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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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建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制度基建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落实培训责任,加大培训力度,推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职工队伍安全技术水平,达到本质安全型和安全高效型矿井。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2017年第20号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2. 安全培训遵循“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培训、教考分离”的原则,以人为本、依法培训、全员参与、保证质量、突出重点、整体提升。 3.安全培训采用的主要形式是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并重,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相结合。 4.脱产培训包括上级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2、的临时必脱产培训。 5. 业余培训的主要形式是全员安全知识培训和现场技能培训,同时要充分运用网络教育、电化教育、远程教育等各种现代化教育培训手段,拓展教育培训的广度和深度,实现职工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职工行不规范的全面提升。要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范畴。 6.脱产培训的对象主要包括矿井主要负责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工种的作业人员、新聘用人员以及其他需要脱产培训的人员。 7.矿井主要负责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井下电钳工、井下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掘进机司机、主提升司机、监控维检员等十

3、大特种作业人员,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的工种,是国家监管的持证人员,按上级要求进行脱产培训。 8.矿长、副矿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其他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煤矿主体相关大专以上学历,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按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目。 9.地面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的作业人员,准入条件及培训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10.新聘用人员必须接受脱产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在本矿井下从事作业的外包队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入矿后首次安全培训和教育时间

4、不得少于72学时,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煤矿井下和地面从业人员必须与老工人签订至少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在老工人的带领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实施条例规定实习四个月后,经考核合格,在老工人的指导下,独立上岗作业。 11. “三违”人员的培训按各单位制定的相关处罚条例和管理办法执行。 12.临时指定的脱产培训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13.所有生产一线队、班组必须强化班前安全培训,针对现场实际讲任务,针对任务讲安全,针对安全讲培训。要加大现场实际操作培训抽考的力度,使安全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融为一体,共

5、同提高。班前会要对特殊工种的上岗情况进行排查,确保上岗人数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教学设施,对所有职工进行全方位培训,按照公司建立的全员安全培训的考试题库和电脑考试系统在电脑上逐步实行微机抽考。 14.从业人员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15.培训部门根据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制定具体细则,派送培训人员。同时负责新工人、转岗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负责对具有安全资质外委施工单位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协同安全部门做好业余安全培训工作,对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统计、建档、管理。 16.安监站负责安全培训持证工作的监督检查。 17. 各级主管

6、部门负责对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管理 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管。 18.安全、培训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共同组织并监督检查安全技能培训工作;保证持证上岗人数符合国家定员规定。 19.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未经安全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干部不准指挥生产、工人不准上岗操作。 20.从业人员,都必须持有国家统一的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由培训部门负责颁发。没有取得合格证书者,一律不准上岗。 21.合格证书实行吊销与返还制度,由培训部门执行,安全部门监督。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吊销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由培训部门负责颁发。没有取得合格证书者,一律不准上岗。 21.合格证书实行吊销与返还制度,由培训部门执行,安全部门监督。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吊销合格证书。 22. 建立全员安全档案,充实档案中的培训记录,逐步实行微机管理。 23. 安全培训考核与工资挂钩,根据考试成绩、及格率等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奖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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