员或管理人员例行检查,处罚 2050 元/次;第七十

13、七条 拿取、拿扣、偷吃酒店或客人的食物、饮料,按所值赔偿外,另处罚 50 元/次;第七十八条 未经许可私自在员工宿舍留宿亲友,处罚 20 元/次;第七十九条 未经许可擅自换班,双方各罚 1020 元/次;第八十条 吧台私自售自带酒水及香烟、小食品,违反酒店的财务制度,处罚 100200 元/次;第八十一条 在岗位上看书、看杂志等非工作读物,罚 10 元/次;第八十二条 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烟头等杂物,处罚 5 元/次;第八十三条 参加会议迟到 5 分钟内处罚 10 元/ 次,迟到 10 分钟处罚 20 元/次;参加会议期间未关闭 CALL 机、手机者处罚 10 元(总经理除外) ;第八十四条

14、在更衣柜内存入食物或饮料,处罚 1020 元/次;第八十五条 擅自私调更衣柜、私配钥匙或擅自加锁,处罚 1020元/ 次;第八十六条 偷带酒店物品出店,经查实,处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者即时除名;第八十七条 不报修工程、报修后不验收,处罚 1020 元/次;第八十八条 私自使用客用电话,处罚 10 元/次;第八十九条 将饭碗、食物端到工作岗位用餐,罚 10 元/次;第九十条 吵闹、粗言秽语、违反公共场所秩序、扰乱酒店安宁,处罚 20 元/次;第九十一条 脱岗 10 分钟以上,处罚 10 元/次;30 分钟以上,处罚20 元/ 次;另按旷工半天处理;第九十二条 拾遗不报,私自处理客人遗留物品(其中被

15、处物按原值退赔)并处罚 100 元/次,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第九十三条 领班以上管理人员不纠正违纪,视而不见,放纵过失,处罚 50100 元/次;第九十四条 拒收、篡改或撕毁过失通知单,拒绝质检,处罚 50100 元/ 次;第九十五条 主管、经理对酒店的规定不传达、不落实,信息不反馈、不汇报者,处罚 20 元/次/人;第九十六条 贪污、盗窃、索贿、行贿者,验值退赔即时除名,并处罚 200 元/次/人;第九十七条 侮辱、谩骂、恐吓、威胁他人及与客人吵架者,即时除名并处罚 100 元/次/人;第九十八条 偷盗酒店或他人的财物,按原价退赔即时除名并处罚200 元/ 次/人;第九十九条 向客人索要小费、物品或其他报酬者,即时除名并处罚 50 元/次/人;第一百条 私换外币者,即时除名并处罚 200 元/次/ 人;第一百零一条 参加反动组织或利用黑社会组织,即时除名并处罚500 元/次/人;第一百零二条 组织及煽动罢工、斗殴、聚众闹事者,即时除名并罚200 元/ 次/人;第一百零三条 使用毒品、麻醉剂或兴奋剂,即时除名并处罚 500 元/次/ 人;第一百零四条 酗酒、赌博或打架者,即时除名并处罚 100 元/次/ 人;第一百零五条 不准当着客人谈论酒店内部事务,否则处罚 50 元/次/人;第一百零六条 VIP 接待准备不充分、检查不到位,处罚有关责任人50 元/ 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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