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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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讲解人:国贸0901 张夏添 国贸0903 刘健宇 国贸0903 孙铮,建筑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的定义,建筑工程保险是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工程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简称建工险。,建筑工程保险的特征,建筑工程保险,是随着现代工业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火灾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逐步演变而成的一种综合性保险。其主要特征为: (1)承保范围广。 传统的财产保险只承保物质标的,而建筑工程保险除承保物质标的,还承保责任标的,并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清理费用均予以承保,系综合性保险。

2、,建筑工程保险的特征,(2)被保险人范围宽。 被保险人可以包括: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分包人;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任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凡对保险标的具有利益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列明在一张保险单上。(3)保险期限不等。 传统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 期满可续保;而建筑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按工期计算,即自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为止。特别是大型工程,其中有的项目是分期施工并交付使用,因而各个项目的期限有先有后,有长有短。,建筑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1)保险项目范围 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是各类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保险适用于: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如房屋、道路、水库、桥梁、码头

3、、管道以及各种市政工程项目的建筑。 (2)被保险人范围 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大致包括以下几方: 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 工程承包人,即负责承建该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可分为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 技术顾问,即由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 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等。,第三者责任,建工险的第三者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建工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因建筑工地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临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事先经保险

4、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但不包括任何罚款。,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1、自然事件 建筑工程保险所承保的自然事件包括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陷下沉、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 建筑工程保险所承保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爆炸、飞机坠毁或物体坠落等。,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3、人为风险 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人为风险有盗窃、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4、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

5、 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因建筑工地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建筑工程保险的责任免除,物质部分的责任免除: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的缺陷或工艺 不善所支付的费用。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 器、设备装置失灵。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的损失。建工险的第三者责任险规定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免除,建工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

6、除:明细表中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第三者物质损失的免赔额,但对第三者人身伤亡不规定免赔额。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因本项应由有关的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或其他承包人在现场从事有关工作的职工的人 身伤亡和疾病;被保险人及其他承包人或他们的职工所有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损失。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其他财产、土地、房屋的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建筑工程保险的费率,1、建筑工程保险费率的组成 :(1)建筑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所有人或

7、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等,为一个总的费率,整个工期实行一次性费率。(2)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度费率,如果保期不足一年,按短期费率计收保费。 (3)保证期费率,实行整个保证期的一次性费率。 (4)第三者责任险,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2、确定建筑工程保险费率的依据 :(1)保险责任范围的大小,它与保险费率成正比。 (2)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 (3)承包人及其他工程关系方的资信、经营管理水平及经验条件。 (4)保险人本人以往承保同类工程损失的记录。 (5)工程免赔额的高低及第三者责任和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免赔额的高低与费率成反比,第三者责任和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则与费率成正比。,建筑工

8、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与保证期,建筑工程的保险期限包括从开工到完工全过程,由投保人根据需要确定。 1、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开始有两种情况: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2、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终止有三种情况: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建筑工程完成移交给所有人时,所有人开始使用时,三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3、保证期 工程完成后,一般还有一个保证期。在保证期间如发生工程质量有缺陷甚至造成损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须负赔偿责任,这是保证期责任。保证期责任是否加保,由投保人自行决定,但加保则要加交相应的保费。,

9、理赔的基本程序,1、出险通知2、现场勘察3、责任审核4、核定损失5、损余处理6、计算赔款7、赔付结案,案例分析,某建筑施工公司承包了某大厦建设工程,根据业主提供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未作护栏维护工程的情况下,进行敞开式开挖并大量抽排地下水。后施工单位因发现施工现场附近地面下沉,就暂时停止了施工,但没有针对地面下沉的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施工单位经和业主商量修改了原来施工方案后恢复施工,但仍然没有对地面沉降采取防护和恢复措施,就进行人工开挖孔桩。此后,邻近施工现场的一个印刷厂发现厂房、地面开裂,多台进口的精密印刷机出现异常,并有进一步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经受损单位紧急呼吁后,当地政府召

10、集有关单位、专家共同提出补救措施并实施后,地面沉降才得到控制。但是损失已经发生,业主自己委托了权威部门对印刷厂的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施工单位在基础工程施工时,大量抽排地下水是造成印刷厂厂房和印刷机受损的直接原因。后来建设单位赔偿了印刷厂各种损失1000多万元人民币。,本案例的损失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的规定:“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而本案的损失显然不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而是施工单位违反国家颁布的相关施工规

11、范、规程,大量抽取地下水所致,是一种人为的因素导致第三者损失的后果。 但建工险第三者责任险中均没有将这种人为疏失造成的损失列为的除外责任。而在建工险条款的总除外责任中规定:“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当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人为疏失达到“重大过失”时,保险公司才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一般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从条款上去理解和解释,保险人还是要负赔偿责任的。那么遇到如本案由人为疏失造成的损失,是否应该赔偿呢?这就得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是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首先,过失是过错的一种形式,过错责任原则是确定有无民事责任的主要原

12、则(其他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在此讨论范围),当事人的过错也就成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但由于过于自信而轻信不会发生或疏忽大意,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损害发生的,就是过失。过失也就是指的是行为人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一种心理状态。在法理上和审判实践中,划分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是根据法律规范对于某一行为人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程度有较高要求时,行为人没有遵守这种要求,但又未违背通常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规则时,就是一般过失。如果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他的较高的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就是重大过失。投保人可根据保险责任的保障范畴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除此之外,对除外责任的了解亦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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