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经济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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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的规则和原则能确定我们位置、航向以及经纬度。过夜的小旅馆绝非行程的目的地。法律,就像一个旅行者,必须准备翌日的旅程。它亟需一个成长的原则。 法律的确定性并非追求的唯一价值,实现它可能付出过高的代价;法律永远静止与永远不断变化一样危险;妥协是法律成长的原则中很重要的一条。,本杰明.卡多佐法律的成长,经济法,经济法在哪里?,-经济法就在我们身边,三鹿事件,三鹿奶粉事件,2008年6月28日,位于兰州市的解放军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据家长们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所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7月中旬,甘肃省卫生厅接到医院婴儿泌尿结石病例报告后,随即展开了调查

2、,并报告卫生部。随后短短两个多月,该医院收治的患婴人数就迅速扩大到14名。9月11日,除甘肃省外,陕西、宁夏、湖南、湖北、山东、安徽、江西、江苏等地都有类似案例发生。,9月13日,卫生部党组书记高强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安全事故情况发布会上指出,“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事故是一起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三鹿牌部分批次奶粉中含有的三聚氰胺,是不法分子为增加原料奶或奶粉的蛋白含量而人为加入。,9月15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称,甘谷、临洮两名婴幼儿死亡,确认与三鹿奶粉有关。,10月31日,经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三鹿集团资产总额为15.61亿元,总负债17.62亿元,净资产-2.01

3、亿元,已资不抵债 。,12月19日,三鹿集团又借款9.02亿元付给全国奶协,用于支付患病婴幼儿的治疗和赔偿费用。,12月23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三鹿集团破产。,2009年1月22日,三鹿系列刑事案件,分别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无极县人民法院等4个基层法院一审宣判。田文华被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早晨掀开黑心绵的被子起床,用致癌牙膏刷完牙,喝杯过了期的碘超标还被三聚氰胺污染了的牛奶,吃根柴油炸的洗衣粉油条,外加一个苏丹红咸蛋,中午用地沟油炒盘避孕药喂的黄膳,再加一盘敌敌畏喷过的白菜,晚上喝上两杯甲醇白酒,再整

4、两瓶甲醛啤酒漱口,来份苏丹红鸡翅,这日子过的真是那个爽,思考:,1、三鹿奶粉事件涉及什么法律问题?,2、三鹿奶粉事件应由什么法律来管?,在三鹿奶粉事件中:,相关责任人被判刑定罪,刑法:犯罪刑罚,对受害者进行损害赔偿,民法:人身财产,企业生产经营中涉及的许 可、行政罚款等,行政法:民告官究,奶粉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伤害,三鹿集团破产,经济法,政府管理、协调经济具有必要性,但是“政府失败”却是不时发生的。为了保障经济的发展,要求政府依法管理经济,其中,所依之法主要就是经济法。,一、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干预

5、经济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不调整非经济关系,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只调整国家对经济生活发生作用的经济关系,即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调整对象,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管理关系,企业管理关系物资管理关系税收管理关系价格管理关系金融管理关系专利、商标审计、统计,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经济组织内部,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关系产品质量关系广告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内部领导经济责任制管理劳动用工制管理工资制度管理,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比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民法与商法,同,同属于私法同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民法中有关原则贯穿商事活动始

6、终(自愿),异,行为性质不同(赠与)关系的内容不同(人身关系)主体范围不同(个人),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表现形式:命令、审批、指示、拒绝、许可、处罚,经济法,既带有横向(平等)、又带有纵向(关系)性质的一些社会关系,不能用单纯的民法和单纯的行政法来解决的时候,就需要重新考虑这些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法律中“你中由我,我中有你”的情形既非横,又非纵,而是纵横结合的部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调整体系。,一种社会关系可能受到多个法律部们的调整;一种法律部分也会在不同角度、不同程度的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本

7、课程教学内容,合伙,个人独资,经济法,经济法基础部分,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票据法,担保法(物权),证券法,三、经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身,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法律关系与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所调整而形成的经济权力和经济义务关系。,举例,甲、乙企业签订了一个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机器设备。(买卖合同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8、,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甲、乙两个企业,机器设备,甲企业应该在5月1日前交货,乙企业应该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款;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四、法律事实,是什么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人的死亡,灾害发生,签订合同,引起抚养关系的消灭继承关系的发生,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事实结构图,法律规范、法律事实与经济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是确定法律事实依据法律事实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原因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事实引起的结果,散步、看书、刮风、人的死亡、合同签订灾害的发生,经济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

9、律、法规所规定的具体行为和事件,非法律事实,法律规范,知识小结,知识点:1,经济法,区别于民、商、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知识点:2,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五、民事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 定义: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即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特征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区别于事实行为)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合法行为(区别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怎样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实质有效要件,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人,法人,自然人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

10、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除纯受利益的行为外,只能法定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能力相当的法律行为; 只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行为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独立的进行民事行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实质要件之一),对于法人来说,只有具有与其权利能力范围相适应的行为能力,其进行的法律行为方为有效。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一般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法人,案例:公

11、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张某的孩子才岁,有绘画天赋。三作品被编进了一本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选。张某找出版社索要作品样书遭到拒绝。,主题:8岁的孩子是否有著作权?,案件经过:,问题:,1、8岁的孩子享有著作权吗?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关系?,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出生终:死亡,权利能力表明了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注: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民事行为能力表明了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

12、行为为民事行为的资格,注: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一律平等吗?,NO。,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条件的制约,理智不健全的权利能力者,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可能会损害自己,也可能会损害别人,受自然人的意识能力等条件制约,意识能力是对自己行为所发生何种效果的预见能力,- 中国现行立法:采取年龄划线心智,- 成年精神病人:则采取个案审查制,两者的关系,有民事权利能力者,就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两者不一致,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就一定有民事权利能力?,- 受年龄和智力、健康状况的限制,- 两种权利不同时产生,YES,NO.,民事行为能力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一定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民

13、事行为能力,就一定没有民事权利能力,YES,NO.,案例: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今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10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8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法律问题:此买卖是否有效?,此案例延展:,1、若张某25岁呢?,2、若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发生在购买彩电之前呢?,返幻灯片 27,意思表示真实(实质要件之二)

14、,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愿是一致的。,如果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胁迫、欺诈的原因而做出的,则不能反映行为人的真实意志,就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主观情形:,- 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地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则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 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予以变更或撤销,客观原因,请判断:,1、某方纯粹是在开玩笑的情况下“设立”遗嘱,2、甲以对乙造成人身伤害相威胁,强迫乙与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3、呈上例,如果房屋买卖价格公平呢?,4、产品上使

15、用假冒的名牌商标,欺骗顾客,5、将已过期的饮料换出厂日期标志,坑害消费者,虚假表示,胁迫,胁迫,欺诈,欺诈,7、A打算卖B的洗衣机,B的卖价为1000元, A以为是100元,8、甲有两套房A、B,甲想把A卖给乙,乙以为是把 B卖给他,6、甲向乙行贿,送给乙一栋房屋,为了掩人耳目,故意与乙订立一个双方不打算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虚假表示,重大误解,重大误解,返幻灯片 27,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实质要件之三),返,这是由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所决定的,不违法法律,是指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强制规范的目的,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16、,是指法律行为在目的上和效果上不得有损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1998年8月17日下午,原告袁某(时年17岁)按其母亲的嘱托,到被告工商行南市支行下设的小东门储蓄所,以原告为户名存入美元。原告当时在“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凭证条”商谈好存期2年、金额1787美元后,将凭条连同美元现金交给该所接柜员刘某。刘某接到存款凭条及美元现金后将一枚铜牌交给原告,原告即持铜牌到一侧等候。当听到柜台内呼叫自己所持铜牌的号码时,原告即上前将铜牌交给刘某,刘某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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